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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SPV</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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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案例分享：如果债权人想在香港申请将内地公司清盘，须满足什么法定要求？</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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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1 Sep 2020 09:25: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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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来源：宏杰集团 跨境投资圈（公众号ID：manivest1987） 背景 众所周知，香港是中国内地企业跨境投资&#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section>来源：宏杰集团 跨境投资圈（公众号ID：manivest1987）</section>
<section></section>
<blockquote><section>背景</section>
<p>众所周知，香港是中国内地企业跨境投资和海外融资的重要通道。很多内地企业都会在香港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或用作上市融资，或仅投资控股，或进行税收筹划，或进行国际贸易，用途不一而足。</p>
<p>&nbsp;</p>
<p>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投资者会和香港SPV及其中国内地公司签订错综复杂的各类合同/协议。该等合同/协议中，一般会选择「香港」为仲裁地。</p>
<p>&nbsp;</p>
<p><strong>很多内地公司虽然在香港有关联公司，但在香港并无实际资产。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投资者可否申请将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清盘呢？如果要申请将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清盘，又需要满足何种条件？</strong></p>
<p>&nbsp;</p>
<p>在此，我们要要说明的是：申请将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清盘，其清盘人须由香港法院任命。因此，该清盘人仅能对一家中国内地公司位于香港的资产进行清算。通常来讲，如果一家中国内地公司在香港无资产，那么，申请将其在香港清算就存在一个“陷阱”，即，空有清盘令，却并不能“真正”将该等内地公司在港清算。</p>
<p>&nbsp;</p>
<p>即便在香港没有资产，申请在香港将一家中国内地公司清盘，也并非总是毫无益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比如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其便有一个让人惊奇的结局！</p>
<p>&nbsp;</p>
<p>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p></blockquote>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11.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653" alt="如果债权人想在香港申请将内地公司清盘，须满足什么法定要求？"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11.jpg" width="1080" height="721" /></a></p>
<p>1、案情回顾：</p>
<p><strong>债权纠纷后，八年仲裁终现曙光</strong></p>
<section>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就「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v. 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2020] HKCA 670一案」（以下简称 “本案”）作出判决。让我们顺着时间线索，来了解一下本案所涉双方及详情：</section>
<p><strong>本案原告：</strong><strong>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rong>（以下简称<strong>“晨鸣纸业”</strong>）</p>
<p>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晨鸣纸业.01812.HK），是一家总市值约2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规模超过800亿元人民币的造纸龙头企业。不仅如此，山东晨鸣还是中国唯一一家A股、B股和H股三种股票同时上市的公司，具有一定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p>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cmzy.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654" alt="晨鸣纸业集团"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cmzy.jpg" width="708" height="395" /></a></p>
<p><strong>本案被告：</strong><strong>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strong>（以下简称<strong> “HKK2”</strong>）</p>
