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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税务局最新34个CRS常见问题解答3

【特别提醒】中国香港税务局最新34个CRS常见问题解答
接上回
问:《税务条例》是否会指明谁是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财务机构如何知道及识辨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答:每个税务管辖区就其税务居民均有特定的定义。税务法律可能因税务管辖区而异,而个别账户持有人作为税务居民的身份也可能每年有变。个别账户持有人须核实和更新其税务居民的身份,如有需要,应寻求法律意见。

就新账户而言,财务机构须向其账户持有人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份)索取自我证明。就先前账户而言,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及确定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有疑问,应向账户持有人索取自我证明。

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香港缴税。在自动交换数据的框架下,财务机构会否就我的资料向其他税务管辖区申报?

答:假如你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和不应就你的财务数据向税务局申报作为传送至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之用。

问: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香港工作并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账户。假如将来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数据协议,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数据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答:假如你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帐户数据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把联名账户的数据(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问:我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账户。如B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数据伙伴,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帐户数据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答:假如你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香港税务居民应寻求法律意见。

问: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账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帐户的数据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答:不会。账户持有人应是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账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账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帐户的数据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帐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问: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数据伙伴,我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帐户,什么数据会被交换?

答: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数据报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 (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至于财务帐户数据,交换的数据报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馀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问:为作为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香港税务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答:为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用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被视为香港税务居民:

个人
a.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b.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实体
a. (如实体属公司)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为法团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b. (如实体不属公司)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实体,或在香港境外组成并通常在香港境内受管理或控制的实体。

如想获得更多数据,请细阅刊登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建立的自动交换数据网站内有关香港税务居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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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10:51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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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shao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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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海外资产的一定要关注了解CRS
2021-08-04 15:3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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