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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FATCA</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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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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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八个离岸金融实战提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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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0 Apr 2015 05:27:2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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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了解离岸金融，我们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加安全、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本文分析8个离岸金融&#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了解离岸金融，我们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加安全、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本文分析8个离岸金融实战的提醒，希望会对读者有所帮助。</p>
<p>毋庸置疑，2015年离岸金融领域的新常态使世界更加透明，监管更加严厉，在以《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和“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为代表的跨国法案和协议框架中，金融机构无不草木皆兵，离岸的空间似乎越来越狭窄，这让很多悲观人士在扼腕叹息银行保密功能已死之后，进而预言整个离岸行业步入黄昏。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压力正使离岸金融行业更加严格地约束自己，清除不合规客户，在纯粹的税务竞争基础之上的单一模式，转而向金融与投资创新的综合模式发展。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和欧美的萎缩将为离岸提供一个多边博弈的外部环境，在未来5年内，我们将看到一个更加成熟和丰富的离岸金融世界。</p>
<p>如何适应目前的新形势，如何更加安全地、稳健地使用离岸资源以构建自己的投资与财富帝国？在此，笔者想给读者8个离岸金融实战的提醒，希望会对读者有所帮助。</p>
<p>提醒一：离岸账户的忽视</p>
<p>在很多人的眼中，离岸账户就是一个提款机，自己存进去的钱，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很多时候还为朋友和生意伙伴代收代付，但从来没有详细的记录。如果你是这样在使用离岸账户，那么要小心了，因为在目前的形势下，虽然公司没有义务向注册处或当地的金管局提交审计报告，但是开户银行迫于越发严格的合规审查，可能不定期地要求你提供商业实质、会计记录甚至审计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资料，银行有可能会<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491">关闭注销你的离岸账户</a>，把余额放在一张支票上，让你走人。这对正在运行的生意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p>
<p>另外账户上存有少量余额的用户应该注意，要保持一定的余额，而且余额的一部分最好有当地币种的现金存款，以方便银行扣除手续费，还要定期登陆网银，查看是否有特殊的通知，对于长期不活跃的账户，银行可能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给予关闭。</p>
<p>一定不要跟伊朗、朝鲜等高危国家交易，即使银行为你收付钱款，但其合规部门还是有可能把你列入高危账户，在不确定的时候将你驱逐。</p>
<p>提醒二：单一董事的风险</p>
<p>对于一个离岸公司来说，董事掌握着公司的生杀大权，最直接的就是对银行账户的控制。很多时候，一个公司为了手续简便，本来有多个董事的公司，就直接让一名董事来代表，这个董事也就成了银行账户的唯一的授权签字人。某些情况下出于隐私考虑，唯一董事也不是股东成员之一，而是一名员工或股东的亲戚。</p>
<p>笔者亲历的案例是一家高科技企业，每天都有很多现金进入离岸账户，董事也是他们认为可信的人，结果此人见钱眼开，直接把离岸账户的钱款洗劫一空，一走了之。虽然股东可以诉诸法律，但成本高昂、周期漫长，又跨了三个以上的司法属地，实践起来非常困难。</p>
<p>所以，企业最好能够找到控制外部董事的能力，设置这样的开关，最基本的替代方案就是委任一个以上的董事或股东中的某一个人也成为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从而有效避免渎职的董事轻易对公司造成侵害。</p>
<p>更有效的方法是聘用专业的董事，比如离岸属地律师或专业受托人，这些专业人士比起公司所有者以外的非专业人士来说，安全可靠得多，一旦出现问题，只要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客户可以很快获得专业补偿，因为这些专业人士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他们的机构一般都买了可观的商业保险来弥补其所造成的伤害。</p>
<p>提醒三：代持的僵局</p>
