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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税务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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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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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走出去”企业如何应对税务风险？</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3/giiiihuhoo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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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3 Mar 2016 21:27:4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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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风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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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有关机构预测，2015年，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将明显加快。根据商务部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企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有关机构预测，2015年，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将明显加快。根据商务部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企业“走出去”门槛大幅降低，企业对外投资99%的项目只需要备案，仅1%需要核准。</p>
<p>然而企业“走出去”之路并不好走，会遇到各种难题，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走出去的税务问题。</p>
<p>日前，北京市国税局从全市1000多家“走出去”企业中，选择70多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近80%的企业因对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不了解，而导致不必要的税负增加；当在境外遇到税收歧视时，25%的企业选择顺从当地税务机关，想要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帮助的企业不到三成，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低。</p>
<p>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走出去”的时间还比较短、经验不足，尤其是普遍对税收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重视程度不够，防控意识不强；二是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在境外发生税收歧视等问题时，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待遇、政府之间双边磋商机制等手段来维护自身税收权益。</p>
<p>避开境外税收风险有招</p>
<p>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也是一个企业实务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简单介绍几点主要的。一是关注国内在规范居民企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二是关注税收协定适用风险；三是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四是关注派遣员工和当地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特别是投资项目涉及OECD和G20成员国这些国家时，还要同时关注已于近期完成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以及各项成果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所带来的影响。</p>
<p>此外，企业“走出去”的形式不同，应该侧重考虑的税务因素也不一样。</p>
<p>企业“走出去”大体上的形式有直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细分下去又包括刚才提到的EPC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设立实体企业，海外并购，构建海外融资平台等等。这些模式由于经营方式和周期的不同，在税务考量方面的侧重点都是不同的，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就是要重视税务规划，规避涉税风险。通常，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先进而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借助“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对海外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由具备专业素质的人员承担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否则将会对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真正的现代化跨国企业形成较大的制约和潜在风险。</p>
<p>“走出去”企业遇到境外税收问题与风险，应全面了解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加以应对。</p>
<p>——企业在境外要享受我国与缔约对方国家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条款的税收优惠时，应到我国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可以凭此到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p>
<p>——企业在境外遇到涉税纠纷、歧视待遇，面临或已经造成双重征税时，应及时向我国税务部门反映，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税务当局展开双边磋商，通过政府间正式的磋商机制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经济利益。</p>
<p>——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也可以通过双边磋商加以解决。企业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问题。</p>
