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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国家税务总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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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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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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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Nov 2015 01:08: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税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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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内容提要 根据国&#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p>
<p><strong>内容提要</strong></p>
<p>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116号文（以下简称“116号文”），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下列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p>
<p><strong>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strong></p>
<ul>
<li>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li>
<li>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li>
</ul>
<p><strong>关于技术<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784" title="转让">转让</a>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strong></p>
<p>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011" title="居民企业">居民企业</a>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范围由116号文规定），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604">企业所得税</a>。</p>
<p><strong>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strong></p>
<ul>
<li>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股东获得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li>
<li>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分期缴税计划中尚未缴清的税款。</li>
<li>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li>
<li>然而，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财税[2015]101号文（以下简称“101号文”），即《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适用上述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有关101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5037期。）</li>
</ul>
<p><strong>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strong></p>
<ul>
<li>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3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li>
<li>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以下简称“35号文”，即《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li>
<li>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li>
<li>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li>
</ul>
<p><strong>我们的观察</strong></p>
<p>116号文将上述原在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等地区实施并证实在各方面卓有成效的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上述税收优惠可鼓励投资者向从事创新业务但面临财务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并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优秀的技术人员和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p>
<p>在全国范围实施这四项税收试点政策将进一步带动科技和创新领域的投资和蓬勃发展。此外，116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须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而是适用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后备案管理。</p>
<p>投资者及企业应仔细研读116号文并了解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各项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以便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并确保税收合规。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p>
<p>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p>
<ul>
<li>注册在中国境内</li>
<li>实行查账征收</li>
<li>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li>
<li>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li>
<li>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li>
</ul>
<p>此外，116号文中所指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为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p>
<p>116号文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执行。</p>
<p>116号文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人员：</p>
<ul>
<li>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li>
<li>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li>
</ul>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16号文全文：</p>
<p>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0/t20151028_1528346.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01号文全文：</p>
<p>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9/t20150907_1452683.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35号文全文：</p>
<p>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b/ssflfg/xggzjwj/200906/t20090623_108082.html</p>
<p><strong>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strong></p>
<p><strong>内容提要</strong></p>
<p>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118号文（以下简称“118号文”），决定对部分出口服务实施增值税零税率政策。</p>
<p><strong>118号文的主要内容</strong></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服务范围</span></p>
<p>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p>
<ul>
<li>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li>
<li>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li>
<li><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nK71Ljx">离岸服务外包业务</a>。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8341">增值税</a>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有关106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3047期。）</li>
</ul>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出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适用的退（免）税办法</span></p>
<ul>
<li>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进项税不可抵扣）。</li>
</ul>
<ul>
<li>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适用下列退（免）税办法：
<ul>
<li>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li>
<li>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li>
<li>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li>
</ul>
</li>
</ul>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增值税退税率</span></p>
<p>上述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106号文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出口退税申请</span></p>
<p>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118号文的生效日期</span></p>
<p>118号文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106号文中与118号文冲突的内容：</p>
<ul>
<li>《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1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li>
<li>《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16号文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中的部分内容，即“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免征增值税”。</li>
<li>《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16号文附件4）第七条第（九）项中的部分内容，即“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外”。</li>
</ul>
<p><strong>我们的观察适</strong></p>
<p>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服务均免于征收增值税销项税。但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下，企业出口应税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应缴增值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还予以退还。118号文发布前，在现行的“营改增”试点下，仅明确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18号文的发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三种出口服务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将使相关中国服务提供者的税负经由进项税的抵扣、退还而有所降低，进而提升其竞争力。这将无疑为中国服务提供者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公司的竞争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p>
