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离岸资讯 &#187; 生产安全</title>
	<atom:link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tag/%e7%94%9f%e4%ba%a7%e5%ae%89%e5%85%a8/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link>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Thu, 04 Jan 2024 02:20:22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zh-C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s://wordpress.org/?v=3.8.41</generator>
	<item>
		<title>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规定</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kd92kx92xx1/</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kd92kx92xx1/#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9 Jul 2014 06:23:0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应急预案]]></category>
		<category><![CDATA[生产安全]]></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p=1941</guid>
		<description><![CDATA[（作者：赵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部） 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企业正常商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近年来，国家针&#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者：赵曰耀 戴牧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并购部）</p>
<p>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企业正常商业经营活动的开展。近年来，国家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了一系列新法规以及新标准，为了衔接这些新文件与现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并贯彻“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新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于2014年5月28日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修订稿）》[1]。修订稿对现行管理规定修订的幅度较大。其中重点修订内容如下：</p>
<p><strong>预案编制强调简明有效</strong></p>
<p>与2009年版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稿对应急预案编制进行了部分修改。首先，修订稿将原有的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修订为应急预案需要规定具体的应急组织体系。这一修改照顾到了在一些人员流动性大且具有高度安全风险的企业中，严格遵守责任落实到人的客观困难。也强调了应急组织体系本省的重要性与独立性。其次，修订稿将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加入了预案编制范围，鉴于一些大型工矿生产事故存在后续的安全隐患，对于衍生事故和次生事故的应急程序可以促使企业在实施救援抢险时更加科学、合理。此外，修订稿规定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以及应急物资清单等信息的预案附件需简洁有效，且整体预案需要与其他相关预案相互衔接，同时，预案编制的内容也得到了简化，更加强调预案的实用性。</p>
<p><strong>预案编制责任更加明确</strong></p>
<p>在此前的规定中，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担责的规定。而在此次的修订稿中，不仅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也明确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对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及启动执行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这在罚则中也有体现。此外，关于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也应纳入单位的预算统筹安排。</p>
<p><strong>预案编制程序得到细化</strong></p>
<p>原管理规定中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仅对应急预案的编制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概念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但在修订稿中，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更加细化，进一步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清晰明确的编制标准：首先，修订稿采用较实用的应急处置卡取代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三项。其中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中。其次，修订稿中强化了包括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附件文件的审阅，确保更加务实地评估企业的应急能力以及潜在风险。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也要随同应急预案送审稿等一起，报送审批单位。此外，修订稿强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的独立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机构咨询指导。</p>
<p><strong>预案演练频率提高</strong></p>
<p>演练频率的提升与上述预案编制指导原则的变化相辅相成，修订稿将原管理规定中要求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综合或专项演练改成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而车间和班组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实战演练；高危行业[2]则须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演练频率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有所提高，从另一方面来讲，也表明新的管理规定更加侧重实用性。</p>
<p><strong>新增了预案实施与执行的评估程序</strong></p>
<p>修订稿新增了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程序，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实施评估，比现行的管理规定评估程序更加完善、全面。</p>
<p>具体而言，预案实施情况评估的主体是编制单位，评估的内容包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成立及工作开展情况；（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三）审批、公布、备案情况；（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情况；（五）演练评估总结及改进措施落实情况；（六）应急资源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修订稿强调了需要评估预案适用性的三个标准，即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p>
<p><strong>监管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strong></p>
<p>现行管理规定并没有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的修订稿中，则新增了定期进行专项执法的管理。</p>
<p>修订稿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包括预案编制情况、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情况、各类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等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应行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做出行政处罚。</p>
<p>修订稿总体上扩大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1种情形[3]），更进一步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扩大至了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体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配套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和罚款金额。最高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strong>结语</strong></p>
<p>近期公布的修订稿以“简明扼要、管用有效”为原则，对现行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整体修订。可操作性更强，且要求更加严格，处罚也更重，因此企业应该充分意识到处理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重要性。该修订稿通过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展预案编制、备案、宣教、培训、演练和评估等工作，并且配合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宏观层面来看，修订稿是国家安全生产规制制度的一部分，随着国家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配套制度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需要调整已有的安全生产合规体系，以迎合法律和政策的变化。</p>
<p>[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90/2014/0529/235503/content_235503.htm 最后访问于2014年06月24日。</p>
<p>[2]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1年1月11日发布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高危行业主要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p>
<p>[3]此前的处罚规定中，仅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备案应急预案，或者因未制定或未实施应急预案且导致事故救援不利或严重后果的，才需要由经营单位作为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p>
]]></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kd92kx92xx1/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