<p>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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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外并购六大税务风险及管控</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2/guu8yj5/</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2/guu8yj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9 Feb 2016 01:46:2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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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海外并购]]></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管控]]></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风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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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万达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全球税务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首批领军人才，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和首&#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ul>
<li>万达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负责集团全球税务管理工作。</li>
<li>国家税务总局首批领军人才，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和首经贸税务专业硕士导师，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税务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li>
<li>曾在税务系统、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内资国际税务咨询公司和跨国企业从事税务工作20余年，在国际税收、转让定价、并购重组、房地产税收等领域具有丰富实战经验。</li>
</ul>
<p>我今天想跟大家交流的是<a title="海外并购成功六个策略"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5/dbf44ds76cc/">海外并购</a>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管理。这个题目目前来讲是比较有现实意义的，因为中国在贯彻“走出去”的国家战略，在“一带一路”上也给予大力的支持，设立了包括上合组织、亚投行、丝路基金等一系列大的举措，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要帮助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央企、民企等等进行海外投资，进行海外并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海外并购的风险管理，应该是有比较强的现实意义。</p>
<p>这个PPT的准备是大概在春节前，我应总会计师协会的邀请，在一个国际税务高端论坛上发言，这个发言其实是针对万达集团近几年的一些海外并购，也包括我个人在国际税收的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初步整理的一些经验总结，现在想汇报给大家，也欢迎各位专家给予批评指正。</p>
<p>最近，万达集团在新闻媒体上比较火，吸引了很多眼球，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万达比较多的海外并购的动作，比较出名的是去年年底宣布的35亿美金收购传奇影业。在这之前，我们是收购了美国铁人三项比赛。然后去年年初，收购瑞士盈方体育。在这中间，是用万达院线收购了澳洲Hoyts院线，一系列大的海外并购，都在业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p>
<p>我作为一个税务工作者，也都参与了上述的这些<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542">海外并购</a>。今天，想跟大家从三个方面来分享一下，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及我建议大家采取的税务风险管控的一些措施。</p>
<p>我交流的三个方面，我形象地把它用十八个字概括出来。首先第一是“走得出、走得稳”，是讲并购环节。第二是“长得大，长得快”，主要是讲海外运营的环节。第三是“拿得回，拿得多”，是讲投资回收的阶段。</p>
<p>一、海外并购可能存在的六大税务风险<br />
首先我们来看，在海外并购，也就是投资阶段，可能存在的是税务风险。我通常来讲，会把它总结为三大风险，第一是被并购企业历史上的经营期纳税合规性的风险；第二是重大交易的税务风险和税务影响；第三是影响盈亏的其它税务费用的风险。分为这三个方面来讨论一下在并购阶段可能产生的这种税务风险。</p>
<p>1）被并购企业历史经营期纳税合规性的风险<br />
被并购企业合规性的风险，大家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说，中国企业投资一家海外的企业，不管是欧洲，还是美洲，还是非洲等等这些地区的国家，其实当地的税收环境，当地的经济政策以及被投资的标的企业在税法遵从性等等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存在哪些风险，其实我们是很难在短期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目前看到的大量案例是出现在被并购企业在历史经营期出现的税务风险。</p>
<p>举例来讲，某国有的企业收购北欧一家石油公司，我们并购之后，这家石油公司爆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1398">内部转让定价</a>的问题，被对方国家有可能刻意重税，这个问题有可能导致我们并购企业所要承担的重大税务损失。这就是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没能发现经营期的税务合规性所存在的税务风险，所导致的损失。</p>
<p>2）重大交易的税务风险<br />
交易本身的税务重大风险和税务影响，典型的例子是沃达丰，当年沃达丰从和记黄埔、和黄电信手里并购印度的一家电信公司，本身整个交易是在海外完成的，依据通行的国际惯例，交易是一种股权的间接转让，所以是在避税地完成的，原则上既没有被投资标的企业所在国的税务问题，也没有转让方的税务问题，也没有收购方的税务问题，所以可以把它理解为无税的交易。</p>
<p>但是交易完成之后，印度国税局对交易本身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个交易虽然是在第三方，在避税地完成的，但实质上转移、转让的资产是在印度境内，所以印度税务局提出要刻意税收，当然这个税收金额也是天文数字的巨量税收。后续的节目很精彩，不停地这种上诉、诉讼，包括从孟买打到高级法院等等。虽然最终沃达丰暂时获胜，但据说印度国税局还没有善罢甘休，可能还会提出新的举措来追缴这一部分的税款。</p>
<p>这个例子就是指交易过程中本身可能会产生的税收，如果是收购方不能够准确识别，不能够准确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也会导致并购交易的失败或是并购交易成本巨额增加。</p>
<p>3）其他的税务费用风险<br />
第三个方面，就是其他的一些税务费用风险，举例来讲，我们通常可能会对一些税收不太重视，比如印花税等等，在国内通常印花税都是忽略不计，在经营预测、交易并购过程中，因为本身只有万分之三或是万分之五的低水平的税收成本。如果我们以这种惯性思维拿到海外并购过程中去应用，就有可能导致巨额的额外税收，超预算的税收成本。</p>
<p>举例来讲，澳洲的印花税是一个州税，各个州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甚至有可能达到这种交易额百分之几的量级，如果换算交易的盈利情况分析时，把这块忽略，就有可能导致额外的预计不到的税收费用的增加，导致交易利润的降低和减少。</p>
<p>4）不合理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1694">股权结构</a>设计带来的税收风险<br />