<p>HKK2是一家于2004年成立于香港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债权人。</p>
<p>晨鸣纸业和债权人HKK2的“纠葛”如下：</p>
<p>✪ <strong>2005年10月</strong>，晨鸣纸业与HKK2在山东省寿光市成立了合资公司，晨鸣纸业持股70%，合资公司主要生产特种纸、装饰纸及图纸。但由于经济危机，致合资公司亏损经营，于2008年10月被迫停产。</p>
<p>✪ <strong>2012年10月</strong>，HKK2以晨鸣纸业违反合资合同为由，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向HKIAC提出仲裁申请。</p>
<p>✪ <strong>2015年11月</strong>，HKIAC公布仲裁结果：晨鸣纸业需赔偿HKK2经济损失1.67亿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354万美元律师费和330万元港元仲裁费及相应利息。</p>
<p>✪ <strong>2016年10月18日</strong>，晨鸣纸业香港注册地址收到HKK2送达的关于声称金额为人民币1.67万元及利息、美元354.89万元及利息、港币330.39万元及利息的《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公司于该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之日起21天内偿还该债务，如不偿还将对公司提起清盘呈请，而后HKK2向香港高等法院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p>
<p>✪ <strong>2016年11月7日</strong>，为阻止HKK2的清盘呈请，晨鸣纸业委托香港律师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申请并取得临时禁制令。禁制令明确说明：“禁止该法定要求偿债书申请人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同时为HKK2与晨鸣纸业确定聆讯日期。</p>
<p>✪ <strong>2017年2月</strong>，HKK2向法院提出呈请，该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驳回晨鸣纸业取得的临时禁制令。</p>
<p>✪<strong> 2017年7月12日</strong>，晨鸣纸业针对7月2日被法院驳回的临时禁制令提出上诉。</p>
<p>✪ <strong>2017年9月11日</strong>，根据夏利士法官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命令，晨鸣纸业法院存入一笔合计港币3.89亿元(此相等于该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港币款额及其由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息)的款项以无限延期清盘呈请的审理程序。</p>
<p>✪<strong> 2018年5月11日</strong>，香港上诉法庭完成上诉聆讯，法院指示将另定日期宣判。</p>
<p>✪ <strong>2020年8月5日</strong>，<strong>香港上诉法庭作出宣判，</strong><strong>驳回</strong><strong>晨鸣纸业上诉请求。</strong></p>
<p>香港上诉法庭花了两年的时间才进行宣判，可以想见，审理该等上诉的三位法官之间很可能存在较大分歧或争论。毕竟，在实行判例法的香港，此案判决结果影响的不只是这一个案子，还会关系到将来很多的同类案件。</p>
<p>2、案件判决：</p>
<p><strong>认可债权人可在港将晨鸣纸业清盘</strong></p>
<p>从2012年10月债权人向在香港HKIAC提出仲裁申请，到2020年8月5日，经历了几乎八年， HKK2终于获得了香港高等法院的宣判。</p>
<p>上诉法庭认为，在本案中有足够的可能性令债权人(不仅包括HKK2，还包括所有债权人) 受益，从而证明法庭有充分理由根据<strong>《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以下简称 “第32章”）</strong>第327条就考虑将山东晨鸣清盘行使酌情权。</p>
<section>因此，上诉法庭驳回了原告人晨鸣纸业关于“债权人HKK2不能满足法庭根据 “第32章”第327(3)条在香港行使酌情权将公司清盘的 ”三项核心要求” 的上诉请求。</section>
<p>本案中，除了对当事双方产生直接影响，更重要的是，上诉法庭还再次明确了在香港清盘非香港注册公司（例如本案的<strong>内地公司</strong>) 的法律原则。该等清盘非香港注册公司的原则，来自于另一个非常知名的案例——Kam Leung Siu Kwan v. Kam Kwan Lai (2015) 18 HKCFAR 501一案（以下简称 “镛记案”）。</p>
<p>那么，如果将包括内地公司在内的非香港注册公司在香港清盘，需要遵循的律原则到底是什么呢？</p>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glou.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655" alt="glou"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glou.jpg" width="1080" height="720" /></a></p>
<p>3、三项要求：</p>
<p><strong>“镛记案”确立的非香港注册公司清盘原则</strong></p>
<p>根据Kam Leung Siu Kwan v. Kam Kwan Lai (2015) 18 HKCFAR 501一案所订立的原则，法庭在根据第32章行使管辖权将外国注册公司清盘的三项核心要求如下：</p>
<p>1.  有关公司必须与香港有充分关联，但未必须在本司法管辖区内拥有资产；</p>
<p>2.  清盘令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使申请者受益；及</p>
<p>3.  法院必须能够对在公司资产分配中有利益的一人或多人行使司法管辖权。</p>
<p>在本案中，晨鸣纸业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尽管其在香港并不拥有资产，但已与香港有充分关联；与此同时，作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晨鸣纸业的很多股东是香港机构和香港自然人，因此香港法院也能够对公司资产分配中有利益的多人行使司法管辖权。</p>
