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如何申请离岸豁免
做账是最基本的,至于要不要交税得看做出来的结果,亏损则不用交税,盈利则按利润的16.5%缴税。就香港公司而言,如果利润非来源于香港,可以在报税时申请离岸豁免。
那么我的香港公司是否符合离岸豁免?申请离岸豁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这项原则本身非常清晰,但是在实际应用上,有时可能会引起争议。法院判决是从整体来综合分析,广泛考虑一切事实,并不只是看某一因素。
以贸易公司为例,确定贸易公司的利润,税局提供了一个一般原则作为参考。
一般原则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离岸豁免申请基本要求
-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离岸豁免申请,税局一般会要求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税局需要了解公司的架构,对公司的业务运作有初步的了解。
- 需要知道公司的订单是如何谈妥和操作,货物如何采购及供应,如何付运及付款等。
- 也会要求提供具有代表性交易的全部文件,包含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发票,订单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证明文件资料越具体越好,在提出离岸豁免申请之后,如果公司资料不详尽,税局可能要求公司提供更多的文件及回答相关的问题,最后税局会做出评估结果。如果其中一项是在香港发生的,那么离岸豁免申请获得接纳的机会会降低。
如果获得通过,一般近2-3年税局不会再做出提问,往后税局也会不定期要求香港公司重新提供文件,最终以税局要求的为准。
1、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2、离岸豁免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3、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4、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5、离岸豁免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二、申请离岸豁免的流程
所有税务局提出之问题,必须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回复。如税务局同意公司之运作属离岸操作将发出豁免同意书。一般在税务局发出豁免同意书后二至三年内税务局不会再向公司提出查问,但税务局拥有最终决定权。其后,税务局会不定期每数年要求公司重新提交文件。
三、申请机率:
1、离岸豁免申请在全部为离岸业务的情况下申请(包括提供单据及回答问题良好),有90%的把握.
2、如果有香港本地收益,在审计的时候就要分开显示。香港部分可以有盈利交税,离岸部分可以继续申请离岸豁免,但是如此的成功率则为50%。
四、申请豁免后情况:
将离岸豁免申请上交税局后,税局会下发信件,然后需要您根据信件回复问题及提供相关业务单据(我们会根据您的初步回答进行整理并按税局要求进行回复)。税局会有8-24个月的审核期,如果通过,税局会下发信件或邮件告知本次豁免申请通过,那么在以后的年度及即可有利润也无需缴纳利得税税款(在成功后的经营也要注意符合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