刚刚谈到的是并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三个风险，再来谈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另外一个方面是什么？就是收购结构不合理性，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务成本。这个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可能会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就是税收协定，以及宗主国和标的所在国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627">资本利得</a>的增免税差异。</p>
<p>举例来讲，现在很多国企，包括一些民企在国外投资的时候，往往是盲目地去复制别的案例，然后也不加以思考，不加以甄别，就作为自己的投资计划，作为自己并购的结构，这种情况有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担。</p>
<p>举例来讲，如果一个并购中，我们并购的标的企业假设是在美国，如果我们用中国企业第一站投资到香港，然后以香港作为海外投资平台，用香港公司去收购海外一家标的企业，那我们来分析一下有可能在利润汇回时产生的税收成本是多少？</p>
<p>首先标的企业在美国当地的所得税负担如果我们考虑联邦税和州税综合考虑，平均税负大概35%，剩余的65%可能是可以汇出美国的国境，如果美国作为汇出地，汇入地是香港，那就要看美国和香港之间是不是有税收协定，不幸的是美国和香港之间是没有税收协定，那就意味着美国公司产生的利润如果分配给香港的母公司，所要遭受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30%。也就意味着你拿的美国税后65%。</p>
<p>美国税后的65%如果分回到香港，在这种情况下，你要再额外交65%乘30%，将近20%的预提所得税，同样是交到美国政府，可以看到这两块一加，差不多55%的税流到美国。</p>
<p>如果你不仅仅从香港投到美国，而且中间又模仿别人，又设立了中间一系列的避税地作为风险隔离的措施，比如香港投到<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BVI8K">BVI</a>，再从BVI投到<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KMDGS">开曼</a>，开曼投到<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Jersey_Island">泽西岛</a>等等这些<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32318">避税地</a>，再投到美国，这里面又带来问题，就是超出中国所得税三层抵免的限制。那就意味着美国利润汇回中国的话，刚才谈到美国会征35%企业所得税，再加上综合税率算下来20%的预提所得税，剩下45%拿到中国大陆，由于超出三层抵免限制，那中国税务局还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p>
<p>这样算下来，在美国赚的钱，分回到中国大陆的母公司的时候，其实已经所剩无几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没有考虑到双边税收协定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所在国税收抵免的影响，这样就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p>
<p>不合理股权结构导致的税务成本，第二方面就是国际税收规则变化可能会对你的股权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举例来讲，最近包括OECD，G20在推行十五项行动计划，十五项行动计划叫做BEPS行动计划，就是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这BEPS的行动计划当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反协定滥用，如果海外投资结构依葫芦画瓢、照猫画虎，利用不适当的税收协定优惠，有可能导致税收负担。</p>
<p>拿刚才的例子来看，如果稍作分析发现，美国和香港之间没有税收协定，要交3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美国跟欧洲，比如卢森堡和瑞士是有<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2216">税收协定</a>，预提所得税税率是有5%，瑞士跟香港之间有税收协定，之间是<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10422">免税</a>的，要不要并购美国标的企业时，我搭建一个卢森堡或是瑞士的结构，就充分享受到美国跟瑞士的税收协定，然后瑞士跟香港的税收协定，同时还会享受到香港跟大陆的税务安排等等，这样看起来是非常完美的计划，所有的税收优惠都能够享受得到。</p>
<p>但是不要忘了，不仅仅是美国，也包括中国等等，对滥用税收协定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税务局判定你投资的中间国家也就是投资国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经受不了实际受利人的测试，美国税务局有可能剥夺你的税收协定待遇，就是不会给你美国跟瑞士之间5%的税收协定优惠，相反会按照没有税收协定进行重新计算，会让你除了5%的之外的25%的税补交上来，不仅要补交上来，可能还要补交利息和罚金。</p>
<p>那这一块就会造成额外的税收损失，也就是筹划不到位，反而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负担。不合理的股权结构第三个方面，就是指国内税法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举例来讲，中国国内的《所得税法》其实也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国税总局最近还在修订，特别是调整了一个专门文件，意味着如果你在国际税收用了一些不适当的税务筹划，国税总局也可以动用反避税的条款，对你进行反避税，要求你补征在中国的税款。</p>
<p>举例来讲，我们刚才谈到利润汇回，如果超过三层抵免，汇回到中国大陆，那中国税务当局还会对你计征25%的企业所得税。有一些人讲为了避免这25%的企业所得税，我把利润留在香港，或是留在开曼，就不汇回了，这样是不是可以避免中国税务局的税收负担呢？但实际上，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因为中国所得税法里面是有海外受控公司的规则，就是讲如果海外子公司实现的利润留在了被中国企业控制的海外公司里面，那这个积累利润的公司所在国或者地区的税负低于中国税负50%，又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中国税务局可以这样认定，这个利润虽然没有汇回公司，我们视同你已经汇回中国，中国税务局依然有权对你进行征税。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仍然有可能会导致你额外的税收负担。</p>
<p>第三个方面，就是不合理的融资结构或是融资方式，也有可能会导致税收利益的损失。因为现在通常都会这样理解，海外注册公司，其实没有什么注册资本的要求，一美元也可以注册公司，所以大家可能在海外注册的时候，就用一美元或者是很低的几千几万美元来注册公司，但这个公司进行海外收购可能是几亿美金或是几十亿美金这种大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来看可能会造成的税收损失是什么。</p>
<p>首先以美国为例，如果是股东借款，而且没有借款合约，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股东借款，在美国视同权益性资本投入。意味着在美国如果一美元的注册公司，由中国大陆或是香港借款十亿美金，让它以十亿美金收购当地的标的公司，美国国税局会把这十亿美金直接认定为资本金。但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资本金将来在调回或者想把它转成利息，这样又带来比较大的麻烦。</p>
<p>与此同时，由于你是无偿借款，意味着一部分的利润是从低税率地区直接转到像美国这样高税率的地区。如果我们是应收利息的借款，从海外收到的利息费用，其实是可以在美国当地作为费用扣除项抵美国当地企业所得税。如果不收这个利息，美国国税局视同为权益性投资，将来你就永远没有机会再做利息费用的扣除，也就意味着这一部分让度的利润，到美国35%，的<a title="香港公司利得税计算" href="http://tools.liankuaiche.cn/HKProfitsTax/">企业所得税</a>，将来再汇出来，比如香港，30%的withholding tax（注：预扣税）就跑不掉了。</p>