<section>也就是说，本案符合符合镛记案所确定的上述核心要求第1条和第3条。因此，上诉的争论点主要围绕第2项核心要求，即：清盘令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使申请者受益。</section>
<section></section>
<section>4、争议焦点：<strong>清盘令必须有合理的可能性使申请者受益</strong>在本案中，晨鸣纸业认为其与香港的唯一联系是其在香港上市，但该公司在香港既没有资产，也没有业务，所以在香港指定的清盘人既不能在香港实现任何利益，也不能赴内地执行资产，因为香港的清盘人在内地不获承认。但是，<strong>夏利士法官指出，HKK2可通过清盘命令或任命清盘人所产生的“杠杆效应”而受益。清盘人所采取的强制执行行动，对晨鸣纸业的名誉及海外业务的经营能力都会有十分巨大的负面影响。</strong>除非晨鸣纸业毫不在乎清盘令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否则该公司将会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支付仲裁裁决的判定债项。此外，夏利士法官还认为，晨鸣纸业有能力支付仲裁裁决的判定款项，却拒绝支付。这个行为对法官而言是不可接受的，不仅显示出该公司对香港司法系统的不尊重，而且至少在非技术层面构成藐视香港法庭。<br />
<section>夏利士法官在判决书中说，针对晨鸣纸业的行为作出惩罚不仅符合公共利益，而且会打消一些内地企业既想通过香港的金融体系获利，又不愿遵行香港法律的念头 。</section>
<p><a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flvenglish.pn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656" alt="flvenglish" src="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20/09/flvenglish.png" width="1080" height="153" /></a></p>
</section>
<section><strong>5、宏Sir观点</strong></section>
<section></section>
<section>◉ 本案判决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律师和投资者的高度重视。这不仅因为它是对晨鸣纸业和HKK2一案八年拉锯战的“阶段性”判决，更重要的是，本案再一次强调了镛记案所确定的非香港注册公司在港申请清盘的法律原则。</section>
<section></section>
<section>◉ 其中，拟清盘公司（无论是否在港有资产）只要与香港有足够的关联（connection）、清盘有益于债权人，且香港法院对清盘公司所得利益的相关人具有管辖权，就完全可以在香港申请予以清盘。</section>
<section></section>
<section>◉ 至于说是否要申请将债务人公司在香港予以清盘，除了要看是否满足上述三个核心要求外，我们认为，清盘所带来的实际后果是更加值得考虑的问题，即债权人能否从清盘中获益。◉ 这里的“获益”，从债权人角度看，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真正将债务人的非香港注册公司清盘，并从跨境执行中实现债权；另一种情况则是，利用将债务人非香港注册公司清盘这一法律行为，给债务人造成压力，迫使其尽快偿付债务。</p>
<p>◉ 我们知道，对于第一种情况，将是更加持久的“持久战”，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据宏Sir所知，尽管香港和内地之间有判决或仲裁裁决方面的互认协议，但跨境执行困难重重，陷入泥潭十年八年的案子并不少见。</p>
<p>◉ 对于希望落袋为安、早日脱身的债权人来说，可能需要将精力主要放在第二种情况，也就是“以打促赔”。如果债务人是在港上市的内地公司（或大型内资企业），为避免股价受冲击或避免不好社会影响力考虑，会较易就范。</p>
<p>◉ 如果债务人是中小型内地企业，则需要在提起仲裁或诉讼前综合评估成本和收益，慎重为之。否则很容易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支付巨额律师费后，尽管拿到了债务人非香港注册公司的清盘令，但却难有收获。</p>
<p>◉ 而这反过来更提醒了我们：在跨境投资中，再好的事后解决方案，都不如充分的事前防范。在投资协议签订时，请务必咨询有经验的律师和专业顾问，尽可能在法律条款安排方面考虑周全，防范万一。</p>
<blockquote><p><strong>方块知识<br />
</strong></p>
<p><strong>强制清盘的一个基础：法定要求偿债书</strong></p>
<p>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第32章”），一家（香港）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原因被法院予以清盘。这些原因包括：</p>
<p>✦ 公司无偿债能力；</p>
<p>✦ 法院认为将公司清盘是公正的和公平的。</p>
<p><strong>在实践中，大多数强制清盘呈请都是由于公司无偿债能力。</strong></p>
<p>根据第32章178条，债权人有三种方式可以证明一家公司无偿债能力。其中，最常用的方式是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公司注册地址送达一份「法定要求偿债书」，证明债务人应付款项在10000港元以上，并要求债务人在3周内偿债。</p>
<p>如果债务人未能在3周内偿债，则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要求将债务人公司清盘。</p></blockquote>
</section>