<p>每年都会有不止一个客户会面临这样的难题，已注册的公司让人代持的股份或使用了代理的董事。而当年从来没有想过原来用离岸公司投资一个项目，要出具在职证明，此时需要原来的董事签署一个决议或声明，但这个董事早已不知去向，或者当年任命为董事的时候甚至也不太清楚自己的权责，于是这个靴子里面的小石子一下子难倒了登山的巨人。这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非专业的代持，可能导致很多公司治理方面的混乱。代持人作为个人，自身的债务问题、健康问题（包括精神方面）以及无人监管的问题也会制造出各式各样的僵局。</p>
<p>成熟的做法是，如果客户不方便自己成为股东或董事，应该联系专业的信托公司或律师来代持股份或担任董事。表面看起来专业人士是外人，朋友或伙伴是自己人，但专业的事情需要专业人士办，亲近的人不等于能够胜任，而且非专业的代持往往没有专业的受托或信托协议，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法律往往失效。</p>
<p>提醒四：除名后的隐患</p>
<p>对于某些投资者每年注册几家离岸公司可能都是家常便饭，如果项目没有成立，公司可能就不予管理，也不注销。不注销的公司也不续费，就会被公司注册处在一定时间后除名。我们可能觉得，除名是一种省钱的注销方式，其实不然，正常的主动注销会委任一名清算人，然后对自己的资产或债务进行公示，过了公示期，没有人有异议，清算结束，注销进而完成。在正常的注销后，公司曾经正常经营造成的债务也成为了过去式，不再被追究。但如果是除名，在有债权人或其他起诉人要求的情况下，被除名的公司会被复牌，原来的董事和股东仍然要承担原有的责任。所以花很少的钱，对不用的公司进行注销，而不是任由除名是很重要的。</p>
<p>另外，对一个暂时不用的壳公司坚持续费，过了几年后可能发现，这个有历史的壳公司对投资某些项目来说是有很大优势的，因为一些情况下投资准入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成立的年限。</p>
<p>提醒五：IT 的疏忽</p>
<p>离岸公司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转口收付款是非常常见的。离岸账户中往往有很多流动资金现金甚至净利润。这些钱往往也是国际诈骗集团所垂涎的，而诈骗一旦成功，因为公司、账户、操作人、诈骗犯、客户可能分属于不同属地，造成了举证和起诉的门槛非常之高，难度非常之大。</p>
<p>比如一个诈骗集团成功通过木马劫持了某个中国贸易商的电脑，然后进入电邮系统，获知将有一笔可观的货款，于是诈骗分子通过控制贸易商的电脑，告知客户错误的账户信息，同时通过操纵贸易商的邮件系统，过滤了通讯信息，这样造成客户将款项付到了诈骗分子的账户。</p>
<p>此类IT 疏忽，会给很多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所以增加IT 常识、升级硬件设施、寻找专业的咨询机构办理公司的注册和银行开户事宜是非常必要的。</p>
<p>提醒六：公民与居民之辩</p>
<p>越来越多的中国高净值人群开始移民或长期居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但由于没有申请绿卡或公民身份，很多人认为自己对当地税局没有任何义务，但这个想法是幼稚和危险的，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尤其如此。比如，一般来说在美国，如果停留的时间超过183天，就已经成为了一个美国税务居民，也就是说全球的财产和收入都有向美国国内税务局（IRS）申报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IRS 可以对你提起诉讼。所以高净值人群在全球拥有资产，且居住地多于一个情况下，他的税务义务可能是复杂和交叉的。不仅仅考虑公民身份，更重要的是如何定义税务居民身份。</p>
<p>有一些税务居民的身份是可选的，比如在新西兰，如果不想承担税务义务，只要声明放弃这个国家的所有福利就可以了，但仍然可以享受永居或成为公民。</p>
<p>鉴于上述问题的复杂性，建议高净值人群在移民前，做好家族信托规划，将主体财富置于家族信托之中，从而避免复杂的税务身份以及各个不同属地继承法的干扰。</p>
<p>提醒七：老年人的问题</p>
<p>很多时候，一些低调的商人可能会让自己年迈的父母持有公司股份或家族房产，尤其涉及离岸公司和海外房产的时候，这种情况就更加多见。既然是父母，信任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但年迈父母的健康问题可能会对家族财富带来极大的风险。比如父母的突然过世和丧失行为能力，会让家族财富帝国陷入全面被动。最近的一个案例就是，客户的父亲突然去世，造成在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房产进入继承程序，涉及跨国遗嘱公开的问题，而碰巧90多岁高龄的祖父，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突发脑梗，行动完全不便，语言能力基本丧失，去公证处公证非常困难。客户最终花费了高昂律师费，用了三年时间，才将资产有效分割，同时，由于海外资产没有让专业人士托管，欠税众多，继承的过程又补了很多税和罚金。</p>
<p>信任自己的家人无可厚非，但家人不是专业人士，年迈的家族成员健康问题是一个直接威胁，一旦进入继承程序，耗费财力与时间不说，其他恶意的家族成员可能会阻挠原有财富所有者的意图。</p>
<p>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让专业的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并在家族议会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的资产管理，因为信托公司不会生病或失去行为能力、较不可能漏缴税金，即使一个信托公司倒闭或违规，也有相应的保险，而法院会指定新的受托人。</p>
<p>提醒八：注册资本的责任</p>
<p>由于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授权股本）不需要实际到位，很多人就直接做成了1 个亿或者若干千万，而且是带面值的，但股东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责任的上限，当这个公司资不抵债，那些在认购股份的股东，白纸黑字承诺要缴纳上千万美金的，此时就要真金白银出资（假定注册的时候没有出资）。</p>
<p>离岸注册的公司通常没有强制的账务和审计，给股东的印象就是，自己的注册资本可以无限放大，而且认购的承诺也可以不兑现，但在公司清算的时候，债权人会指定一个管理人，管理人会首先查看股东的的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如果没有到位，股东的个人资产将被质押用来偿还公司资产。</p>