<p>海外并购第四个方面是什么？刚才谈了三个，第一是尽调（注：尽职调查），发现经营过程中的税务风险；第二是海外投资结构；第三是融资结构；第四个是并购协议。并购协议里面其实对涉税的条款屈指可数，我们今天上午在总局大企业司还在研讨企业内部税务控制的风险控制框架的设计，其实我们也是做了大量的调研，包括我自己所处的企业集团，其实对税务的重视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地位。</p>
<p>但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在海外并购，以及海外并购的协议里面，关于涉税的条款，其实是没有充分进行陈述的。这里想提示大家，有两点：第一，就是要充分利用海外好的并购工具，通过这些并购工具来控制自己在尽调过程中，或是并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p>
<p>举例来讲，首先，就是如果我们事先尽调充分，发现了税务风险，我们税务风险可以给它进行一个定价的评估，在定价评估基础之上，可以在收购条款通过压低收购价格或是加上这种补偿措施等等这些条款去保护我们投资人的利益。另外一点，我们可以在并购条款当中加上单买条款或是购买相应的并购保险。通过这些措施来控制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可控的额外的税务风险和成本。</p>
<p>刚才四个方面谈到的是海外并购，这个公司买下来之后就是运营阶段，运营阶段也可能面临大量的税务风险。可以大概梳理为两类，第一大类是日常的纳税合规性的风险，第二大类是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p>
<p>5）日常纳税合规性的风险<br />
日常纳税合规性的风险包括每一次海外并购，会并购海外的标的企业、实体公司，为了并购实体公司，可能还会设立一系列的SPV公司，这些<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1434">SPV公司</a>有可能享受协定待遇，也有可能为了风险隔绝，也有可能为了海外融资，或者是做一些债务性的安排等等，进行的一系列的海外公司的设立。这些海外公司的海外税务遵从，也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予以实时监控的对象。通过对海外实体的这种实时的监控，可以来降低当地的税务风险，以及降低整体的税务风险。</p>
<p>6）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br />
第二类就是集团内的关联交易的风险。一项收购之后，可能就会把一个企业的实体变成一个集团框架下的一部分，集团框架下的一个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可能就会跟集团里的其它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发生交易。这个交易不管是资金方面的，还是货物购销，还是劳务，还是无形资产等等，不管是什么方面的，这些交易都有可能带来税务风险。</p>
<p>大家比较熟悉的转让定价，这个转让定价，其实也是刚才谈到的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里面最重要的方面，十五项行动计划，我印象中至少有六个行动计划是跟转让定价相关的。</p>
<p>因为这种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直接影响的是不同实体的利润水平，通过这种利润水平的操控，可以达到优化企业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和效果。当然，各国税务局对于利用集团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避税是非常关注，非常敏感的。所以十五个行动计划里面专门提出报告，要求对企业对集团的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和某一个国家内的子公司所有转让定价和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等等要进行汇报。</p>
<p>这两块就是我理解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到的最主要的税务风险。</p>
<p>二、海外并购的税务风险管控<br />
我们刚才识别出这么多的风险，“4+2”，6项风险，识别这么多的风险之后，我们应该怎么办，怎么样进行海外的风险管控？同样我还是分三个阶段——投资阶段、运营阶段和退出阶段，分别跟大家进行讨论。</p>
<p>1）投资阶段<br />
首先是投资阶段，投资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税务的尽调管控。通常分为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是识别目标企业日常纳税申报税务风险。通常来讲，这种尽调报告都会委托当地的中介机构做风险的识别。我们也会对他们的尽调报告重新进行审核，然后结合我们对当地税法的理解，充分地识别目标企业在当地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当然评估也会利用一些数据库，比如海外上市公司的数据库，整体的税收负担水平进行评估和测算。</p>
<p>然后第二个方面，就是发现重大交易的税务影响和税务风险。也就是去审核企业历史上已经发生的重大交易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通过分析它的交易步骤，交易路径和交易纳税的结构和情况等等。我们来评估是否有可能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p>
<p>第三步就是在识别前面的日常纳税和重大交易风险基础上对它进行量化，量化它的风险度和风险影响额。通过这两个方面的量化，来保证我们在谈判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p>
<p>第四步，就是假设我们不敢保证税务尽调中发现了所有应该发现的问题，可能第四个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在并购协议里面要强化这种税务补偿条款，包括赔偿、担保、保险这样的补偿条款，要把它明确下来，这是在税务尽调阶段。</p>
<p>在投资阶段，还要做的重要工作，就是股权结构的设定，刚才谈到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设定，会导致额外的双重、三重，甚至四重的税务负担。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慎重考虑海外并购的股权结构。</p>
<p>海外并购的股权结构其实是要一事一议的，针对每一个企业，针对每一个投资标的国的情况，要分别进行设计，照猫画虎、随大流这种方式，迟早会带来税务风险。</p>
<p>我们通常会建议设计股权收购结构，要考虑三个方面，首先第一，是标的所在东道国的税务环境，包括所得税的税率，包括股息、利息等等，预提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关于税务居民的规定，税收协定的网络，还有反避税的规定，还有其他的包括外汇管制，特殊的减免税等等，这些都要有一个充分的考察。</p>
<p>第二，就是母国，就是宗主国，就是中国，中国的税务规定，包括中国关于抵免的规定，关于反避税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是需要一一进行考察的。第三就是中间控股公司，收购的结构，不同的结构对应不同的路径，不同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这些可能就要有一个综合的考虑，把东道国、中间国和宗主国等等的税收协定和税收网络等等进行充分考虑。</p>
<p>在这些投资结构的考虑基础之上，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就像刚才谈到的，你是用中国大陆直接投美国，还是中国大陆投香港，再投美国。还是中国大陆投瑞士、卢森堡、爱尔兰，再投美国，还是等等各种组合，这些是跟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相关的。要看会不会有地区总部在欧洲，将来会不会有欧洲业务发生，才决定要不要用欧洲路径。如果欧洲路径不行，是不是可以用日本、韩国还是干脆中国大陆直接投等等，这些都是要充分考虑，充分权衡的。</p>
