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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拟推八项改革

最新政策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发布内容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7-11-03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11月3日,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新办法”)。

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主要规定

新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是指,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 新闻传媒;
  • 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八项改革

新办法拟在“放管服”三个方面推出八项改革。



1、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按9号令(即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新办法拟取消该项规定。

2、简化核准、备案申请手续

按9号令规定,地方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的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新办法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放宽核准、备案时间底线

按9号令规定,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新办法规定: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4、 补齐管理短板

新办法拟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需要指出的是,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纳入核准、备案范围,而是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关于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新办法拟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不需要告知。

5、 创新监管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拟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6、完善惩戒措施

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拟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拟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7、充实服务内容

新办法拟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发布境外投资信息、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推动海外利益保护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将一些实际开展的投资促进和服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拟提出投资主体可以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8、 建立在线平台

新办法拟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境外投资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今后绝大多数境外投资管理环节(如宏观指导、信息服务、核准备案、全程监管、联合惩戒等)都将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从而提高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与透明度。

意见征集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3日。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 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进入首页“意见征求”栏目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liaosheng@ndrc.gov.cn,zhanght@ndrc.gov.cn。
    传真:010-68502597。
  3. 信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邮编100824。

资料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017-11-08 13:1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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