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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和香港个人签署协议 可否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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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吧
2019-01-14 12: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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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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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第二、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第三,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第四,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第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9-01-14 15:04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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