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离岸资讯 &#187; VIE模式</title>
	<atom:link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tag/vie%e6%a8%a1%e5%bc%8f/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link>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hu, 04 Jan 2024 02:20:22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zh-C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s://wordpress.org/?v=3.8.41</generator>
	<item>
		<title>VIE模式搭建及法律问题解析</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vie02l20sd0x1l/</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vie02l20sd0x1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8 Jul 2014 01:39: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模式]]></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p=1925</guid>
		<description><![CDATA[（作者：世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袁凯律师） 2013年，三家互联网相关高科技公司智美集团、云游控股和博雅互动先后&#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者：世泽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袁凯律师）</p>
<p>2013年，三家互联网相关高科技公司智美集团、云游控股和博雅互动先后成功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2014年，国内电商巨头京东和阿里巴巴分别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IPO（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p>
<p>由于前述公司均采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VIE">VIE模式</a>在境外挂牌上市或递交上市申请，一时间，VIE模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热点。</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VIE">VIE</a>(<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a>)，即&#8221;可变利益实体&#8221;，或&#8221;协议控制&#8221;，由于新浪首先采用该模式在美国成功上市，因此又称&#8221;新浪模式&#8221;，具体是指境内运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 在境外注册成立上市主体，境外上市主体通过采用一系列排他性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的主要收入和利润，从而达到将境内运营实体的会 计报表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目的，此时，境内运营实体就是境外上市主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p>
<p><strong>VIE模式的搭建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步骤来实现：</strong></p>
<p>第一步，境内运营实体的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A。</p>
<p>第二步，A公司与VC/PE投资人共同在开曼群岛（Cayman）成立一家开曼公司，作为未来的境外上市主体。</p>
<p>第三步，境外上市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B。</p>
<p>第四步，B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WFOE">WFOE</a>）。</p>
<p>第五步，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签署一系列协议，以达到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目的。完成前述五个步骤之后，VIE模式的架构就基本搭建完成。</p>
<p>作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外商投资禁止或限制领域的常用模式，以及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常用做法，VIE模式得以在中国出现、发展和被<strong>广泛应用（于互联网等特定行业）的根本原</strong>因在于：</p>
<p><strong>首先，VIE模式能够绕开中国监管部门关于关联并购交易审批和外商投资产业限制政策的规定。</strong>根据商务部《关 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8221;10号文&#8221;）的规定，关联并购应当获得商务部审批[1]。由于中国境内企业采取红筹结构间接到海 外上市一般都会涉及关联并购，而在10号文实施之后，企业取得商务部就&#8221;关联并购&#8221;做出批准的难度极其大，在这种情况下，VIE模式的搭建使得境外上市主 体无需并购而是通过协议安排对境内运营实体进行控制，从而也就绕开了关联并购的审批要求。</p>
<p>同样的道理，VIE模式也是通过协议安排避开了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p>
<p><strong>其次，VIE模式能够将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合并到境外上市主体的会计报表之中。</strong>在VIE模式下，境外上 市主体是一家没有资产或实际运营业务、仅仅以融资或上市为目的而设立的壳公司，能否将境内运营实体的损益并入壳公司是实现境外上市的关键一步。根据美国财 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FIN46条款的规定，承担VIE主要风险和收益的&#8221;第一受益人&#8221;需要把VIE资产合并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作为表内资 产加以披露。根据该规定，虽然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但是境外上市主体能够依法将境内运营实体的会计报表予以合并， 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的财务标准并实现上市。</p>
<p>虽然VIE模式的搭建能够避开中国政府部门的若干限制性规定，并实现境外上市，但是一般来说，只有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企业才能采用VIE模式 申请上市。根据香港联交所HKEx‐LD43‐3上市决策（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HKEx‐LD43‐3）（2012年修订）的规定，香港联交所认可VIE 模式不会导致公司不宜上市，将在全面考虑申请人采用VIE模式的原因并满足上市决策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以个案处理的方式继续认可申请人采用VIE模式，但 同时会限制那些允许或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企业采用VIE架构申请上市。</p>
