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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法律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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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不可忽视“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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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2 Apr 2016 00:37:4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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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根据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p>
<p>营改增不仅要求公司的税务和财务实践进行相应调整，对公司法务工作来说也可能带来新的挑战，营改增所涉及的有关业务合同都需要修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中的相关环节也需要适当调整，否则会引起法律风险。</p>
<p>相关合同条款未及时修订的风险</p>
<p>如果现行有效合同的标的在营改增之前是缴纳营业税的，那么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在营改增之后就必须及时修订，否则有可能使合同出现履约不能的情况，造成公司或者合同对方违约。</p>
<p>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一根本变化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定价机制，企业的法务人员应及时和财务及业务团队沟通，及时调整合同的有关价格条款。同时，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不同于原来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由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得出，如果原合同中双方有约定价款是否含税的话，那么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p>
<p>其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改增之后，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无论收入是否实际到账都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若没有注意到此类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调整，则可能带来商业或涉税风险。建议企业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p>
<p>再次，如果一份合同横跨营改增前后，按照原合同规定，服务提供方仅需开具营业税发票，但营改增之后服务提供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服务购买方希望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而服务提供方是否可以及时开具管理更加严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双方进一步确认和协商，并对合同及时进行修改，否则就可能导致双方发生纠纷。</p>
<p>鉴于以上合同条款受营改增影响相对较大，建议纳税企业法务人员与业务和财务团队主动梳理采购和销售合同，确定可抵扣范围和纳税范围以确定合理价格，然后就价格条款、付款时间、发票等条款主动与合同对方协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税收政策变动带来的损失。</p>
<p>“三流”不一致的风险</p>
<p>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娱乐业部分5%-20%税率项目除外），而营改增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降低企业税负，即在于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在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十分重要。为了强化和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历年来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将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方向）、票流（发票开具方向）和物流（或劳务流的提供方向）相互统一，即所谓“三流一致”作为申报抵扣的前提，否则不予抵扣。</p>
<p>实践中，如何解读这一条款存在争议，特别是商业社会代收转付频繁出现的情况下，判断资金流时，是以直接支付还是价款最终承担作为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存在不同理解。另外在实务中，三流不一致可能被解读为经济利益往来具有“账外暗中”的嫌疑，易引发商业贿赂风险，尤其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为代表的强化对商业贿赂监管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注意。建议企业尽可能通过完善合同等方式最大程度降低风险。</p>
<p>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p>
<p>与对包括营业税发票在内的其他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违法后果也更加严重。我国《刑法》中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就多达五项，涵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六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七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百零八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多种犯罪行为（第二百一十条），面临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除刑事责任外，企业还可能面临基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和因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款损失。</p>
<p>企业在内控合规工作中，应注意将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获取、抵扣、缴销、认证等环节纳入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在员工手册中或内部纪律中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纪后果。</p>
<p>供应商管理风险</p>
<p>营改增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课税、促进社会分工，另一方面也为企业的采购制度和供应商管理带来了挑战。为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前对其进行更为严格、全面的筛选和尽职调查。如果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行确认。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其产品或服务价格较低足以弥补由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同等条件下也可考虑。在对供应商的尽职调查中，除常规调查项目外，还应对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及时、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违法违规记录等进行调查。</p>
<p>注意要点</p>
<p>营改增为企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鉴于上述的潜在法律风险，企业应尽快熟悉营改增的各项规定和流程，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p>
<p>梳理存量合同，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对合同模板进行合法性审阅和合规性修订，结合产品定价和供应商信息综合调整相关合同条款。</p>
<p>熟悉增值税管理的各项流程制度，掌握增值税发票领用存及抵扣要求，规范使用发票，确保增值税合规。</p>
<p>制定有效内控手段，通过尽职调查等手段调研供应商信息，对供应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降低经营风险。（来源：普华永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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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企业股权收购隐藏九大法律风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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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2 Oct 2015 23:13:5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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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法律风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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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股权转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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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作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执行主任 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作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执行主任</p>
<p>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针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工程，投资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断决策外，还应当充分重视专业机构的作用与价值。</p>
<p><strong>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strong></p>
<p>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p>