<p>其实很多离岸属地已经通过调整立法弱化这方面的问题，推出了没有面值的股票，但这并不能解决本质问题，关键是股东不应该在认购的时候承诺太多股本，因为这个承诺可能会把股东本人推向债务的深渊而浑然不觉。</p>
<p>从立法效率来说，离岸金融中心的效率最高，并且提供了在岸属地无法比拟的灵活度和兼容性，在功能方面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离岸金融投资的时候，可以任意妄为。恰恰相反，由于这种宽松，更需要投资者自身加强自律，寻找专业的伙伴，所谓“履平地若危，涉风波无患”就是这个道理。</p>
<p>文/ 刘有辉</p>
<p>作者系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会员，执行董事</p>
<p>本文发表在《财富管理》杂志2015年3.4月合刊上，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p>
<p>相关知识：</p>
<p><a title="离岸金融"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finance">离岸金融</a>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 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他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中,该公司便在从事离岸金融活动。从严格意义上 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 动等,均属离岸金融。</p>
<p>离岸银行：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他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p>
<p>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p>
<p>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他 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 进来。区别在于这种货币存放仅限于非居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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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美交换海外账户信息有利于反腐</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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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Jul 2014 01:09:1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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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FATCA]]></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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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和静钧） 近日有消息透露，中国政府已经与美国财政部草签了一份互惠协议，协议要求中国&#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和静钧）</p>
<p>近日有消息透露，中国政府已经与美国财政部草签了一份互惠协议，协议要求中国向美国提供美国公民金融账户信息，而作为回报，美国将中国公民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p>
<p>这份协议可视为我国为建立<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1858">海外资产申报</a>制度而作出相关信息透明化的基础工程。建立海外资产申报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合理布局税种及税率，如海外资产税或海外资产转移税，扩大财政收入。据估计，中国人在海外资产已经达到6000亿美元，而且每年都在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打击腐败，追索转移或流失到海外的涉腐资产。这些涉腐资产，一部分是外逃官员带到国外的，另一部分，是“潜伏”于国内的腐败官员偷偷转移到国外的资产。鉴于当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建立海外资产申报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p>
<p>一般而言，获取一个国家公民的海外资产账户信息，可有这样的路径安排：一是当事人自主申报，如美国法律要求凡海外资产超1万美元的美国公民，须申报并缴税；二是通过双边互惠协议，双方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并为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如这次中美双方的金融信息协议；第三，则是提供海外金融服务的当事国建立面向其它主权国家有关部门的查询机制，如瑞士今年起将公开存款人信息，所有主权国家可申请查询。不过，目前仍有一些被称为“避税天堂”的离岸金融产业国，还在刻意为存款人隐瞒相关信息。</p>