<p>然后就是海外融资结构，刚才谈到了海外融资，海外投资的融资结构，可能包括这种权益性的投资、债务性的融资，也可能包括集团内部的融资，也可能包括第三方的投资，甚至包括混合性投资，比如可转债等等混合性的投资。</p>
<p>这些可能设计得比较科学、完善，我们就能够实现我们的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像刚才谈到的那个例子，我们把卢森堡或是瑞士作为一个融资平台，使它赋予它融资的功能，然后它通过发债或是贷款也好，取得了贷款之后，再把它借款给美国，去抵美国35%的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是非常好的融资结构。这些融资结构要从三个方面来考量，第一是这种直接借款和间接借款的选择，第二就是股权和债权比例的限制。</p>
<p>第三，如果是债权，就是债权的期限和利息率的设计等等，这些都是要充分进行考量。</p>
<p>2）运营阶段<br />
运营阶段，主要考虑的是因素，包括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价值链创造的梳理，也包括业务流的梳理，以及包括海外公司的身份选择，包括子公司还是母公司，还是像美国的打勾规则那样可以汇总纳税等等，这些可以充分考虑，通过这些充分考虑，来达到充分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利用全球的税务资源来降低你的全球税务负担的目的。</p>
<p>谈到运营阶段，我们不得不谈的就是跨国供应链以及关联交易的监控，刚才谈到全球BEPS行动计划以及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强化等等，我们必须对跨国交易进行准备，通过跨国交易的优化，来避免可能重新的转让定价的风险。这是我们建议的一个方面。</p>
<p>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建议，既然是跨国投资，可能就要密切关注国际税务的动向，密切跟主管的税务局，不仅仅是中国税务局，也包括投资国所在、东道国所在的税务局进行密切的沟通，了解政策变化的趋向，能够未雨绸缪地设计自己的税务结构。</p>
<p>在运营阶段，刚才谈到可以通过税务优化进行全球税务的筹划，举例来讲，比如前段时间，比较熟悉的美国很多的大型公司都在做税收倒置的税收安排，也就是用海外很小的小公司，反过来去收购美国国内大公司，把公司的总部从美国迁出来，迁到避税地，比如迁到爱尔兰这些避税地的国家，这些筹划都有可能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些也是运营阶段需要考虑的一些税务重点。</p>
<p>另外，海外的利润中心，海外的无形资产中心、融资中心、融资平台等等所有这些要综合运用，才能降低全球的税收负担、税收成本。</p>
<p>3）退出阶段<br />
第三个方面就是退出的风险管控，主要是有这样、四点来考虑。首先是整体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第二是转让资产，还是转让股权；第三是转让标的公司，还是转让中间控股公司；第四是通过私下转让还是IPO公开市场转让等等，这四个方面都是选择退出时要搭建好的税务结构。</p>
<p>通过刚才谈到的不同税务结构进行税收负担的测算，然后我们能够实现一个最优的税务退出，来保证我们利益最大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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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三类关联企业交易蕴藏巨大税务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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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Feb 2016 01:44:1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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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关联交易]]></category>
		<category><![CDATA[关联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误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风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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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笔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点时发现，母公司承载功能过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关联企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笔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点时发现，母公司承载功能过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关联企业相互挂靠三类现象很普遍，成为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高发源地。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很多大企业只关注境外部分，境内部分往往被忽视。其实，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例行检查，还是各地税务机关的专项审计，对境内关联交易的关注越来越高，被调查的概率也越来越大。　　</p>
<p>    母公司承担功能过多 费用分摊很混乱<br />
　　◎现象描述◎　　<br />
　　目前，企业发展集团化成为全球趋势。笔者发现，我国一些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母公司承担了子公司的众多职能。特别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团企业，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远未跟上集团化扩张的脚步，企业集团内部职能划分和费用分摊十分混乱，由此引发很大的税务风险。　　</p>
<p>　　◎典型案例◎　　</p>
<p>　　S公司是国有大型能源类集团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市公司。2010年10月份，S公司启动了一项大型软件工程研发项目——A信息系统。A信息系统总投资20.22亿元，由S公司委托集团内子公司开发。A信息系统共包含11个功能模块，2012年底开始试运行，2013年推广到集团范围。在A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负担并列支，而在A信息系统逐步试运行乃至推广使用时，S公司却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S公司作为母公司，不仅承担了系统开发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了本应由集团内企业共同承担的开发费用。经统计，仅出售A信息系统部分功能模块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税2亿元。　　</p>
<p>　　◎风险提醒◎　　</p>
<p>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为母公司，并不具备系统开发功能和资质，虽然委托其子公司开发，但实际成本由S公司承担。开发A信息系统的初衷是给全集团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独自承担此项费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担开发成本、费用；系统开发完成后，推广使用时也未就出让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导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无法清晰划分收益和费用，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p>
