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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下的”跨境税收筹划”需注意

CRS在中国开始实施以后,有关”资产裸奔和全球征税“的标题党层出不穷,甚至有的人还以为,他在境外的资产信息被披露回中国后,会直接适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最高税率(45%)征收个人所得税。事实是这样的么?非也。CRS属于国际间的税收征管协作制度,本质上属于税收程序法问题,就是通过跨国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实现本国纳税人海外资产的透明化,从而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但是CRS本身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税收实体法问题,也就是说CRS本身并不解决纳税人的某项资产或者某个经济行为(例如转让股权)是否应当征税,以及应当征多少税的问题。

这里给大家举个例子说明。张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在瑞士某银行持有1000万美元的现金存款账户。那么理论上,张先生该存款账户信息将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被申报和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张先生的信息如何申报和交换,哪些信息该申报和交换等就是CRS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个过程中并不涉及到张先生的1000万美元存款是否应当征税以及应当征多少税的问题。而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机关所关注的是,张先生因为这1000万的存款资产产生了多少收入(例如利息收入),以及该部分收入(所得)是否有依法合理申报纳税,此即为税收实体问题,其涉及到国际税收法律规则中的抵免甚至跨国税收协定的适用等具体的实体法律规范。

而在税收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合理税收筹划都是指在税收实体法律范围内通过一定的架构安排,以实现纳税人整体税负降低的效果。所以,单从CRS的角度,是无法实现高净值个人跨境资产的最优化效果的,必须要结合税收实体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

不要把“白钱”洗黑,增加不必要的风险

CRS实施以后,卖护照卖海外居民身份似乎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赚钱行当,甚至一些知名的事务所不去搞专业咨询,也打着“CRS规避方案“的幌子卖起了护照。不过听说这玩意儿,真是赚钱,据说一本护照可能从客户那收到60多万人民币。赤裸裸的诱惑。买身份到底能不能解决CRS下的申报问题呢?

这些所谓通过获得新的”身份“来规避CRS的做法无非就是,客户目前仍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但是花了点钱买了境外一些小国家的居民身份,然后直接跟境外的金融机构声明其为海外小国的居民身份,同时隐瞒自己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

这里面存在的最大风险就是把“白钱”洗黑的问题。因为在实操中,通常如果客户声明其为某个国家的税收居民,同时又能提供相应的税号甚至该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那么金融机构不会要求客户证明其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而且我在实操中也从来没见过哪个金融机构要求客户证明其不属于哪个国家的税收居民,通常客户能提交其所声明税收居民身份的相关证明,金融机构从合规的角度即是通过了“合理性审核”,不会像警察一样必须查个水落石出。所以,也许金融机构这关的CRS合规门槛是通过了。但是很多客户不知道,他这么做,其实是隐瞒了其中国的税收居民身份,因为在CRS下,对于构成双重或者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个人,其应当将其全部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都告知金融机构,如果故意隐瞒或者欺骗金融机构,那可能会触发一系列的更为严重的违法后果,尤其是在反洗钱法规完善的国家,客户通过隐瞒真实身份欺骗金融机构,是可能会触犯该国的刑法。

我们来看中国政府法规以及开曼群岛政府法规对于客户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的处罚规定: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的通知》第四十条之规定:对于账户持有人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等严重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根据开曼群岛政府2017年7月1日发布的《CRS实施指引》第7(d)节规定,如果账户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自我声明,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故意接收虚假自我声明的金融机构同样也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对于一个本身其海外资产不存在违法问题的高净值个人,为了所谓的规避CRS,采取这种欺骗金融机构隐瞒真实身份的做法,无疑就是把“白钱”洗黑,招致了更大的合规风险。因为,即便在CRS下客户的海外资产被披露和申报,中国的税务机关也只可能是进行反避税调查。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形,税务机关会通过适用国际税法规则,要求客户补税,并不会有什么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后果。但是如果通过欺骗和隐瞒,不出事还好,一旦出事,那就不再是补点税就完事了,可能还会坐牢!
CRS
2019-03-06 17:3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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