<p>今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正式施行，拥有海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申报相关情况。这一规定是上述所列的信息获取路径的第一种，即自主申报。然而，所申报的信息是否准确，完全依赖于申报者的个人诚信，贪官或腐败者是不可能如实提供这些信息的，偷税漏税者也会利用监管者无法核实信息真伪的弱点，千方百计地虚报或瞒报相关信息。自主申报，必须要配套一个监管者的抽查核对机制，抽查核对机制又依赖于监管者拥有权威的途径来核实所申报的信息。目前来看，中美之间一旦建立了信息便利互惠关系，美方将有可能依协议向中方报告相关权威信息。鉴于中国居民个人的海外资产有相当一部分可能在美国，中美这一互惠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国公民海外账户信息不透明的状况。</p>
<p>海外账户信息透明化，也有利于促进国内账户及资产信息透明化。互惠协议的一个法理点是：双方都应基于同一水平或同一程度的努力与谨慎。我们在要求外国伙伴提高透明度之时，也会自然促进我们自己的透明度上升。努力了多年的不动产信息统一登记，现在已经有了可预见的结果，这些将大大有利于反腐和防腐。</p>
<p>反腐防腐是个系统工程，只局限于国内或地方某一“子系统”的反腐，已经无法有效遏制腐败。以资产信息为结构面，把系统扩大到覆盖国内与国外的个人资产，就能让贪腐者断绝以为资产转移出国就万事大吉的想法。</p>
<p>原文标题：深圳特区报评论：提供海外账户信息有利于反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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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美国的FATCA制度及其对离岸公司的影响</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fatca/</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2/fatca/#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30 Dec 2013 19:03:2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FATCA]]></category>
		<category><![CDATA[离岸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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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 美国不断加快实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主要是为了加强美国公民和居民的纳税意识，避免美国公民、居民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内容提要: 美国不断加快实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主要是为了加强美国公民和居民的纳税意识，避免美国公民、居民通过离岸账户避税，增加美国税收，缓解美国财政赤字压力等。该法案的实施，提升了美国的国际主导能力，转嫁了美国的负担，进一步解决了美国离岸公司避税等相关问题。</p>
<p>《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 pliance Act，以下简称FATCA），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其相关条款要求所有美国金融机构，其中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和非美国金融机构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该金融机构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款项和销售或处分美国证券所得都将被强行征收一项新的30%的预提税。部分欧洲国家已成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合作国，美国在与欧洲达成合作时，通过国际磋商调整法案条款来换取欧洲一些国家与美国的合作。</p>
<p>一、FATCA的提出</p>
<p>（一）FATCA演化历程</p>
<p>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控股公司条款”，1937年又通过了“外国个人控股公司”的相关条款。在1962年以前，由于美国关于离岸{1}公司的相关法律针对性不强、不完善等问题，并不能通过这些条款完全规制美国的跨国纳税人通过离岸公司这种方式进行避税。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对于离岸公司的规制不多，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希望通过美国跨国纳税人向海外投资发展。这一过程可暂时弥补国内税收损失，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在国际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欧洲、亚洲的一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这些国家与美国形成了竞争关系。在国内方面，由于美国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各种手段建立离岸公司，这使得国内资本外流严重，美国政府财政收入呈大幅度下降趋势。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1962年《国内收入法典》（Intemal Revenue Code）F分部生效了，该法典的所得税法第一章中关于“非来源于美国所得”税收规定的F分部，第九百五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五条的内容有效地规制了跨国纳税人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美国一直坚持对离岸公司避税方面的规制，2009年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反避税地措施”的文件。</p>
