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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公司法》新法,新成立BVI公司必须在成立注册后六个月内委任首任董事,并必须把董事名册正本(或副本)存于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内。虽然法例规定BVI公司,可以选择是否把该BVI公司董事的资料放在公司注册处,但董事的详细资料可以不提供给公众查阅。
BVI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一名,可发行不记名股份。根据法例,BVI公司必须把不记名股份证书交由认可的监管人保管。股东名册或其副本须妥善存放于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通常建议保留名册的正本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方便需要时进行印花税缴付登记。BVI公司不需要每年进行周年申报或审计帐目,也不需召开周年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