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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含有“中国”字样可以吗?含有“中国”两字的商标能不能注册?

商标名称含有“中国”字样可以吗?含有“中国”两字的商标能不能注册?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注册,而且还禁止使用。这不仅是因为国家名称含有很强的误导性,而且还会因为商品的品质问题而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的发生。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注册商标可以带有“中国”字样呢?
  注册商标可以带“中国”的几种例外情形:
  1、描述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例如:“”使用服务“酒吧”。“”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 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报纸”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 企事业单位简称。例如:“中国电信”、“中国石化”
  4、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 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例如:正确表示地名中含有中国字样并且不是显著特征的情形。
 
与此同时,《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还规定,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禁用商标。

   此外,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把我国国家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制。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可以带有“中国”意思的情形并不是很多,还要能够不产生误认,例外的情形是要经国际机关,相关机构批准的可以使用。从时间经济成本考虑,还是建议慎重提交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很多含有“中国”两字的商标都被驳回了。

那如果注册了含“中国”的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
一般商标被驳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可以做驳回复审申请的,但如果驳回原因是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的很难复审成功,除非商标已经经过相关机构的许可,并且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才能获准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驳回复审申请书(首页和正文)(代理提供)
3、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代理提供)
4、材料目录
5、证据目录
6、证据材料

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参考以下资料提供:
1、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知名度等)
2、企业简介;
3、企业所获得的荣誉;
4、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宣传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5、企业销售产品的外观图片等;
6、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7、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8、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
2019-06-21 10:49 添加评论
0

思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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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华都是商标禁用标识。
2021-03-30 21:50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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