<p>在2007年至2009年环球金融危机{2}期间，美国经济实力减弱，税收减少，财政收入剧减，财政赤字增加。在此期间，破产倒闭了大批量的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有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危机迅速向整个美国金融市场扩散。美国公民和居民的海外资产和收入未能有效纳入征税范围，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美国政府财政压力巨大，故而采取相应的税收措施来管理投资者资产以及收益。</p>
<p>由于美国国内面临比较突出的国内国际矛盾，美国政府担心2010年年初签署的FATCA将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该法案曾经延迟实施。虽然FATCA延期实施，但是该法案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FATCA改善了美国政府对海外账户相对放任的态度，完善了美国税收的法律体系[1]。在下一年12月份，美国政府公布了FATCA的部分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纳税对象、法律适用人群申报资产和收入的截至日及严厉的处罚标准等内容，相对地明确了对于不合作的机构的界定、处罚程序以及手段等内容。该细则还规定了在美国本土有投资利得的非美国本土金融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前与美国财政部或国内税务署签署申报协议，每年申报本机构的美国客户信息需要通过美国财政部或国内税务署进行。</p>
<p>（二）FATCA的主要内容</p>
<p>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规定在美国本土有投资利得的非美国本土金融机构须在2013年1月1日前与美国财政部或国内税务署签署申报协议，每年向美国财政部或国内税务署申报本机构的美国客户信息。如果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美国政府将实施制裁，对该机构在限期之后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非主动营业性付款征收30%的预提代扣所得税（根据现行的《中美税收双边协定》，代扣所得税税率为10%，且税基应为利润而不是付款）。</p>
<p>美国FATCA规定：第一，在美国国内居住的公民或者持有绿卡的人员，并且在海外资产方面需拥有五万美金以上的；在美国境外居住的美国公民或者持有绿卡的人员，并且在海外资产方面需拥有二十万美金以上的，在2012年4月15日之前，需要将海外的资产向美国政府申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将受到五万美金以内的罚款等处罚。第二，关于美国FATCA的相关内容，外国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美国税务部门提交一些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是美国的公民以及持有美国绿卡人员的账户信息。如果外国金融机构不提供相关信息，在2年后将受到处罚，主要是外国金融机构被征收变现预提税以及百分之三十的资产增值税。以上FATCA两部分内容的第一部分内容对于海外账户的申报截止时间、处罚的原则和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部分内容针对外国金融机构与美国税务局之间的关系、应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外国金融机构未按照FATCA的规定提供信息的处罚内容等作出了相关规定。</p>
<p>FATCA实质上是规定在美国有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外国金融机构对于海外账户具有监督责任，而这一监督责任是美国政府所赋予的。美国属于世界上税负较轻的国家，通过FATCA赋予美国国家税务局更大权力，可以直接要求在美国的外国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文件，以要求这些银行或者信贷公司提供美国特定客户的账户数据，包含收人、利息、分红等。</p>
<p>二、离岸公司概述</p>
<p>（一）离岸公司的内涵</p>
<p>离岸这种现象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由于在离开美国海岸的岛上进行国际贸易，相对于在美国内地贸易的税负与法律责任较低，美国商人喜欢在这类岛屿上进行国际贸易。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离岸专指在投资与金融活动中，资金来源地与经营地分离的这种形式。“离岸”一词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离开岸边。离岸最初指的是投资者在本国境外可以得到更好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且境外地区的法律环境比较宽松有利于投资，因此投资者将资金投到本国境外的地区。自上个世纪中后期开始，一些国家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投资和提升本国经济，通过法律规定了比较宽松的经济优惠政策，允许本国或者国外的投资者在具有经济优惠的地区投资设立公司，从而形成了一些经济政策特别宽松的地区。[2]</p>
<p>投资者将公司的设立地和营业地分别设立在不同国家，并将大部分资金投在营业地，也就是说营业地持有投资者公司的全部资金或者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营业地与公司的设立地一般没有经营往来。同样的，投资者的公司还可以在第三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或者资金存在于公司的营业地与第三国之间，并且在这两地进行经营往来。然而投资者将投资交易数据记录在公司的设立地与第三国之间，也就是说在营业地与第三国之间的交易却记录为设立地与第三国之间的交易。以上的内容是《OECD直接投资基准定义》关于离岸公司的相关描述。[3]离岸公司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形势不同，各国对于离岸公司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我国有许多学者对离岸公司有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离岸公司主要指公司已经是在一个避税地活动，但是在避税地之外的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这类公司。”[4]有的学者认为，“离岸公司指的是公司已经在住所地注册，但是公司又在住所地之外注册成立的这类公司。”[5]</p>