<p>联交所的这种取态要求拟在香港上市的采用VIE架构的发行人首先就其所从事行业是否存在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做出说明。比如，云游控股就设专章《合 约安排－背景》以及通过风险披露章节强调了&#8221;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包括网页游戏及移动游戏经营）的公司的海外拥有权不得 超过50%。&#8221;</p>
<p>除此之外，<strong>在涉及中国政府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时，也不得通过搭建VIE模式予以规避。</strong></p>
<p>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8221;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8221;，构成经营者集中，应当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报反垄断审查。</p>
<p>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搭建VIE模式并购境内企业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那么该等并购应当提交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反垄断审查。比如在 沃尔玛收购1号店的反垄断审查案中，商务部就附限制性条件地批准了该项交易，明确沃尔玛只能收购1号店的直销业务，而不得通过VIE模式从事1号店的增值 电信业务[2]。</p>
<p>根据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涉及军事、核心技术和农产品等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接受监管部门 的安全审查，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规避该等审查。因此，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使用VIE模式并购境内企业，则需要接受并购安 全审查。</p>
<p><strong>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可能成为商务部否决使用VIE模式的一个途径，但</strong><strong>是由于目前尚无先例，因此还不确认中国政府是否会以此为由对通过VIE模式进行的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监管</strong>。 此外，从逻辑上判断，通过更为合理的及更符合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反垄断以及国家安全审查来替代宽泛而笼统的产业指导目录来规管外商投资准入应更能得到各 境外上市地监管部门的尊重和认同，如VIE架构确实违反了上述审查要求，相信境外上市地监管部门将采取更为审慎和保守的态度就该等违反给予事实上的豁免。 事实上，几乎没有具有一定声誉的中国律师行在VIE架构可能触发反垄断或国家安全审查时出具过无保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p>
<p>由于中国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认可或者否定VIE模式的合法性，随着相关监管部门纷纷将VIE模式纳入监管范围，以及VIE模式固有风 险的进一步凸显，采用VIE模式申请上市的公司均在招股说明书的&#8221;风险因素&#8221;章节专门对VIE模式（合约安排）的风险进行了提示。</p>
<p>比如，阿里巴巴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8221;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有关的合约安排不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外商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或者 如果该等法规或其诠释日后发生变动，我们将会面临处罚或者被迫放弃于可变利益实体的权益&#8221;，&#8221;尽管我们采取的架构符合当前的行业惯例，并被中国的同行业公 司普遍采用，但是中国政府可能并不认为该等安排符合中国的相关许可、登记等监管要求，或者符合日后可能制出台的要求或政策&#8221;，而且，&#8221;中国日后是否会就 VIE模式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如果出台该等规定，具体内容如何，目前均未能确定。如果我们或者我们的任何可变利益实体被认为违反任何现行或日后的法律 法规，或者未能取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相关的中国监管部门将会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对此采取何种处罚措施，包括吊销中国子公司或可变利益实 体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要求终止或限制我们的业务经营，限制我们收取利润的权利，阻断我们的经营网站，要求我们进行业务重组等&#8221;。</p>
<p>不仅如此，由于VIE模式下境外上市主体于境内运营实体中并无股权权益，只能依赖与境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的控制协议得到切实履行从而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利润的控制，一旦境内运营实体或其股东违约，境外上市主体将会遭受严重影响。</p>
<p>因此，阿里巴巴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8221;合约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拥有股权般有效提供经营控制&#8221;。该风险在2011年的支付宝事件中得到了直接的 体现，根据雅虎于2011年5月提交给SEC的声明，&#8221;雅虎和软银于2011年3月31日被告知，在未经通知或取得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8221;，支 付宝的所有权被转让给了一家中国境内公司。</p>
<p>采取VIE模式的发行人要实现海外上市，一方面要能使境内运营实体的财务数据可以和境外上市实体实现并表，另一方面需要取得中国律师行无重大保 留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以阿里巴巴为例，其上市项目代表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方达律师事务所就阿里巴巴的VIE架构发表了如下之意见：</p>
<p>1. VIE实体的所有权架构并无违反中国法律。</p>
<p>方达对此判断做了时间限定，即在法律意见出具时以及上市完成后的时间点并无违反，其意义在于排除或限缩了方达日后由于中国政策变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p>
<p>2. 各VIE相关之控制协议并无违反中国法律，且根据其各自条款以及相关之中国法律有效、具有约束力及执行力。</p>
<p>方达在此强调了&#8221;各项协议&#8221;，即each of the VIE agreement而避免使用each and all，在英语语境中排除了就VIE协议安排的整体有效性做出判断。这也是目前中国律师行对于VIE架构出具法律意见的通行做法且得到了各主要上市地监管 部门的认可。</p>
<p>3. 声明对于相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和解读以及未来中国的相关立法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且无法保证相关中国政府部门与方达就VIE安排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具有相同的理解。</p>
