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协议控制利润通过ODI资金池返程的37号文补登记
VIE(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作为一种常见的跨境企业架构模式,允许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与利润转移。在此模式下,境内运营实体通常将利润以服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WFOE),进而通过多层境外架构实现利润的跨境流转。而当涉及通过ODI(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池返程时,37号文补登记的重要性便凸显出来。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它为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提供了规范。在VIE架构中,若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7号文登记,后续的境外融资款回流、利润返程等操作都可能面临阻碍。例如,某企业创始人在WFOE设立后才办理37号文登记,导致境外融资款滞留海外,外管局要求提交融资合同、资金流水等20余项材料,补登记耗时长达6个月。这不仅延误了企业资金的正常运作,还可能使企业错失市场机遇。
进行37号文补登记时,需明确其适用主体为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境内居民个人包括持有中国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的公民以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补登记通常需向具有外汇登记资质的银行提交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等材料。银行初审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审核通过后银行在外汇系统中完成登记,企业方能取得登记证明用于后续资金操作。但需注意,补登记在实操中成功概率较低,若无法清晰说明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将难以通过审核。
若企业未能合规完成37号文补登记,境外上市主体的利润、股息无法合法汇回境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逃汇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以上等值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甚至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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