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 香港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 香港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 香港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 香港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 香港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局长公司/有限合伙基金
- 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 香港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 香港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如果香港公司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如你香港公司已到期年审,那么必须要先办理年审,否则不满足撤消注册香港公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