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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条 股息
一、第一款规定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二、第二款为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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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并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和投资。根据该协定,红利税率的具体优惠待遇取决于各自的国内法以及协定中规定的条件。
中国与新加坡的双边税收协定内容包括对投资所得、技术转让费、利息和股息等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分配。这种协定通常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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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德国与中国之间存在税收协定。具体而言,德国和中国于1985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并分别于1990年、1993年、1996年、2005年、2011年和2014年进行了多次议定书修订。
此外,德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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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开曼没有签署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2012-11-15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2013-01-01开始执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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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 10% 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由于 BVI 与中国政府之间并没有签署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因此BVI公司适用于 10% 的预提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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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安排申请享受股息条款5%税率的待遇:
1、该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
2、你公司的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该香港公司。
3、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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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有签订税务交换协定,此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只适用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该税务信息交换协议遵照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贯模式,但只限于交换有关直接税务的数据,并不包括间接税务。预期该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将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之2011至2012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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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目前马绍尔没有和我国签署过任何税务相关协议
可以在“国家税务局官网-税收政策 -税收条约”查到跟我国签署相关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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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开曼没有签署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双方在2012-11-15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2013-01-01开始执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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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五、有关合伙企业及其他类似实体(以下简称“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为税收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