<p>声明：本文版权归顶部作者所有，<a title="离岸快车"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离岸快车</a>已获得授权转载。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传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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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四大模式11家公司详解红筹返A股模式</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d2f987bb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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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Nov 2015 00:27:50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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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bvi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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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开曼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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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香港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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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境外股权全部转回境内 根据红筹架构设立时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废除控制协议”和“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两种方式：&#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2>境外股权全部转回境内</h2>
<p>根据红筹架构设立时的模式不同，可以分为“废除控制协议”和“境外股权转让给境内”两种方式：</p>
<p>一、 废除控制协议</p>
<p>263网络和启明星辰在红筹搭建过程中采用了VIE/新浪模式，所以在拆除过程中，采取了和红筹搭建相反的程序。</p>
<p>263网络</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通过其设立的BVI公司和开曼公司(SPV)在境内设立WFOE，然后WFOE以新浪模式协议控制263网络(最终的发行人)。</p>
<p>红筹架构调整：</p>
<p>终止境内WFOE和263网络交易安排，废除一整套控制协议;对发行人(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由实际控制人持股，还原真实股权构成。先调整境外公司SPV股权结构，回购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并将其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最后对境外SPV公司进行处置。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特别问到“发行人股东放弃海外上市计划后境外投资主体的清理情况”，公司的答复是特殊目的公司均已注销或者因未缴纳年费而自动终止。</p>
<p>启明星辰</p>
<p>红筹架构：</p>
<p>在开曼成立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唯圣控股(，境外人士(系境内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在海外设立BVI公司，BVI公司控股唯圣控股。唯圣控股在境内设立WFOE，WFOE以VIE或新浪模式协议控制境内企业启明星辰。</p>
<p>红筹架构调整：</p>
<p>证明一整套控制协议未实际履行;境外公司回购境外投资机构持有的股权;调整境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引入境外投资机构和公司高管，使境内发行人的股权比例安排与境外SPV一致。向第三方出售<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KMDGS">开曼公司</a>和<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WFOE">WFOE</a>，注销<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BVI8K">BVI公司</a>。</p>
<p>二、境外股权转让</p>
<p>华平股份</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SPV(BVI公司)，由SPV通过向第三方借款并购境内企业100%股权，境内企业变更为WFOE，境内自然人通过SPV间接控制境内企业WFOE。</p>
<p>红筹架构调整：</p>
<p>SPV直接将境内企业WFOE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各境内自然人，境内企业由WFOE变更为内资企业;而境内自然人将SPV的全部股权由于借款协议解除而转让给无关联的境外人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红筹架构调整在10号文之前已经完成。</p>
<p>嘉寓股份</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田家玉通过持有香港嘉寓(境外公司)的控股股权控制嘉寓集团(最终的发行人)。</p>
<p>红筹架构调整：</p>
<p>香港嘉寓将所持的嘉寓集团股份转让给建银国际(境内公司)、新新资产(境内公司)及境内自然人覃天翔，其中新新资产与香港嘉寓的实际控制人同为田家玉。转让后，新新资产为嘉寓集团控股股东。</p>
<h2>控制权回归境内，境外股权转让给另一境外SPV</h2>
