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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没有上市)用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股东是香港公司(此香港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占境内企业80%股份),支付股东分红的时候按多少税率代扣所得税?依据税法哪一条?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6〕884号)  第十条规定: 股息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这一条适合这项业务吗?
2020-05-23 18:2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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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

赞同来自: yygy

是的,该案例适用5%税率征收税款。参照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条 股息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第七条的规定。
  五、一方居民公司从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征收任何税收,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但是,支付给该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除外。
2020-05-24 03:0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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