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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股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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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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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合伙创业股权分配的神奇公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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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6 Mar 2016 04:25:4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创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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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股权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股权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p>
<p>Sparkbuy是一家位于美国西雅图的小型科技公司，主要提供产品搜索及网络购物价格比较服务，目前已被谷歌收购。Sparkbuy CEO Dan Shapiro此前撰文介绍了创业企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创始团队成员如何分配股权、怎样的股权架构是合理的?</p>
<p>对于希望好好发展的创业企业来说，股权架构是最能体现出企业差异性、理念和价值观的关键问题。事实上，股权问题，比其他问题，更有可能扼杀一家新公司，甚至会在公司设立之前就使其戛然而止。所以，对公司而言，确定股权如何分配，是非常意义的一件事情，首先需要弄明白三个问题：</p>
<p>一：谁应该作为创始人？</p>
<p>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创始人这个身份很明确，但是实际情况却经常模糊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创始人是承担了某种风险的人。</p>
<p>通常而言，公司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阶段：</p>
<p>创立：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金都是创始人投入的，外部没有什么融资。公司很可能会失败，你投入的钱很可能会损失掉。你也会因为创业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资，最后公司失败了还得再找工作。</p>
<p>启动：公司有钱了，可能是投资人投资的，也可能是产生了一些营收。这些资金让你每个月都能有一点收入。当然，你的工资比你在大公司里工作要少。在这个阶段，50% 的公司会失败，然后你需要再找一份工作。这样的情况下，你不仅失去了一份工作，而且因为你之前的工资低于大公司的正常工资水平，所以你其实工资上也会有损失。</p>
<p>正常运行：你获得了跟求职市场差不多水平的工资。公司应该不会失败掉，即使失败了，你也只是像正常的“失业”那样，而不会有更多的损失。</p>
<p>所以，确定谁是创始人的方法是：如果你为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很初创，以至于都不能付工资给你，那么你就应该是创始人。如果你从一开始就领工资，那么你就不是创始人。</p>
<p>二：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p>
<p>创始人的定义是，为公司服务、但公司无力支付工资的人。创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公司创造收入——或者是投资，或者是营收。所以，创始人的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p>
<p>他们的贡献;</p>
<p>市场的认可。</p>
<p>第1项反映了公平性的原则，第二项则反映了经济因素。现在，让我们来建立股权分配的公式。当然，这个公式可能不那么正确，但是应该错的不离谱：</p>
<p>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权)</p>
<p>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有些初创企业从一开始就在迅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p>
<p>2、召集人(股权增加5%)</p>
<p>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某个合伙人(召集人)牵头召集起来的。尽管这个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股权。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p>
<p>3、创业点子很重要，但执行更重要(股权增加5%)</p>
<p>“点子毫无价值，执行才是根本”这个说法虽然不那么正确，但是跟实际情况也差不多。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创业点子最后没有执行下来，或者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技术专利，或者潜在地发挥作用，那么，实际上你不应该得到这个股权。</p>
<p>4、迈出第一步最难(股权增加5%-25%)</p>
<p>为创业项目开辟一个难以复制的滩头阵地，可以为公司探索出发展的方向、建立市场的信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股权，从5%到25%不等。这个比例，取决于“创始人的贡献对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有多大的作用”。</p>
<p>5、CEO应该持股更多(股权增加5%)</p>
<p>通常大家都认为，如果股权五五对分，那么实际上公司无人控制。</p>
<p>如果某个创始人不信任CEO，不能接受他持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创始人就不应该和他一起创业。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CEO职务的人股权应该多一点点。虽然这样可能并不公平，因为CTO的工作并不见得比CEO更轻松，但是在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上，CEO确实更重要。</p>
<p>6、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股权增加200%)</p>
<p>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p>
<p>此外，在融资时，投资人很可能不喜欢有兼职工作的联合创始人。这可能导致你在融资上遇到障碍。所以，所有全职工作的创始人都应当增加200%的股权。</p>
<p>7、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股权增加50-500%)</p>
<p>如果你的目标是获得投资，那么创始人里有某些人的话，可能会使融资更容易。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p>
<p>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如果他参与创业、为创业项目做背书，那么就会成为投资成功的保障。(这种人很容易找到，可以直接问投资人，这些人的项目你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愿意投资吗?如果投资人说“是”，那么这些人就值得招募过来作为合伙人)。</p>
<p>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的股权。</p>
<p>这种做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团队。不过，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些超级合伙人应当增加50-500%的股权，甚至可以更多。这个增加的比例取决于他的信誉比其他联合创始人高多少。</p>
<p>8、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p>
<p>先设定一个理想的情况，即每个合伙人都投入等量的资金到公司，然后加上他们投入的人力，构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创始人股份”。</p>