<p>日海通讯</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通过BVI与境外VC合资成立CaymanSPV，由Cayman SPV与境内企业(由该等境内自然人及发行人高管持股)合资成立JV(最终的发行人)，再由JV收购该等自然人在境内的主要资产。整个红筹架构的搭建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75haowen">75号文</a>之前完成。</p>
<p>红筹架构调整：</p>
<p>剥离Cayman SPV及其上面的SPV等境外架构，由Cayman SPV将持有的JV股权直接转让给境内自然人在境内设立或控股的企业和境外VC的香港子公司，使发行人保持JV的法律性质(但外资比例由红筹架构调整前的大于25%变为低于25%)，使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变，控股权回到境内，使境内SPV和开曼公司等离岸公司(未注销)脱离上市主体。</p>
<p>得利斯</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通过BVI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与其控股的境内企业合资成立JV(最终的发行人)，再由新加坡上市壳公司(拟在新加坡上市)受让香港公司和境内企业持有的JV的全部股权，JV变成WFOE。整个红筹架构的搭建在75号文之前完成。</p>
<p>红筹架构调整：</p>
<p>由新加坡上市壳公司将WFOE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设立的境外SPV，再由SPV分次将所持部分WFOE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内企业，使发行人回复到海外上市前的JV的法律性质，使JV的控制权回到境内。最后注销新加坡上市壳公司。</p>
<h2>控制权回归境内境外SPV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而保留</h2>
<p>嘉麟杰</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黄伟国通过持有香港嘉乐(境外公司)的控股股权控制嘉麟杰(境内公司)</p>
<p>红筹架构调整：</p>
<p>香港嘉乐将所持的大部分嘉麟杰股份转让给国骏投资，国骏投资为实际控制人黄伟国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后，控股权落地，香港嘉乐依然持有嘉麟杰10.02%的股份。</p>
<p>誉衡药业</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为海外上市在BVI设立誉衡国际(SPV)，通过境内企业(最终的发行人)多次股权转让，誉衡国际持有境内企业的100%的股权，使其成为WFOE。</p>
<p>红筹架构调整：</p>
<p>誉衡国际(SPV)先后向境内、外企业和机构分次转让所持发行人股权，使发行人从WFOE变更为JV，并最终使发行人控股权回到境内公司，但誉衡国际(SPV)</p>
<p>仍然保留，并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持有发行人28%股权。</p>
<p>向日葵</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吴建龙通过BVI公司、开曼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在境内<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1458">独资设立一家WFOE</a>，后由WFOE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多家境内投资机构后，境内自然人通过境外SPV间接控制发行人70%的股权。</p>
<p>红筹架构调整：</p>
<p>剥离开曼公司和BVI公司等境外主体(未注销)，由开曼公司将香港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吴建龙;再由香港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吴建龙转让45%的股权，使发行人控股权回到境内。<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Hong_Kong_companies">香港公司</a>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保留25%的股权，最终实际控制人吴建龙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71%的股权。</p>
<p>类似项目还有汉得信息、尤夫股份、星期六等。</p>
<p><strong>境外公司作为境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而保留</strong></p>
<p>在下面两个案例中，由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所以其在香港设立的SPV公司得以保留并以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方式而存在。</p>
<p>信立泰</p>
<p>红筹架构：</p>
<p>境内自然人叶澄海、廖清清夫妇(均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设立香港美洲<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commercial_company">贸易公司</a>(SPV)与香港信立泰(另一SPV)，叶澄海、廖清清各持有香港美洲贸易公司50%股权，叶澄海和香港美洲贸易各持有香港信立泰的50%股权。香港信立泰与深圳华泰康(境内公司)共同出资设立JV(境内发行人)，香港信立泰持有JV 90%的股权。</p>
<p>红筹架构调整：</p>
<p>香港信立泰通过向JV增资，最终持有发行人95.55%的股份;JV的另一境内股东深圳华泰康将其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境内公司，一个是实际控制人叶澄海的亲戚控股，一个为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境内公司。</p>
<p>世联地产</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1550">红筹架构</a>：</p>