<p>　　在实务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费用分摊不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极易引发税务风险。在流转税方面，母公司软件系统、专利成果等无偿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发放贷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虽然未收取相应费用，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p>
<p>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软件给子公司使用，该关联交易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涉及的主要是境内关联交易，S公司集团内子公司税负复杂，包括亏损企业和低税率企业，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使用权，导致利润转移到子公司，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p>
<p>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税务处理一团麻<br />
　　◎现象描述◎　　<br />
　　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成本费用划分不清，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大型企业集团财税负责人应注意，关联企业之前的费用核算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规避税务风险。“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有关专家说。　　</p>
<p>　　◎典型案例◎　　</p>
<p>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于Z集团。其中，A公司是Z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属于商品流通企业，主要负责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的销售贸易、仓储物流及营销网络建设等业务，在过去5年一直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是Z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期亏损。A公司和B公司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注册地址、同一套管理团队，是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企业人员介绍，两家企业办公场所、设备和人员重合，在实际使用和会计核算上都未作明确区分。对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都归B公司所有，由其承担折旧，A公司在2011年向B公司支付房租1277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租金，但办公楼的装修、改建支出作为A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于人员，除行政保卫部20多名员工的工资薪酬、福利费和五险一金等在B公司税前列支外，其他都在A公司税前扣除了。　　</p>
<p>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企业间的期间费用发生额应合理分摊列支。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房屋建筑、办公设施和人员完全重合，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区分，在会计核算上也没有作出符合功能风险定位的划分，那么除了销售费用（只有A公司有销售功能）和财务费用（资金所有权在会计上划分明确）以外，房屋设备折旧和维护支出、纸笔水电等办公支出、人员薪酬福利和培训支出等其他成本费用，即管理费用，应在两个公司间合理分摊。据测算，盈利企业A公司在2010年——2014年累计税前扣除了应由亏损企业B承担的费用近1.1亿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逾2700万元。　　</p>
<p>　　调查还发现，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象的企业，有的至今还在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　　</p>
<p>　　◎风险提醒◎　　</p>
<p>　　不可否认，企业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有历史原因，但是这类企业频频出现较高的税务风险，说明这些企业高层人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许多企业集团的管理层认为，集团成员企业是“一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两家企业更是“不分你我”，费用在哪个公司列支都没有关系；还有一些企业集团的管理层认为，母公司为子公司列支费用、兄弟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费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行业惯例”，也无需特别纳税调整。殊不知，这样不仅会让企业管理混乱，还会带来违反会计和税收相关法规的风险。　　</p>
<p>　　笔者认为，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管理层和财税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提升税法遵从意识，采取相关整改措施，防范相关税务风险的出现。一方面，全面自查是否与其他企业在机构、业务、财产、人员、财务或其他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例如是否与其他企业共用一个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是否与其他企业共同研发某产品、办公楼是否被母公司无偿使用等。若存在上述问题，则应该厘清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边界，并确定合理的价格与费用分摊方案，在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在明确资产、业务和人员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分摊制定专门的核算制度，培训财税人员和业务人员，建立财税人员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渠道，加深财税人员对关联交易的了解，以严格落实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p>
<p>    只图便利挂靠母公司 风险不仅在税务<br />
　　◎现象描述◎　　<br />
　　建筑行业在我国近年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相应衍生出错综复杂的雇佣与劳务关系，并随之带来处理不当的涉税问题。其中，一些企业为图管理便利或获利便利，在具体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上挂靠实力更强的母公司，就是导致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即使是“国字头”的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的防范与处理上也会存在此类问题。　　</p>
<p>　　◎典型案例◎　　</p>
