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名称的规定
公司註冊處處長 (「處長」) 不會對公司名稱給予臨時批准。因此,申請人在擬訂公司名稱時,必須確保擬
用的公司名稱符合註冊規定。如擬用的公司名稱不能註冊,申請會遭拒絕, 因而須重新提交申請。
1、公司可註冊一個英文名稱及 /或 一 個中文名稱,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
2、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須為 “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最後四個字 須為「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 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 海 》及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簡體字概不接納。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1、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出現於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另一名稱相同;
2、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3、處長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