<p>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和佟捷夫妇(均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设立海外投资公司(SPV)，海外投资公司在香港设立另一SPV世联兴业，世联中国(香港公司，拟在香港上市)通过配股的方式使世联兴业成为世联中国的控股股东，而世联兴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世联中国在世联地产(发行人)中的控股地位来实现对世联地产的控制</p>
<p>红筹架构的调整：</p>
<p>世联兴业(SPV)将持有世联中国的股份转给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实际控制人通过世联中国控制世联地产。世联兴业和另一SPV海外投资公司注销。在补充法律意见中，发行人律师对于发行人股权设置的原因做出了解释：</p>
<p>(1)实际控制人陈劲松在1991年获得香港身份，1993年在香港收购世联置业(世联中国前身)，世联置业在1993年在深圳设立世联咨询(后来的发行人);</p>
<p>(2)世联中国拟在香港上市，在2000年参照当时香港拟上市公司惯例，设立海外投资公司和世联兴业，后最终未在香港上市，但世联中国的股权架构一直稳定延续至今;</p>
<p>(3)实际控制人通过世联中国持有发行人股权，考虑随着国内业务的发展，为建立稳定的管理团队，需要在世联中国的股权层面上引入公司的管理层，吸引优秀的管理人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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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金融租赁在“两个中心”建设下“练内功”</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9/11/f4ssf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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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Nov 2009 16:52:2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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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特殊目的机构]]></category>
		<category><![CDATA[金融租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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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就在林加群接受CBN专访的前一天，恰逢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银租赁”）获母公司交通银行增资20亿元&#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就在林加群接受CBN专访的前一天，恰逢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交银租赁”）获母公司<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交通银行">交通银行</a>增资20亿元，资本金从而增至40亿元。虽然增资事项尚待监管部门批准，但交银租赁董事长林加群仍显得非常高兴。</p>
<p>“上海加快‘两个中心’建设战略的确立，为交银租赁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林加群日前在接受CBN专访时坦言，最近“很多事在做”，一方面公司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就金融租赁所需政策建言献策，一方面要继续在公司业务和产品开发上“练内功”。</p>
<p>CBN：在母公司交通银行加快综合经营步伐之际，交银租赁有怎样的自我定位和业务发展思路？</p>
<p>林加群：我们自己称为“一二三战略”。“一个定位”，定位总行公司业务板块的产品线，如何为总行综合化服务提供信贷产品衍生，进一步深度挖掘客户潜力；“两个转变”，把单一项目的盈利能力转到规模效应上，把公司自身的单一效应转化到集团综合效应上；“三个有利于”，就是有利于扩大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厂商租赁、飞机船舶租赁、轨交租赁等专业租赁项目，有利于推进总行联动业务。</p>
<p>CBN：交银租赁正式成立整整两年，在两年里，尤其是今年初上海确立加快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步伐之后，你如何具体评价金融租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p>
<p>林加群：首先，交银租赁注册地在上海，同时依托交行总部在上海的优势，可以说发展面临“天时地利人和”，我们最近也配合上海市政府做一些事情，不断收集全国各地在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好经验，特别是北京天竺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向政府部门提供全面开展金融租赁业需要的政策支持的相关信息。其次，随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建立推进，政府和业界对租赁的作用和优势越来越认可，这也是发展租赁业务的社会基础。第三，国家出台的经济刺激政策，尤其是对装备制造业等的扶持，也给我们带来机遇，比如我们和“大飞机”公司都有合作。</p>
<p>当然，我们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是上海方面应该尽快推进和落实一些关键措施，这对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非常必要；二是由于中国金融租赁业还在发展初期，因此受人才限制较大，真正懂金融租赁的人很少；三则是目前租赁业的市场渗透力不高，所能提供的服务与社会需求相距甚远，人们在选择金融工具时往往更倾向于银行，或者把租赁和银行业务作简单的价格比较，这就会产生同业竞争和同质化竞争问题，整个金融租赁业的市场培育还需要时间，也需要政策、税收和法律等环境的改善。</p>
