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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助标准

一、商标资助标准
(一)商标资助费用
1、马德里商标: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申请人在取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请资助,同一商标在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资助3000元/件。
3、单一国家的商标:资助1000元/件,同一申请人年度≦3件。
4、港澳台地区的商标:资助1000元/件,同一申请人年度≦3件。
注意:以上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年度资助总额≦50万元,且仅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
5、国内证明、集体商标:20万元/件
6、国内地理标志:50万元/件。
(二)商标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商标注册文本,非中文的商标注册文本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专利资助标准(一)专利资助费用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
(1)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含港澳台)的,资助2500元/件;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不予资助,且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5件。
(2)对于非个人申请人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增加资助7500元/件。
(3)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表;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的收据凭证;
发明专利证书。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在美国、欧洲和日本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4万元/件;
(2)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
(3)对非个人申请人的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按纳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纳税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4)国外专利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表;
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
年度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总额超过200万元的,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3、PCT专利:
(1)个人申请:资助3000元/件;
(2)非个人申请:资助1万元/件。
(二)专利资助申请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PCT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4、提供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凭证(年度PCT专利申请总额≧200万元)。
三、版权资助标准(一)版权资助费用
1、申请人取得软著证书的,年度登记量≧20件的,每件给予资助300元(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1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1万元)
2、申请人的一般版权作品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版权登记机构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年度登记量≧5的,资助200元/件,非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1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1万元;所资助的一般版权作品仅限以下类型: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5)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二)版权资助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3、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作品登记证书》)
4、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的,提供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相关发票和合同。vx13138168214
2019-11-15 10:4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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