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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抢注者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怎么办?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商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流程
  1.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清秋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 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宣告程序所需资料
  6.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7. 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 代理委托书
  9. 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同商标异议资料)

虽然《商标法》亦有对其他在先权利(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等)和在先使用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以及遏制商标抢注的条款,但适用起来有一定的条件,对于绝大多数没有注册商标的商家来说,在“举证自己具备一定知名度”方面非常困难,甚至无法在商标被抢注的申诉中获得任何胜诉希望。另一方面,商家还需要前往当地法院进行申诉,其中漫长的申诉过程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和时间成本,导致了很多商家在选择放弃维权。

在商标没有足够知名度作为举证的情况下,那么商家的主张申诉有可能就不被支持,因为你的“在先权利”不够强有力。
2019-10-10 10:28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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