<p>CBN：就金融租赁业的这些机遇和挑战，交银租赁如何更好地抓住机会，未来有无一些具体计划或措施有待实施？</p>
<p>林加群：首先，我们一直向政府部门争取配套措施和政策，希望出台相关政策扶持金融租赁，使得在航运中心的建设中发挥金融租赁应有的作用。其次，我们正通过各种途径锻炼和培养适应航运、金融中心建设的人才。</p>
<p>此外，我们正争取获得总行批准在境外设离岸公司SPV（特殊目的机构），为今后在国内保税区建立SPV提供借鉴经验。同时也希望在洋山港保税区设立SPV的政策出台后，我们能够率先在洋山港建立SPV，因为SPV是开展船舶经营性租赁的最重要前提，否则租赁公司只能做一般的售后回租和直租等。</p>
<p>CBN：设立SPV将对整个租赁业的发展带来多大影响？目前设立SPV的主要障碍有哪些？</p>
<p>林加群：设立SPV是开展飞机船舶经营性租赁的基本前提，而开展经营性租赁又是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壮大的基本前提。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国外经营性租赁公司和我们频繁接触，希望我们购买他们的资产，但是因SPV的缺位导致丧失了一些机会。</p>
<p>目前设立SPV，还需要税收和法律等环境的建设，比如增值税抵扣、购买飞机的关税、所得税问题等都尚待解决，强调在保税区设立SPV就是这个道理。我们现在正全力以赴推进这个事情，也希望上海推进航运金融中心过程中把金融租赁扶持起来，使得金融租赁成为产业和金融之间的有效连接工具。</p>
<p>CBN：对上海保税区设立SPV配套政策，你有何建议？</p>
<p>林加群：在市场准入、行业监管方面，比如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设立机船项目子公司，允许在保税区注册的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包括SPV）开立离岸账户，准予在保税区设立SPV的外汇借款，给予金融租赁公司用于机船租赁的外汇额度等。</p>
<p>而借鉴北京和天津在税收方面的政策，比如国内航空公司向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的SPV租赁飞机经营国内航线，减按1%缴纳进口关税、减按4%缴纳进口增值税，并实行保税，按租期分期征收；国内航空公司向SPV租赁飞机经营国际及港澳台航线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保税区内SPV飞机出租给国外航空公司的，免缴关税和增值税，等等。</p>
<p>CBN：交银租赁有五六个创新小组进行课题研发，对业务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在你看来，如何把创新和金融租赁结合起来？</p>
<p>林加群：各个小组的推进速度有快有慢。比如SPV方面已经拿出一些方案，主要是一旦洋山港保税区能够设立SPV，金融租赁公司自身在流程、组织架构、产品开发设计、客户开发等方面还需做哪些事情，我们对在香港设立SPV也做了相关研究，目前还在决策过程中。</p>
<p>今年进度较快的有工程机械的厂商租赁，厂商租赁最重要的是如何控制终端客户风险，仅仅用银行信贷管理风险控制做很难推进，所以我们在这方面做了探索，针对每个厂商租赁的产品开发，设计了一整套流程风险控制和终端客户风险控制的流程和产品，这块业务可能会在一定规模上成为明年的主打之一。</p>
<p>此外还有轨道交通和城市交通项目，比如我们和总行公司部一起做了大中城市公交车租赁需求调查，最近在和一些汽车制造商洽谈，如何通过交银租赁与公交公司合作，用租赁的方式更换车辆等，而轨交方面也已与国内不少地方有了合作项目。</p>
<p>CBN：金融租赁公司被获准发行金融债后，交银租赁筹备发行金融债的进展如何？金融债发行将给交银租赁带来怎样的影响？</p>
<p>林加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发行金融债政策，为加快发行金融债步伐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在总行支持下，我们已根据政策确定的有关条件积极准备申报材料。</p>
<p>发行金融债对解决金融租赁公司资金错配、解决长期资金来源、扩大社会影响等都非常有利。增加资本金和发行金融债，对防范客户流动性风险和金融租赁公司长期发展有很好支撑。<br />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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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营老大九州通寻上市途径 或登陆A股市场</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09/01/gcs2zzqq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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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7 Jan 2009 23:18:3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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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A股]]></category>
		<category><![CDATA[SPV]]></category>
		<category><![CDATA[九州通]]></category>
		<category><![CDATA[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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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海外融资]]></category>
		<category><![CDATA[红筹上市]]></category>
