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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转手买卖与转口贸易均是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来,两者是同一个概念。从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生效的时间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从2014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启用2014版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将旧版交易代码中的“211011转口贸易收入/支出”以及“211012转口贸易价差收入/支出”,合并修订为“122010离岸转手买卖”。因此,2016年4月26日起执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中,不再使用原货物贸易法规中的“转口贸易”,转而表述为“离岸转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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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贸易虽然可以涉及到转口及转运,但其核心要素是业务的资金结算。如果整个转口贸易中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也均在转口港完成,那么该贸易方式既属于转口贸易,也可以定义为离岸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