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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税收政策</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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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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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不可忽视“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4/k02ll1h7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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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2 Apr 2016 00:37:4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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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风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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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营改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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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根据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p>
<p>营改增不仅要求公司的税务和财务实践进行相应调整，对公司法务工作来说也可能带来新的挑战，营改增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都需要修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中的相关环节也需要适当调整，否则会引起法律风险。</p>
<p>相关合同条款未及时修订的风险</p>
<p>如果现行有效合同的标的在营改增之前是缴纳营业税的，那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营改增之后就必须及时修订，否则有可能使合同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造成公司或者合同对方违约。</p>
<p>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一根本变化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及时和财务及业务团队沟通，及时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同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不同于原来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由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得出，如果原合同中双方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的话，那么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p>
<p>其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改增之后，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若没有注意到此类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则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建议企业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p>
<p>再次，如果一份合同横跨营改增前后，按照原合同规定，服务提供方仅需开具营业税发票，但营改增之后服务提供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服务购买方希望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而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及时开具管理更加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双方进一步确认和协商，并对合同及时进行修改，否则就可能导致双方发生纠纷。</p>
<p>鉴于以上合同条款受营改增影响相对较大，建议纳税企业法务人员与业务和财务团队主动梳理采购和销售合同，确定可抵扣范围和纳税范围以确定合理价格，然后就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条款主动与合同对方协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损失。</p>
<p>“三流”不一致的风险</p>
<p>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娱乐业部分5%-20%税率项目除外），而营改增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降低企业税负，即在于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在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十分重要。为了强化和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历年来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将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方向）、票流（发票开具方向）和物流（或劳务流的提供方向）相互统一，即所谓“三流一致”作为申报抵扣的前提，否则不予抵扣。</p>
<p>实践中，如何解读这一条款存在争议，特别是商业社会代收转付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判断资金流时，是以直接支付还是价款最终承担作为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理解。另外在实务中，三流不一致可能被解读为经济利益往来具有“账外暗中”的嫌疑，易引发商业贿赂风险，尤其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为代表的强化对商业贿赂监管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注意。建议企业尽可能通过完善合同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风险。</p>
<p>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p>
<p>与对包括营业税发票在内的其他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加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八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第二百一十条），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p>
<p>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应注意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纳入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中或内部纪律中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纪后果。</p>
<p>供应商管理风险</p>
<p>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课税、促进社会分工，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带来了挑战。为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筛选和尽职调查。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p>
<p>注意要点</p>
<p>营改增为企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鉴于上述的潜在法律风险，企业应尽快熟悉营改增的各项规定和流程，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p>
<p>梳理存量合同，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合同模板进行合法性审阅和合规性修订，结合产品定价和供应商信息综合调整相关合同条款。</p>
<p>熟悉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及抵扣要求，规范使用发票，确保增值税合规。</p>
<p>制定有效内控手段，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调研供应商信息，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降低经营风险。（来源：普华永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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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机遇：出口服务增值税零税率适用范围扩大</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118hc32nn4f/</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118hc32nn4f/#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5 Nov 2015 23:30:0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118号文]]></category>
		<category><![CDATA[增值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收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零税率]]></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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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文，118号文），决定对影视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同时，118号文也明确了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具体办法。</p>
<p>118号文的出台扩大了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应该会令相关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和成本下降。但同时，企业也需要关注适用零税率政策的税务合规、计算和申报要求。对于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大的相关出口服务企业，需要评估是否选择适用零税率政策，评估时需要将企业未来经营变化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发展考虑在内。</p></blockquote>
<p><strong>新增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服务</strong></p>
<p>中国目前进行的营改增试点对某些跨境服务提供了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优惠两种不同的优惠待遇。根据现行财税[2013]106号文1（106号文）的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服务仅限于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p>
<p>为了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118号文向目前部分适用免税待遇的出口服务提供了更优惠的零税率待遇。118号文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p>
