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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申请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
1 、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非欧洲国家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

2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申请后,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3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后,该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4 、内部市场协调局收到这些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5 、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欧盟商标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2019-07-17 10:5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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