<p>　　某知名大型建筑企业A公司具有多项国家特级建筑资质，控股数个子公司，其中包括B建筑公司。在承接某甲方工程项目时，凭借母子公司关系，A公司将该项目以自身名义中标后，直接交付B公司承建。B公司派出实际管理人员，全面接管了该工程项目的采购、运行和分包等全流程业务，并获得A公司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权限。该项目的标书、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口径均为A公司。B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在工程项目中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职工薪酬”。　　</p>
<p>　　经查，企业的具体操作为：B公司为该工程项目提供服务时，将其职工薪酬计入A公司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冲减A公司对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B公司财务账中，相应冲减对A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按期与甲方结算工程价款时，以A公司名义收款，但实际资金转入B公司名下。同时，A公司增加对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B公司增加对A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待工程结束后，A公司再将账面上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与B公司结清。　　</p>
<p>　　税务人员通过向A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得知该项目管理人员为B公司员工，由A公司借调至该项目名下，其职工薪酬由B公司计提，管理人员的雇佣关系实际归属于B公司。因此，这种挂靠方式在实质上应认定为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务，将实际不属于A公司的员工薪酬计入A公司工程项目中，增加了A公司的工程成本。虽然最终A公司用往来款项支付了对价，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劳务合同和其他有效凭证，在税务处理方面产生了风险。　　</p>
<p>　　◎风险提醒◎　　</p>
<p>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主观避税的意图并不明显，但的确在客观上产生了税务风险。税务人员认为，由于该项目工程的合同额超出了建委规定的标准，以B公司的资质无法承接此施工项目。同时，A公司的人员规模无法承担繁重的工程管理任务。A公司和B公司作为母子公司，在集团内关联密切，最终产生了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挂靠。A公司和B公司只图管理上的便利，忽视了重大税务风险。　　</p>
<p>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挂靠行为，在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同时，A公司和B公司应对实际不属于A公司、由B公司承担并通过往来款项结转的工程成本，签订正规劳务合同并交换有效凭证，以总、分包的形式对其作出财务和税务处理，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此类行为往往蕴藏着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隐患，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完）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新雨 周妍 汤雪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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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中要关注的五大涉税条款</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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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3 Nov 2015 02:42:2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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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商业风险]]></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风险]]></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转让]]></category>
		<category><![CDATA[资产转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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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普遍较大，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实际交易中，由于没有针对涉税事&#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普遍较大，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一直是企业和个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在实际交易中，由于没有针对涉税事项拟定相关条款或者规定不甚明确，交易双方就纳税事宜产生争议的案例不在少数。加之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税收制度逐渐完善，征税范围更加具体，征纳程序更加严格，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风险也相对突出。</p>
<p>一、准确界定转让方式</p>
<p>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至少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股权转让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二是股权受让方，同样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三是目标企业，即股权转让方持股的企业。在股权转让税费承担中，承担者是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目标企业不承担股权转让的税费。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资产转让，至少涉及到两方主体，一是资产转让方，只有企业法人；二是资产受让方，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转让标的是资产转让方（企业）的资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产转让税费承担中，承担者是资产转让方和资产受让方。</p>
<p>在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p>
<p>在资产转让中，资产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资产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p>
