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中国企业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实体。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以其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CRS要求,税收透明体也属于应报送实体,例如合伙企业。
这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吧,严格来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常设机构或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内地),应被认定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不过目前这方面可能执行得还不够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