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搭建以及拆除涉及的转让价格税收合规性
关于转让价格的主要规定有:
-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只要符合这些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预期扔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 除了符合规定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资产或负债的计税依据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出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缺德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综上所述,税务主管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一般为独立交易原则或公允价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公允价值而较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不论实际转让价格是多,税务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