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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族信托和新加坡家族信托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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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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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它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将资产的法律拥有权从成立人本身,合法合理合规地转移到信托受托人,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法律上拥有资产的情况下,负责行政管理,根据客户的意愿和指引,在一步一步分配的前提下,保密安全地把资产传承给信托的受益人。信托主要就是可以把委托人资产的法律拥有权从自己剥离,转移到家族信托里,以自己的意愿,一步一步、甚至几十年以后分配相关资产给自己的家人和关心的人。

家族信托可以处理的资产非常多样化:股票、土地、现金、珠宝、上市公司股票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等,可以为客户处理位于不同地域的不同类型资产。基于不同原因,信托成立人通常以家族信托形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并希望达到以下其中几种目的:
  1. 资产隔离:合法合规成立信托,建立防火墙,使信托内资产不受个人债务或法律纠纷影响;
  2. 财务保障:委托受托人为其管理财产,等待子女成熟后,受托人可以把资产全数给予子女,为家人及挚爱的现在和未来提供财务保障;
  3. 资产保障:避免被不善理财的家庭成员挥霍财富,并可以保护资产免受不合理申索、破产及离婚诉讼所影响,另外可以保障子女在不同的时候都可以有相当的经济能力面对逆境;
  4. 继承规划:按意愿选择受益人,分派资产的时间及条件具灵活性;
  5. 财富传承:避免公开遗嘱认证程序,降低出现家庭纠纷的风险,有效率且保密地将财富传承。

亚洲使用的信托法主要有新加坡信托法、香港信托法、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等。他们都基于英国普通法,其中BVI信托法的灵活性更强一些。香港和新加坡信托法则不允许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资产,而必须由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担任控股公司董事。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将信托向香港、新加坡等地转移,主要通过将信托人管理人由离岸管辖区变更为新加坡、香港的信托公司。他认为相比开曼等离岸天堂,香港、新加坡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稳定性、持续性更好,因此在香港、新加坡设立信托更稳健可靠。

香港家族信托和新加坡家族信托比较

由于近期香港的不稳定因素,在海外成立信托的安排上,不少人开始考虑转移投资与家族传承的计划到新加波,认为新加波的情况相对比香港稳定。我们建议客户考虑以下关于两个地方比较的观点:
  1. 香港法定语言的优势: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中英文都是法定语言,对于很多国内客户来说,语言沟通无障碍,就是说,客户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来跟香港服务机构沟通,非常方便。而新加波的法定语言为英语,所有关于投资于信托营运的文件,都必须使用英文进行,就可能有翻译的障碍。
  2. 香港信托法的灵活性:作为一个实行普通法体系的法律管辖区,自2013年12月香港的信托法修订后,完善了法例去保障信托的执行,也令香港的信托变成是可以永久的年期。而新加波的信托年期是100年,是有限期的。
  3. 香港法律体系稳定:在传承的角度上,香港作为拥有稳定法律体系,而2020年7月,香港国安法正式开始的实行。尽管受到国外的一些舆论批评,但是香港市民普遍认为国安法符合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香港长远发展,这部法律的稳步实施,令人信心倍增,而这也充分反映在7月以来香港股市上。
  4. 全球税务申报要求:根据最新的全球税务申报的要求(CRS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位于不同地域的资产需要给国家申报。如果投资的资产是位于香港,而某一些国内客户也有香港身份的话,香港的信托就没有CRS申报的要求,比新加波的安排相对方便。
  5. 香港金融体系稳健、规模大、投资产品也多样化:香港的金融体系规模与流动性比新加波要大好几倍,投资种类也非常国际化,可以配合客户的不同需求灵活安排。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台了新的《信托法》,新规对1934年和1970年的旧例作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新的信托法下,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而目前英国和新加坡各为100年和125年固定期限。而且,新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等,同时还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等。

因此,越来越多香港、以至国内外人士除了选择传统的海外离岸信托法以外,亦会选择以香港的信托法作为家族信托的适用法律。
2020-08-04 15:25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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