<p>但是，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股权，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这样的投资应该获得多少股权呢?可以参照通常投资的估值算法，找一个好的创业企业律师来帮助你计算。</p>
<p>例如，如果公司融资时的合理估值是五十万美元，那么投资五万美元可以额外获得10%股权。</p>
<p>9、最后进行计算。</p>
<p>现在，如果最后计算的三个创始人的股份是为200/150/250，那么将他们的股份数相加(即为600份)作为总数，再计算他们每个人的持股比例：33%/25%/42%。</p>
<p>三：最错误的做法是股权五五分</p>
<p>我想起了很早之前我创办的一家叫Ontela的公司。我们公司最初只有二个人，Charles Zapata和我。我们在地下室进行头脑风暴，我们每个小时都能冒出不计其数的想法，一个想法比一个好，从商业概念到核心价值，再到以更好的方式做成本账。不管什么问题，我们都能达成一致，或者迅速解决我们俩人之间的分歧。生活多美好啊。所以，我们决定股权五五分。</p>
<p>直到六个月后，当我们决定辞职，并投入我们的积蓄时，我们发生了第一次争执，这次争执几乎搞砸了我们的公司。</p>
<p>我的意见是：“初创企业垮掉的最常见原因是：创始人们无法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创始人无法解决分歧时，他们不会管公司，只会收拾东西回家，尽管公司本来还有机会发展下去。”</p>
<p>四：对Joel Spolsky《创业公司如何公平分配股权?》一文的反驳</p>
<p>Joel Spolsky对如何分股权的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但是他得出了一些不同的结论。他的这些结论并不正确，原因是：</p>
<p>（1）他混淆了“容易”与“公平”。股权五五分是很简单，但并不公平。准确地分配股权很公平，却很不容易。</p>
<p>（2）他主张回避冲突，不要为自己计算股权。这是相当错误的做法：如果你想要计算自己的股权，那么最好尽早，在投资人还没有进入之前就解决这些问题，并且也要在还没有雇员工之前就解决这些问题(以免在员工面前暴露创始人的不合)。</p>
<p>（3）他给员工太多的股权，以至于牺牲了创始人的利益。员工的回报应该以工资为主。绝大部分工作是创始人做的，但没有工资。员工则至少有工资做保障。如果公司失败了，创始人的风险比员工大的多。</p>
<p>（4）他没有考虑到市场的实际状况。通常分配给员工的A类股大概占20%。Joel的模型中，分配给员工的占33%，这意味着创始团队才能分到33%。</p>
<p>（5）欠条没有任何价值。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办法融到资金或者产生收益。对于这些公司，很多投资人在投资前会要求创始人撤销公司出具给他们的欠条。最好的做法是将其作可转换债券或股权调整的依据。</p>
<p>（6）需要提到的一点是，Joel认为联合创始人的股权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进行成熟期(或锁定，vesting)的限制。Joel的这一点倒是挺正确的。</p>
<p>Joel Spolsky确实非常成功，但是我估计他这是第一次跟联合创始人和投资人一起创业。他的想法看起来非常的理想化，但是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也没有反映市场上的主流做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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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母子公司之间处置股权筹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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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8 Oct 2015 01:20:2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优化股权结构]]></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筹划]]></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结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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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该文件对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作出明确规定，对降低内部股权交易成本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母子公司之间如何处置股权作税务筹划。</p>
<p>为优化股权结构，丙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其持有丁公司40%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股权结构如下：</p>
<p>丙公司税务部草拟了两种处置股权税务筹划方案，并委托税务师帮助分析其方案的可行性。</p>
<h2>两种方案</h2>
<p><strong>第一种方案：通过有偿转让，采取“两步走”操作方式。</strong></p>
<p>第一步，先提请股东会，对丁公司历年累积盈余进行分配。丙公司对丁公司初始投资成本8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对丁公司2015年7月31日各项资产、负债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3900万元，与账面净资产价值相等。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180万元、未分配利润1720万元，应分配股息、红利为：1900×40%=76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p>
<p>第二步，再转让。通过分配利润后，丙与甲商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900×40%-760=800(万元)，与计税成本相等，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p>
<p>第二种方案：划转方式。</p>
<p>由丙公司将其持有丁公司40%股权通过划转方式给甲公司。由于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权益交易，不需确认损益，按财税〔2014〕10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可。</p>
<p>分析</p>
<p>第一种方案：税务师与管理层沟通后得知，本次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中，乙公司不参与，但保留其分配权利。另查阅丁公司资产负债表，税务师发现“短期借款”余额3000万元，系从A银行借入。据了解，丁公司与A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信用关系，从未违约。近几年来，丁公司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所需资金均由A银行提供，且利率与其他银行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但借款合同明确下列内容：如借款人违反本规定用途，在税前会计利润未用于清偿借款人在该年度内清偿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或者税前会计利润不足以清偿下一期本金、利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据丁公司财务部经理解释，此条款必须遵守，否则会失信于银行。因此，丙公司提出先分配股息、红利后出售股权“两步走”方案不可行，应按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税务处理。</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丙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60-800)×25%=190(万元)。</p>
<p><strong>第二种方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strong></p>
<p>本案例中，甲公司间接持有丙公司100%股权，丙公司直接持有丁公司40%的股权，通过划转方式给甲公司，不能直接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税务师了解到，甲公司内部之间发生股权划转交易后，未来5年各自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此前提下，税务师建议采用“两步走”操作步骤。</p>
<p>第一步，先将丙公司直接持有丁公司40%的股权，划转给乙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p>
