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离岸资讯 &#187; 税务误区</title>
	<atom:link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tag/%e7%a8%8e%e5%8a%a1%e8%af%af%e5%8c%ba/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link>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hu, 04 Jan 2024 02:20:22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zh-C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s://wordpress.org/?v=3.8.41</generator>
	<item>
		<title>三类关联企业交易蕴藏巨大税务风险</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2/su7jwnq/</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2/su7jwnq/#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6 Feb 2016 01:44:1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关联交易]]></category>
		<category><![CDATA[关联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误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风险]]></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p=2336</guid>
		<description><![CDATA[笔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点时发现，母公司承载功能过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关联企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笔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点时发现，母公司承载功能过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关联企业相互挂靠三类现象很普遍，成为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高发源地。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很多大企业只关注境外部分，境内部分往往被忽视。其实，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例行检查，还是各地税务机关的专项审计，对境内关联交易的关注越来越高，被调查的概率也越来越大。　　</p>
<p>    母公司承担功能过多 费用分摊很混乱<br />
　　◎现象描述◎　　<br />
　　目前，企业发展集团化成为全球趋势。笔者发现，我国一些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母公司承担了子公司的众多职能。特别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团企业，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远未跟上集团化扩张的脚步，企业集团内部职能划分和费用分摊十分混乱，由此引发很大的税务风险。　　</p>
<p>　　◎典型案例◎　　</p>
<p>　　S公司是国有大型能源类集团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市公司。2010年10月份，S公司启动了一项大型软件工程研发项目——A信息系统。A信息系统总投资20.22亿元，由S公司委托集团内子公司开发。A信息系统共包含11个功能模块，2012年底开始试运行，2013年推广到集团范围。在A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负担并列支，而在A信息系统逐步试运行乃至推广使用时，S公司却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S公司作为母公司，不仅承担了系统开发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了本应由集团内企业共同承担的开发费用。经统计，仅出售A信息系统部分功能模块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税2亿元。　　</p>
<p>　　◎风险提醒◎　　</p>
<p>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为母公司，并不具备系统开发功能和资质，虽然委托其子公司开发，但实际成本由S公司承担。开发A信息系统的初衷是给全集团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独自承担此项费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担开发成本、费用；系统开发完成后，推广使用时也未就出让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导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无法清晰划分收益和费用，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p>
<p>　　在实务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费用分摊不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极易引发税务风险。在流转税方面，母公司软件系统、专利成果等无偿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发放贷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虽然未收取相应费用，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p>
<p>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软件给子公司使用，该关联交易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涉及的主要是境内关联交易，S公司集团内子公司税负复杂，包括亏损企业和低税率企业，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使用权，导致利润转移到子公司，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p>
<p>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税务处理一团麻<br />
　　◎现象描述◎　　<br />
　　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成本费用划分不清，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大型企业集团财税负责人应注意，关联企业之前的费用核算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规避税务风险。“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有关专家说。　　</p>
<p>　　◎典型案例◎　　</p>
<p>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于Z集团。其中，A公司是Z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属于商品流通企业，主要负责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的销售贸易、仓储物流及营销网络建设等业务，在过去5年一直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是Z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期亏损。A公司和B公司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注册地址、同一套管理团队，是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企业人员介绍，两家企业办公场所、设备和人员重合，在实际使用和会计核算上都未作明确区分。对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都归B公司所有，由其承担折旧，A公司在2011年向B公司支付房租1277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租金，但办公楼的装修、改建支出作为A公司的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对于人员，除行政保卫部20多名员工的工资薪酬、福利费和五险一金等在B公司税前列支外，其他都在A公司税前扣除了。　　</p>
<p>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企业间的期间费用发生额应合理分摊列支。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房屋建筑、办公设施和人员完全重合，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区分，在会计核算上也没有作出符合功能风险定位的划分，那么除了销售费用（只有A公司有销售功能）和财务费用（资金所有权在会计上划分明确）以外，房屋设备折旧和维护支出、纸笔水电等办公支出、人员薪酬福利和培训支出等其他成本费用，即管理费用，应在两个公司间合理分摊。据测算，盈利企业A公司在2010年——2014年累计税前扣除了应由亏损企业B承担的费用近1.1亿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逾2700万元。　　</p>
<p>　　调查还发现，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象的企业，有的至今还在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　　</p>
<p>　　◎风险提醒◎　　</p>
<p>　　不可否认，企业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有历史原因，但是这类企业频频出现较高的税务风险，说明这些企业高层人员税务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许多企业集团的管理层认为，集团成员企业是“一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两家企业更是“不分你我”，费用在哪个公司列支都没有关系；还有一些企业集团的管理层认为，母公司为子公司列支费用、兄弟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费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行业惯例”，也无需特别纳税调整。殊不知，这样不仅会让企业管理混乱，还会带来违反会计和税收相关法规的风险。　　</p>