<p>可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并购重组，可以极大地减轻税负。在实务中，企业也通常通过将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为全新的公司，再将这家全新的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收购方的形式，变资产转让为股权转让，从而达到减轻税费负担的目的。但这其中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国税函〔2000〕687号文实际上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看穿股权转让的形式，确认不动产转让的实质，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此处理，学界仍存在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由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界定不明确，股权转让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需更加谨慎和周密。</p>
<p>华税建议：鉴于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等其他交易形式，税负差异巨大，企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清晰界定股转转让的性质，尤其对于目标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商业地产、煤矿等情形，避免由于界定模糊引发的税务机关要求按照非股权转让形式缴纳税款的风险，同时，华税建议，该情形下：（1）可以在交易前适当降低不动产等在整个交易中的比例，避免适用法定资产评估情形；（2）股转定价应充分考虑到不动产等公允价值。</p>
<p>二、确定税款缴纳主体</p>
<p>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受让方作为股权转让交易的扣缴义务人，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p>
<p>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p>
<p>华税建议：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对税款缴纳主体进行明确。例如，通过制定交易税费承担条款确定，“甲方因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和支付，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甲方：股权转让方，乙方：股权受让方，下同）。</p>
<p>三、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2）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二者缺一不可。</p>
<p>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章后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待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包括国资部门的认可，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包括证监会的确认等等，若条件满足，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为防止日后出现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协议一般会对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作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凭协议和相关文书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实现。企业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p>
<p>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p>
<p>（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p>
<p>（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p>
<p>（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p>
<p>（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p>
<p>（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p>
<p>（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p>
<p>根据第二项规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p>
<p>华税建议：根据上述分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实现延迟纳税的的效果。</p>
<p>四、明确交易价款是否含税</p>
<p>在华税接触的众多股权转让案例中，交易价款是否含税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纳税义务人有配合、认可扣缴义务人在向其支付款项时履行代扣税款的义务，待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纳税义务人便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p>
<p>从合同角度而言，股权转让方通过获得对价转让股权，股权受让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股权。股权定价属意思自治的范畴，交易价款是否含税也由股权转让双方决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得到尊重。</p>
<p>华税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款是否含税，如在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同意以税后价（或不含税价款）_________ 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 ）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从而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务争议。</p>
<p>五、增加税务担保条款</p>
<p>股权转让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也是股权转让协议中需重点明确的问题。因为如果目标公司存在或有负债等，会造成股权受让方的损失，一旦股权转让方（目标公司股东）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全面，受让方是难以防范或有负债等损失的；而且股权转让的手续相对繁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公众公司具有股权转让锁定期和要约收购等制约，收购成本和谈判成本高等。</p>
<p>华税建议：企业应在签署转让协议时制定历史税务问题的担保条款或承诺条款，例如，“甲方承诺，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对于交易前产生的相关漏税、欠税等历史遗留问题，应有转让方承担”，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转让转让方的责任，从而降低税务法律风险。</p>
<p>总结：</p>
<p>此外，在涉及到跨境交易中，还需要考虑间接股权转让等潜在税务风险，鉴于上述问题的专业性很强，除了需要必要的财务、法律知识，还需要有税法专业知识。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在实施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内部的税务部门的参与，完善涉税条款；另一方面也可以借组外部的税务专家的力量，规划并控制交易中的税务风险和商业风险。</p>
<p>（作者：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法学博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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