<p>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p>
<p><strong>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strong></p>
<p>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p>
<p>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p>
<p><strong>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strong></p>
<p>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p>
<p><strong>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strong></p>
<p>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p>
<p>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p>
<p><strong>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strong></p>
<p>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p>
<p>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p>
<p><strong>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strong></p>
<p>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p>
<p>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p>
<p><strong>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strong></p>
<p>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p>
<p>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p>
<p><strong>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strong></p>
<p>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p>
<p>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p>
<p>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p>
<p><strong>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strong></p>
<p>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p>
<p>针对此类风险，除通过一般沟通访谈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予以详细调查的方式予以防范。</p>
<p><strong>相关延续阅读：</strong></p>
<blockquote><p>什么是股权？</p>
<p>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股票表彰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而言，公司是合资而成的经济组织，其股东的个性无关紧要，因而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p>
<p>股权收购</p>
<p>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叉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 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p>
<p>控股式收购的结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绝对优势的股份，并不影响B公司的继续存在，其组织形式仍然保持不变，法律上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条码，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东或股东股份数量持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改变。商品条码持有人未发生变化，其使用权当然也未发生转移。</p>
<p>由于控股式收购并不改变B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B公司对外的所有行为都应当以B公司的名义作出，A公司无权以其本身的名义代替B公司对外作出任何行为，而只能在内部通过其持有的B公司的绝对优势的股份来行使支配或控制B公司的权利。</p></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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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外投资如何防控法律风险？</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k92hf00s2/</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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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5 Apr 2014 06:38:0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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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海外投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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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4月14日，作为江苏省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结好35周年庆祝系列活动之一，“中澳投资与法律研讨会”在南京举行，两&#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4/04/海外投资如何防控法律风险.jpg"><img class="size-thumbnail wp-image-1409 aligncenter" alt="海外投资如何防控法律风险" src="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4/04/海外投资如何防控法律风险.jpg" width="520" /></a></p>
<p>4月14日，作为江苏省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结好35周年庆祝系列活动之一，“中澳投资与法律研讨会”在南京举行，两国法律界人士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智力支持。</p>
<p>作为世界第12大经济体，澳大利亚毗邻中国的地理环境、颇具诱惑力的资产财富、稳定的政治环境及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使其成为中国对外投资极具吸引力的目的地。江苏省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副会长朱枝富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成为澳大利亚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及澳大利亚单一最大出口目的国。截至2013年底，江苏对澳大利亚实际投资累计约11亿美元，约占全省累计对外协议投资额的5.5%。矿产、不动产、服务贸易等是投资澳大利亚的热门选项，同时，澳大利亚农业、咨询业发达，江苏企业前去投资合作的空间很大。</p>
<p>澳大利亚房地产业对于中国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澳大利亚豪力律师事务所墨尔本分所主任法力罗蒂先生提醒：购买农村或农业地产需注意供水问题。在大多数州，如果该土地没有永久性的供水，就必须单独购买用水权，若不够则可能需向其他土地的所有者购买用水权。购买任何地产特别是商业、零售或农村地产时，如果产生污染问题，投资者将无法开发该土地，直到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了该土地的“清理”。澳大利亚豪力律师事务所悉尼分所主任罗伯森先生介绍，签订合同时澳大利亚大多数州存在“冷静期”的规定，允许某些物业的买方在特定天数内取消任何已签订的合同，通常是3个工作日。</p>
<p>朱枝富介绍，我国对于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国家发改委明确，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以及中方协议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大幅下放管理权限，切实为企业走出去“松绑”。</p>
<p>“‘松绑’不等于不要依法办事。”涉外法律专家、无锡市律师协会会长宋政平举例，海外投资面临钱如何出去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但不少企业为规避外汇管制，通过“黑中介”从国内的地下钱庄把资金汇到海外，其间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易产生纠纷甚至遭遇骗局。</p>
<p>宋政平提醒，在海外投资时尤其需重视国家安全、反垄断、环保和劳工问题，一旦涉及须向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比如，要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习惯于和工会进行协商；在境外裁员较难，可能涉及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p>
<p>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省律协涉外法律委员会主任陈发云律师提到海外投资必定会遇到的一个名词——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就是在决定投资前进行尽可能深入的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外方合作伙伴可能会说谎或隐瞒重要信息，比如物业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曾破产等。”</p>
<p>“交易实践中，境外律师眼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有时会被中国客户认为是小题大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向明律师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尤其是美国公司受到FCPA（外国反腐败法）的约束，因此他们无论在直接投资还是并购中，高度重视反腐败的合规要求，在尽职调查、岗位设置、公司治理等方面花大力气。而很多中国公司对律师有关反腐合规方面的意见，不像商业条款那样重视，往往产生误会。“不能把一些不良习气带到海外投资中，比如在招投标过程可以进行正当宣传，但一定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和风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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