<p>上述语句是中国运营企业小红筹上市项目中常见及必需的免责声明，几乎适用于所有中国立法上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的领域。目前，各主要上市地监管部 门均接受中国律师就VIE架构做出类似保留，且并不要求中国律师行就&#8221;不同理解&#8221;事项征询中国政府部门的意见。即便某些中国政府部门，比如新闻出版总署曾 明确发出&#8221;在网络游戏行业外资不得采用合约安排间接控制境内运营公司&#8221;对于VIE的禁止令，甚至近来来屡次出现中国法院裁决及仲裁决定宣判&#8221;某些协议安排 有意违反中国合同法及中国民法通则以规避中国外资限制而无效&#8221;，目前也并没有构成采用VIE架构境外上市的实质障碍。</p>
<p>以上文提到的云游控股为例，云游控股的中国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只是在风险因素章节将新闻出版总署以及相关的对VIE架构有效性及合法性不利的法院判决作为风险做了提示。</p>
<p>从上述的披露内容和上市结果来看，无论是在美国还是香港，境外监管机构并不会因为VIE模式的存在而拒绝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但是均要求对VIE 模式进行适当的披露，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审查申请人是否证明了VIE模式的合法性和申请人妥善履行该等安排的能力，其中申请人 的合规历史、管理机制、保护股东利益的措施、公司的监管实践等均属于审查的范围。另外，为审查VIE模式的合法性，境外监管机构一般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中 国国内监管部门的合法确认，如无法提供，则需要法律顾问提供相关声明。</p>
<p>VIE模式的受益者不仅仅是中国互联网行业和境外投资者，还包括中国绝大部分的创新型行业。VIE模式在为中国培养了大批境外上市公司的同时， 也因自身的先天不足而给这些公司的发展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如何在不严重影响已经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对VIE模式的有效监管， 将会是中国政府部门面对的一大挑战。对此，我们静观其变。</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vie02l20sd0x1l/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VIE结构</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dk29kdld010k1k1d/</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dk29kdld010k1k1d/#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8 Jul 2014 01:30:1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架构]]></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模式]]></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结构]]></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p=1923</guid>
		<description><![CDATA[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 1. 境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 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主要&#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br />
1. 境内企业海外直接上市<br />
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主要包括H股、S股（新加坡）、N股（纽交所）<br />
优点：相对简单，可以直接进入外国资本市场，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和国际知名度<br />
缺点：境内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要求不同、财务门槛较高。<br />
如要H股上市，中国证监会要求是“456”：即四个亿净资产，税后年利润6000万，筹资5000万美元<br />
2. 境内企业海外间接上市（红筹模式）<br />
一是造壳上市：<br />
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持有境内资产，然后以境外公司上市。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在境外。<br />
一般步骤：<br />
A 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字在BVI、开曼、百慕大设立空壳公司<br />
B 将境内股权或资产以增资扩股方式注入壳公司<br />
C 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上市<br />
优点：壳比较干净，成本低<br />
二是买壳上市：<br />
又称反向并购，非上市公司以现金或交换股票的手段收购另一家已在海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然后通过注入母公司资产的方式，实现母公司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br />
优点：避开国内法律的审批，财务披露相对宽松，节省时间<br />
缺点：买壳成本高、风险比较大<br />
3. VIE结构上市<br />
二、VIE结构<br />
1. VIE的起因<br />
2006年（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境内自然人或法人设立BVI公司需报商务部审批。为绕开10号文，投行设计了境外股权激励（offshore option）和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 structure）两类股权结构。<br />
在境外股权激励结构下，先以非中国籍股东注册BVI公司，然后将股权转让给中国籍股东，从而绕开商务部审批。<br />
合资企业架构下，因合资企业适用于合资企业法规，不受10号文限制，可绕开商务部批准。<br />
2007年修订版出台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则在某些特殊产业对外资设置了障碍，从而导致上述境外股权激励结构和合资企业架构都行不通。从而，VIE结构被发明。<br />
2. VIE的内涵<br />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需要将此VIE 做并表处理。VIE 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 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 会计准则”。<br />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公司（ FIE ， Foreign Invested 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br />
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处于税收、注册便利等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甚至多重模式。<br />
该结构中，FIE和持牌公司通常签署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包括：<br />
资产运营控制协议：FIE实质控制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运营；<br />
借款合同：FIE贷款给目标公司股东，股东以其股权质押<br />
股权质押协议<br />