<p>第二步，再由乙公司将该股权划转给甲公司。这样操作，既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要求，又能实现股东会提出的优化股权目标。</p>
<p>因此，丙公司采纳了税务师提出的第二种股权划转方案。</p>
<p><strong>点评</strong></p>
<p>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都作了相应规定，重组企业唯有严格对照执行才能实现预期的重组目的。</p>
<p>纵观丙公司处置股权税务筹划两种方案，我们可得到以下启发：</p>
<p>1.税务筹划应兼顾各方利益，不能“一厢情愿”。丙公司提出先分配股息、红利后转让方案，从税收政策层面无障碍，但要充分考虑丁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丁公司资金充裕，无银行借款或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特殊情形下不能分配股息、红利条款，通过“两步走”方式操作是可行的。</p>
<p>2.准确理解税法精神实质。税务筹划的前提是在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基础上开展的，否则引发税务风险。如按丙公司最初提出的第二种税务筹划草案实施，在以后的执法检查中，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丙公司以其持有丁公司的股权对甲公司投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相关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存在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的税收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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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业股权收购隐藏九大法律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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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Oct 2015 23:13:5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收购]]></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风险]]></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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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股权转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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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作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执行主任 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执行主任</p>
<p>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针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工程，投资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断决策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专业机构的作用与价值。</p>
<p><strong>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strong></p>
<p>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p>
<p>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p>
<p><strong>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strong></p>
<p>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p>
<p>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p>
<p><strong>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strong></p>
<p>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p>
<p><strong>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strong></p>
<p>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p>
<p>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p>
<p><strong>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strong></p>
<p>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p>
<p>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p>
<p><strong>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strong></p>
<p>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p>
<p>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p>
<p><strong>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strong></p>
<p>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p>
<p>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p>
<p><strong>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strong></p>
<p>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p>
<p>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p>
<p>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p>
<p><strong>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strong></p>
<p>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p>
<p>针对此类风险，除通过一般沟通访谈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予以详细调查的方式予以防范。</p>
<p><strong>相关延续阅读：</strong></p>
<blockquote><p>什么是股权？</p>
<p>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而言，公司是合资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p>
<p>股权收购</p>
<p>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叉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 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p>
<p>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东或股东股份数量持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商品条码持有人未发生变化，其使用权当然也未发生转移。</p>
<p>由于控股式收购并不改变B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B公司对外的所有行为都应当以B公司的名义作出，A公司无权以其本身的名义代替B公司对外作出任何行为，而只能在内部通过其持有的B公司的绝对优势的股份来行使支配或控制B公司的权利。</p></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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