		<category><![CDATA[设立特殊目的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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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我们现在正进行股改，目前公司已将上市文件递交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计划在A股上市。”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们现在正进行股改，目前公司已将上市文件递交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计划在A股上市。”九州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宝林日前透露。</p>
<p>在九州通去年成功完成海外融资后，其上市问题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并有多个九州通海外上市的版本传出。作为医药商业民营老大，九州通上市无疑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较大影响。</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红筹上市">红筹上市</a>”受阻</p>
<p>“因为现在走不出去，所以基本确定在A股上市。”九州通集团总经理刘兆年向记者表示，走不出去的原因并非是当下的金融危机，而是政策因素，即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10号文”。“10号文执行之后，商务部基本没再批过。”</p>
<p>刘兆年所说的“10号文”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是中国近年来关于外资并购最重要的规范，2006年8月8日由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六部委联合公布，于当年9月8日起正式实施。“10号文”对企业和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即离岸壳公司）的条件和操作规范做了详尽严格的规定，包括“中国企业特殊目的赴海外上市要经过商务部的批准”等，而此前，只需在证监会备案即可。该规定被称为给“红筹上市”模式戴上了紧箍咒，几乎堵死了中国企业以前的红筹上市模式，“红筹模式”从此难以操作，已被业内视作公开的秘密。</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红筹上市">红筹上市模式</a>，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与直接上市形式相比，红筹方式不仅没有规模门槛，无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要求，股票也可全流通。同时，离岸金融中心对在本地注册的离岸公司资金转移几乎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公司资金投向、运用的要求也极为宽松。此外，离岸金融中心的公司法规往往比较成熟和完善，能够满足民企、海外创业和风险投资基金各自的要求，因此“红筹上市”成为近年来由创业和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国企业实现海外上市的主要途径。网易、盛大等有VC 投资的企业到海外上市，就是采用这种方式，此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境内民企解决融资难困境的一条出路。</p>
<p>而九州通一年前的成功融资，正被外界猜测其为海外上市尤其是采取“红筹上市”奠定基础。九州通集团去年引进外资6000万美元，并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境外投资者是通过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境外公司以增资方式向九州通集团投资，九州通以截至2006年底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与境外公司合资，境外公司投资后占九州通29.63%的股权。至此，关于九州通海外上市的各种版本也陆续出炉。</p>
<p>然而，10号文的影响延续至今，对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闸门是否全面放开，尚未有明确的轮廓。“主要是政策方面走不出去，放缓与搁浅不是企业的原因，主要是审批的问题。”九州通内部人士表示。不难看出，政策方面的因素使得“红筹上市”受阻，成为九州通转向A股的重要原因。</p>
<p>A股上市路漫漫？</p>
<p>“股份制改制即将完成，从明年元月1日开始，对外集团公司就称作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整体上市做准备。”刘兆年向记者透露，公司将上市的时间表设定为2010年上半年。</p>
<p>“国内IPO现在相当于暂停了，九州通A股上市可能还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武汉新兰德证券分析师余凯表示。在金融风波席卷全球，中国也难幸免的当下，证券分析人士对此并不乐观。“市场环境不好或者熊市的时候，管理层会把握一个节奏，新股发行的速度会放缓甚至停顿。因为新股发行会对市场形成融资压力，对资金分流有影响。”余凯还建议，“目前不少上市公司股价都跌得很低，在现在这个结点上借壳上市，从成本各方面来说是个比较好的时机，是较好的方式。”</p>
<p>而对九州通来说，并不排除有第二套或更多的别的方案。“哪个条件成熟，就在哪个地方上市。”刘兆年一直未明确肯定A股是惟一选择，但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对于融资金额等九州通方面没有透露，“融资完全根据市场情况，现在没办法预计，现在说也是空话。”但可以预测的是，作为医药商业民营老大，九州通的上市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较大冲击。</p>
<p>对于九州通未来的规划，刘宝林表示：从2008～2010年，九州通集团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15家子公司、100家二级配送中心、5000家连锁零售店，占领全国10%的市场份额，实现年销售收入过300亿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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