认股选择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领域时,FIE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br />
投票权协议：FIE可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员<br />
独家服务协议：规定公司实际业务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服务均由FIE提供，目标公司的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支付给FIE。<br />
3. 实现VIE的步骤<br />
A 国内个人股东设立BVI公司，一般来说，每个股东都需要设立一个单独的BVI公司（注册简单，高度保密）<br />
B BVI公司、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免税，且具有英美法系优势，英美澳新（新西兰）港都属英美法系）<br />
C 开曼公司设立香港公司<br />
D 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FIE<br />
E FIE与内资公司签订协议</p>
<p>三、 BVI公司和开曼公司的区别<br />
1. 开曼公司<br />
境内红筹结构上市主体几乎都是开曼公司，主要原因为：<br />
A 香港只接受香港、百慕大、开曼、中国四地公司上市<br />
B 美国只接受开曼群岛注册的上市公司，如果拟以红筹在美国上市，必须是开曼公司<br />
2. BVI公司<br />
BVI公司起到的作用是：方便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使公司管理层及某些股东绕开禁售期的限制；可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公司业务变化时，可通过出售BVI公司放弃原有业务，享受税收优惠。</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dk29kdld010k1k1d/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VIE模式的未来将影响互联网版图</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vie_variable-interestentities_icp/</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vie_variable-interestentities_icp/#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4 Dec 2013 01:00:3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模式]]></category>
		<category><![CDATA[VIE结构]]></category>
		<category><![CDATA[互联网]]></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p=1219</guid>
		<description><![CDATA[雷腾(作者系资深律师) 近期，在海外上市的诸多企业纷纷接到美国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的通知，要求向投资者提供&#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雷腾(作者系资深律师)</p>
<p>近期，在海外上市的诸多企业纷纷接到美国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的通知，要求向投资者提供更多有关VIE结构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到其中的风险，包括百度在内的诸多互联网企业是主要的关注焦点。</p>
<p>VIE (Variable Interest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又被称为“协议控制”，原来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的模式，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发展到今天，它已经被指代：为规避中国法律对外资进入特定行业的限制，而采取一系列虚假协议控制某一内资壳公司(牌照公司)的变相外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互联网和电信的业务领域这一模式被广泛采用。</p>
<p>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中国公司。中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公司报表的目的。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新浪模式”。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已达数百家。而随着VIE的风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甚至专门为此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国国内协议控制的企业报表。</p>
<p>但是连续的几起司法裁决案件让海外投资者开始坐不住了。一是201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香港巨富龚如心签订的协议无效，华懋在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属于内地的控股公司;另一事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两个案例，均认定VIE安排无效，理由都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p>
<p>因为企业境外融资的需求等原因，VIE模式一直被有关政府部门默认，这种默认的态度持续了十几年的时间，现在其负面影响已经越来越严重。一方面，这种模式被很多的外资利用，外资公司仿照这种模式进入了很多外资不应进入的领域，这对于国家的经济、信息安全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在斯诺登事件之后，国家继续放任这种状况持续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这给中国的法制形象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很多外商认为中国的法律存在很多灰色地带，而他们最经常提及的例子就是VIE模式。</p>
<p>VIE模式现在的处境有点像“小产权房”，全部铲除不可能，合法化难度也很大。一些互联网大佬们呼吁对“VIE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对其进行“特别监管”或者“彻底合法化”，其难度之大，恰如对“小产权房”的全部合法化或特别监管，真正实行的可能性不大。</p>
<p>但是对VIE模式逐渐的清理和整顿，还是有路径可循，这些路径包括逐渐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牌照、自贸区等特定区域的试点政策及国内的融资市场变化等等。如沃尔玛对一号店网上商城的投资，就是一个可资借鉴的“灰转白”案例。在多数VIE模式“灰转白”之后，清理整顿的压力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大。</p>
<p>未来的一段时间，VIE模式的“灰转白”进程必将加速，毕竟谁都不想天天胆战心惊过日子，同时司法机构裁决“类VIE模式”无效的案件也会时有发生。一进一退之间，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势力版图或许会有些许变化。</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vie_variable-interestentities_icp/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