<ul>
<li>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li>
<li>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li>
<li><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Offshore_Outsourcing">离岸服务外包业务</a>，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2。</li>
</ul>
<p><strong>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的适用</strong></p>
<p>118号文同时明确了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的适用。总体原则与现行106号文的规定一致。详见附表。</p>
<p><strong>应税服务增值税的退税率</strong></p>
<p>应税服务增值税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224">退税率</a>就是企业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8341">增值税</a>税率，即现代服务业6%，征退税率之间没有差异，需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9668">办理出口退税</a>事宜。</p>
<h3><span style="color: #993366;">注意要点</span></h3>
<p>企业适用零税率政策，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或退税；而免税政策下，出口环节仅免征增值税，企业发生的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计入成本。零税率政策显然更为优惠。118号文的出台扩大了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受到相关出口服务企业的普遍欢迎。尤其是一些设备和材料投入较大的服务项目，适用零税率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下降可能较为显著。</p>
<p>尽管零<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894">税率</a>政策比较优惠，可是计算申报程序相比免税政策要复杂很多。对于原先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服务企业而言，如何准确计算和申报免抵退税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另外，原免税条件下企业无需取得<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8339">抵扣</a>凭证，但适用零税率后，为充分享受免抵退税（或者免退税）优惠，企业应梳理业务流程、确保抵扣凭证能够及时获取。同时，如何管理进项税额，<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826">规避涉税风险</a>，例如抵扣凭证的及时上传认证、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也需要开始关注。</p>
<p>对于目前进项税额较小的服务项目，企业需要针对零税率带来的成本下降和增加的税收合规行政成本做出评估，选择适用最优化的政策。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945">缴纳增值税</a>；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420">增值税</a>零税率。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将未来经营变化和税收政策的发展也考虑在内，尤其是在不久的将来，当营改增试点普及到剩余的所有行业时，某些服务项目（比如涉及较大不动产租金支出的行业等）的进项税额可能发生显著增长。</p>
<p>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原106号文规定外贸企业将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现在，118号文将这一政策延伸至所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使得更多<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VMO0OBVQ">外贸</a>企业能够享受这个优惠。</p>
<p>我们预计，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将很快出台，以明确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口径，审批或备案要求，具体办理流程等操作性问题。对于从事新增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口服务的企业，需要密切留意以下要点：</p>
<ul>
<li>评估其出口服务是否属于适用零税率的服务范围；</li>
<li>在适用零税率、<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0422">免税</a>或征税之间做出评估，选择适用对于企业最优化的政策；</li>
<li>如选择适用零税率，应梳理现有业务流程，完善内控系统，建立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机制；重新审核现有商业安排，并调整制定新的定价策略；</li>
<li>外贸企业可以积极探索享受“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优惠政策的具体方法。</li>
</ul>
<p><strong>注释</strong></p>
<p><em>1.详见106号文附件三和附件四的相关规定。</em><br />
<em> 2.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106号文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em></p>
<h3><span style="color: #993366;">附表：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增值税退（免）税方法的适用</span></h3>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5/11/fb22d3.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234" alt="fb22d3" src="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5/11/fb22d3.jpg" width="726" height="273" /></a></p>
<p>来源：普华永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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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d2ff77g/</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d2ff77g/#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4 Nov 2015 02:04:4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收政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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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和变更备案。正常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和变更备案。正常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有效期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再备案。</p></blockquote>
<p>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p>
<p>据介绍，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p>
<p>那么，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p>
<p>备案定义</p>
<p>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p>
<p>备案时间</p>
<p>《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p>
<p>备案资料</p>
<p>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p>
<p>备案频率</p>
<p>《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p>
<p>备案分类</p>
<p>《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p>
<p>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p>
<p>留存备查资料</p>
<p>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p>
<p>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p>
<p>《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p>
<p>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p>
<p>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p>
<p>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p>
<p>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p>
<p>公告指出，《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p>
<p>附：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p>
<p>（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的事项已用蓝色标出，“以表代备”的事项用红色标出，其余事项需要提供部分相关资料）</p>
<p>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p>
<p>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p>
<p>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p>
<p>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p>
<p>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p>
<p>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p>
<p>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p>
<p>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
<p>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
<p>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p>
<p>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p>
<p>29、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1、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p>
<p>3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p>
<p>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p>
<p>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p>
<p>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p>
<p>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p>
<p>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p>
<p>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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