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纳闽离岸公司有什么活动限制
低资本要求、优惠的税收制度(包括没有间接税)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系列条约支持使纳闽公司成为成立地区总部、电子商务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热门选择。
概述
1990年《离岸公司法》(OCA)规定了在纳闽设立离岸公司和注册外国离岸公司的事宜。此外,根据其他国家法律成立的外国公司也可申请注册为在纳闽继续经营。每个离岸公司都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可参与离岸活动并享受1990年《纳闽离岸商业活动税法》规定的优惠税收待遇。2006年计划对OCA进行修订。离岸公司(或离岸外国公司)只允许在纳闽、从纳闽或通过纳闽开展业务。离岸公司不得:与马来西亚居民开展业务,除非1990年《离岸银行法》允许;经营银行或保险业务或类似业务,除非根据《1990 年离岸银行法》或《1990年离岸保险法》获得许可;以马来西亚货币开展业务,但支付其行政和法定费用除外;在马来西亚开展航运或石油业务或作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离岸公司法》最近进行了修订,允许马来西亚人拥有离岸公司,并允许外资离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在马来西亚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