<p>（二）离岸公司的避税</p>
<p>离岸公司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主要是由于离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能够实现商业目的的各种便利条件。离岸公司运用公司的原注册地与离岸避税地之间在法律、税收优惠方面的差异，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谋求公司的最大利益。投资者为了实现合理避税这一目的成立离岸公司，进而吸引投资者投资。世界各地的离岸地域都实行离岸公司在税负方面的不同优惠措施，离岸公司仅仅缴纳很低的年费就可以了。因此离岸公司的经营利润可以无限制地扩张，进而降低公司应缴纳的税负。从全球来看，比较典型的离岸法域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3}。</p>
<p>目前，全世界存在上百万家的离岸公司，且离岸公司的数量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离岸公司虽然促进了国际投资贸易的发展，但其在投资经营上存在一些问题。离岸公司注册非常简便，费用低廉，投资者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注册地注册离岸公司即可。因此有些投资者将离岸公司作为国际洗钱的工具、避税的天堂。投资者选择离岸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利用控股或金融中介公司、利用设在避税港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转截留利润、或不分配避税港子公司利润的方式避税。避税地的税收优惠措施吸引了国内的投资者到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避税行为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其避税行为使相关高税国的税收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的税基，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扰乱了市场秩序，从而使市场主体无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经济活动，促使其他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威胁世界经济稳定。世界上一些国家或区域有的采取了低税率或者零税率的措施来吸引投资者，有的税收制度相对其他国家比较保守，有的在税收的征收管理等运作方面缺乏透明性，有的不能同其它国家进行税收方面的信息交流，以上这四点是OECD列举的识别有害税收优惠制度的关键因素。[6]以上谈到的离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这几种有害的税收制度。某个离岸地域以优惠的政策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相对的其它离岸地域也能够使用相同的优惠政策或者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收政策来吸引投资者投资，这使得离岸地域之间的税收竞争加剧。同样的，在岸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财政收入增多，避免大量的资金外流，也不得不提出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离岸法域之间、在岸国家与离岸法域之间的税收优惠竞争加剧了国际间的恶性税收竞争。</p>
<p>三、FATCA对离岸公司的影响</p>
<p>自从上个世纪后期以来，离岸公司在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方面十分活跃。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法域分别建立了诸多具有宽松政策的经济区，使得各个离岸公司在相关地区能够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鉴于离岸公司的特性，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控制其避税问题。这对世界各国来说是有待彻底根治的问题。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合理义务，也是公民享有社会权利的基本条件，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以及公民的责任必须均衡。如果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失衡，将动摇社会的稳定性，使公平、公正、合理的税制无法实现。美国公民、居民的离岸避税问题已经造成了对守法公民依法纳税的不公平对待。FATCA已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FATCA可对公民公平、公正、合理承担纳税责任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p>