<p>　　笔者认为，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管理层和财税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提升税法遵从意识，采取相关整改措施，防范相关税务风险的出现。一方面，全面自查是否与其他企业在机构、业务、财产、人员、财务或其他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例如是否与其他企业共用一个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是否与其他企业共同研发某产品、办公楼是否被母公司无偿使用等。若存在上述问题，则应该厘清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边界，并确定合理的价格与费用分摊方案，在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在明确资产、业务和人员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分摊制定专门的核算制度，培训财税人员和业务人员，建立财税人员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渠道，加深财税人员对关联交易的了解，以严格落实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　　</p>
<p>    只图便利挂靠母公司 风险不仅在税务<br />
　　◎现象描述◎　　<br />
　　建筑行业在我国近年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也相应衍生出错综复杂的雇佣与劳务关系，并随之带来处理不当的涉税问题。其中，一些企业为图管理便利或获利便利，在具体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上挂靠实力更强的母公司，就是导致这一后果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即使是“国字头”的大企业，在税务风险的防范与处理上也会存在此类问题。　　</p>
<p>　　◎典型案例◎　　</p>
<p>　　某知名大型建筑企业A公司具有多项国家特级建筑资质，控股数个子公司，其中包括B建筑公司。在承接某甲方工程项目时，凭借母子公司关系，A公司将该项目以自身名义中标后，直接交付B公司承建。B公司派出实际管理人员，全面接管了该工程项目的采购、运行和分包等全流程业务，并获得A公司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权限。该项目的标书、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开具和收到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口径均为A公司。B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在工程项目中计入“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职工薪酬”。　　</p>
<p>　　经查，企业的具体操作为：B公司为该工程项目提供服务时，将其职工薪酬计入A公司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冲减A公司对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B公司财务账中，相应冲减对A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在按期与甲方结算工程价款时，以A公司名义收款，但实际资金转入B公司名下。同时，A公司增加对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B公司增加对A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待工程结束后，A公司再将账面上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与B公司结清。　　</p>
<p>　　税务人员通过向A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得知该项目管理人员为B公司员工，由A公司借调至该项目名下，其职工薪酬由B公司计提，管理人员的雇佣关系实际归属于B公司。因此，这种挂靠方式在实质上应认定为B公司为A公司提供劳务，将实际不属于A公司的员工薪酬计入A公司工程项目中，增加了A公司的工程成本。虽然最终A公司用往来款项支付了对价，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劳务合同和其他有效凭证，在税务处理方面产生了风险。　　</p>
<p>　　◎风险提醒◎　　</p>
<p>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主观避税的意图并不明显，但的确在客观上产生了税务风险。税务人员认为，由于该项目工程的合同额超出了建委规定的标准，以B公司的资质无法承接此施工项目。同时，A公司的人员规模无法承担繁重的工程管理任务。A公司和B公司作为母子公司，在集团内关联密切，最终产生了这样一种特殊形式的挂靠。A公司和B公司只图管理上的便利，忽视了重大税务风险。　　</p>
<p>　　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挂靠行为，在遵守其他相关法律的同时，A公司和B公司应对实际不属于A公司、由B公司承担并通过往来款项结转的工程成本，签订正规劳务合同并交换有效凭证，以总、分包的形式对其作出财务和税务处理，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同时值得一提的是，此类行为往往蕴藏着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隐患，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完）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新雨 周妍 汤雪源</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2/su7jwnq/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上市公司CFO谨防九大税务误区</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1/cfo4km0/</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1/cfo4km0/#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5 Nov 2013 23:30:3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CFO]]></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市公司]]></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务误区]]></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p=996</guid>
		<description><![CDATA[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需补税。企业上市通常会遇到一些税务遗留问题，如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争议，&#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IPO前税务历史遗留问题需补税。企业上市通常会遇到一些税务遗留问题，如企业进行股份改制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争议，以前年度税款的未缴、少缴或缓缴，一些减免税的取得和批准不规范，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安排（如将利润留在海外离岸公司）等。部分民营企业在上市前的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欠税逃税的现象。有上市预期的企业，应提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尽早发现问题。</p>
<p>减持限售股避税有可能被追缴。有关部门出台新规，明确对自然人减持限售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部分纳税人使出形形色色的避税花招，如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股以规避个人所得税，用限售股换购ETF基金份额规避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等。限售股转让涉及个税金额巨大，其中隐含极大税务风险。</p>
<p>资产减值调控利润易成税务稽查靶子。出于某种需要，“资产减值准备”也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在重亏情况下，企业为避免连续几年亏损，往往在报告亏损年度将亏损做大，以便“轻装上阵”。在微利情况下，实际亏损的企业为了逃避陷入困境，通过调节利润，使亏损变成微利。大量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容易被重点稽查。</p>
<p>转移定价无合理商业目的存三重征税。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常常与其子公司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和内部交易，有些公司是出于正常的资金调度便利和税收的考虑，但有些公司并非出于此种目的，而是将本应获取的利益输送给下属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转移定价调整数额没有支付给被调整的企业，这部分调整数额将会被确认为红利支付，且不能免征预提所得税。此外，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转移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减免期提早结束。</p>
<p>关联企业预付款购销业务隐藏逃税嫌疑。上市公司如果和关联企业间通过预付账款形式支付款项，很可能是出于融资目的，利用预付款掩盖互相拆借资金的真相，进而逃避缴纳借款利息收入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由于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还将调整下游收款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并要求补缴税。</p>
<p>税收政策变化导致追缴税款。税收政策变化是指国家税收法规时效的不确定性。如海普瑞的招股书中提到了其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而存在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p>
<p>虚增收入将补缴税款及罚金。上市公司虚增销售收入是其业绩做假的主要手段之一。做假的主要手段有：虚构客户，虚拟销售；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销售；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p>
<p>表面看大多数情况并没有违反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本质上看则虚增了利润。</p>
<p>税前扣除无发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上市公司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万元，无发票列入待摊费用。该公司应注意：1.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2.临着补税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面临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p>
<p>应收账款自行税前扣除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并且必须在坏账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坏账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3/11/cfo4km0/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