<p>第一，投资者避税的主观原因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避税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投资者运用离岸公司得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投资者出于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降低税负，实施比较“安全”和“保险”的避税行为，而立法者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没有预见到离岸公司的避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其主要体现在税法制度的漏洞以及其所具有的滞后性。美国颁布的FATCA要求对设立在美国本土的非美国本土的离岸公司进行申报。如果金融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或不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美国政府将实施制裁，对该机构在限期之后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非主动营业性付款征收30%的预提代扣所得税。这样能够防止金融机构隐瞒离岸公司的相关信息，缩小法律规定与实际运作间的差距，进而减少投资者在设立离岸公司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这有利于税收的公开、公平、透明，防止投资者以形式上不违法作为屏障，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p>
<p>第二，世界各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财政收入增加，投入到公共设施建设的政府支出就会增多，社会福利范围就会增大。纳税人通过避税行为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导致纳税人所在国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地减少，进而减少了国家行使公共职能所提供的物质保证。美国出台FATCA，规定所有美国金融机构，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进一步预防离岸公司的避税现象，防范投资者钻法律的漏洞，使应征税额与实际征税额度一致，可防止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与此同时，还可以提升税收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果纳税人通过避税行为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利益来源得不到法律约束，让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完善税收制度，则使之更加复杂，必然税收成本增加。因此，FATCA可以防止离岸公司避税，保证税收收入，平衡税收权益。</p>
<p>第三，公平理念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体现。在税收原则方面，税收公平原则被世界各国所认可，该原则成为税收原则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收公平主要指的是国家在征税时需要按照纳税人的自身能力来征税，在同等的纳税条件下纳税人的税负是相同的，在不同的纳税条件下纳税人的税负是不同的。由于离岸公司的避税行为使投资者减轻税负，让相同条件下的缴纳完整税款的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内容。FATCA的相关内容减少了离岸公司避税的机会，保证了各类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FATCA完善了税收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纳税人之间的合法地位，进而摆正了纳税人对税负分配的观点，保障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p>
<p>注释:</p>
<p>{1}离岸（off shore）最早是一种现象，据考证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商人在离开美国口岸的岛屿上进行国际贸易，因为这些近海边的岛屿相对于内陆来说有较轻的税务及法律负担，因此这些美国人喜欢在这些岛上做交易。后来随着投资和贸易国际化的迅速发展，“离岸”一词专指那些无论在投资活动还是在金融活动中，资金来源地与经营地分离的一种状态。凡是非本地的投资者，在特定的离岸法域根据当地专门的离岸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其主要经营地在离岸法域之外的的公司或者不从事任何实质营运的公司都是离岸公司。</p>
<p>{2}环球金融危机，又称世界金融危机、次贷危机、信用危机，更于2008年起名为金融海啸及华尔街海啸等，是一场在2007年8月9日开始浮现的金融危机。</p>
<p>{3}比较典型的离岸法域有实行减免税的措施，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库克群岛、香港、澳门、爱尔兰、列支敦士登、特拉华州(美国)、瑞士、巴拿马、卢森堡、利比里亚、英属塞舌尔群岛、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新加坡、西萨摩亚群岛、马恩岛、瓦努阿图等等。</p>
<p>【参考文献】</p>
<p>[1]王冠群，王鹏.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战略影响及应对[J].中国经贸导刊，2012:14.</p>
<p>[2]张诗伟.离岸公司法理论、制度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p>
<p>[3]王童.维尔京群岛的避税与反避税[J].决策与信息附经观察，2006(l):5.</p>
<p>[4]刘剑文.国际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89.</p>
<p>[5]王刚，虞磊抿.海外离岸公司的实践应用与法律监管趋势[J].对外经贸实务，2005(1).</p>
<p>[6]OECD.Harmful Tax Competition[EB/OL].http://www.oecd.org/dataoecd/33/1/1904184.pdf，2009-02-10.</p>
<p>出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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