<p>然而，118号文并没有明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例如，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审批程序或备案管理，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的具体流程等。我们预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发布新法规补充或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即《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有关11号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4008期。）</p>
<p>我们将持续关注并为您带来最新消息。</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18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xinwen/2015-10/31/content_2957354.htm</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06号文全文：</p>
<p>http://cz.gxgs.gov.cn/art/2013/12/27/art_100251_243006.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1号公告全文：</p>
<p>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41/n812272/c1079429/content.html</p>
<p><strong>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申报工作紧急通知</strong></p>
<p>内容提要</p>
<p>根据财关税[2014]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即《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的制造企业应按照规定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分别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提交申请文件。（有关2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4009期。）</p>
<p>由于2015年重大技术装备相关目录调整实行三年动态规划，目前目录清单调整工作还在进行中，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10月28日发布了一则紧急通知（以下简称“《工信部通知》”），宣布2016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的新申请工作顺延一个月。</p>
<p>从事开发、生产重大技术装备的纳税人应留意申请2016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期限顺延。</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工信部通知》全文：</p>
<p>http://wap.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6886555.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2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gzdt/2014-02/28/content_2625354.htm</p>
<p><strong>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60号）</strong></p>
<p>内容提要</p>
<p>根据国函[2015]81号文（以下简称“81号文”，即《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发布了国发[2015]60号文（以下简称“60号文”），决定自60号文发布之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在北京市对下列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做出如下暂时调整（有关81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5021期）：</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span></p>
<p>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市域范围内提供服务。</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span></p>
<p>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的限制。</p>
<p>60号文规定，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务。</p>
<p>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60号文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p>
<p>有关投资者应考虑60号文带来的影响，并留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调整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相应调整。</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60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27/content_10260.htm</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81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21/content_9794.htm</p>
<p><strong>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strong></p>
<p>内容提要</p>
<p>2015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61号文（以下简称“61号文”），就促进快递业发展提出了若干意见。其中有关快递业商务和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包括：</p>
<ul>
<li>深化快递行业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对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li>
<li>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精简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li>
<li>发挥电子口岸、国际陆港等“一站式”通关平台优势，扩大电子商务出口快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模式的适用地域范围，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li>
<li>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快递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li>
</ul>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61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26/content_10256.htm</p>
<p><strong>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strong>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10/20151000479297.shtml</p>
<p><strong>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strong></p>
<p>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38/128109/2966462/index.html</p>
<p>来源：《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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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0/flk09l2ld/</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0/flk09l2ld/#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3 Oct 2015 01:07:0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法]]></category>
		<category><![CDATA[减免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category><![CDATA[技术转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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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离岸快车（www.liankuaiche.com）10月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离岸快车（www.liankuaiche.com）10月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p>
<p>“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p>
<p>（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p>
<p>（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p>
<p>（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p>
<p>（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p>
<p>（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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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税务征管改革大笔之作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0/d2dd1a/</link>
		<comments>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0/d2dd1a/#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18 Oct 2015 22:40:42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category>
		<category><![CDATA[地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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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自1994年以来，中国税务系统被划分为国税、地税两组税务机构，分别针对不同税种和管理对象进行税务管理，一直延续&#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自1994年以来，中国税务系统被划分为国税、地税两组税务机构，分别针对不同税种和管理对象进行税务管理，一直延续至今。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一方面，给国税系统带来了征管力量的挑战和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地税系统面临着一定的管理难度。“营改增”引发了公众对国地税系统将合并的猜疑，也成为国、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同时也给纳税人带为了负担。因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势在发行。</p>
<p>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显示，国、地税仍将维持现状，维持现有两套体系，发挥各自优势，但要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和职责不清的问题，还要加强合作。</p>
<p>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随后召开总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指出，充分认识到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上，对现行体制加以改善完善，特别是加强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p>
<p>虽然改革大方向已定，但系统内仍不乏“合并”的声音，诸如技术层面上完全可以实现一套征管班子，只需在入库时，根据收入归属办法分别入中央或地方国库；一套班子能提高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也能减少对企业的干扰等。</p>
<p>国、地税维持分设</p>
<p>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强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p>
<p>1994年分税制改革促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中央、共享税，和地方税收的征管。此后，国地税合并的呼声并未消失。2012年开始的“营改增”，使得这一问题愈发突出。</p>
<p>“营改增”将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换成增值税，因增值税属于共享税，原来一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营改增”涉及行业的原营业税不复存在，征管任务转移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职能缩减，国税部门任务加重。</p>
<p>深改组会议指出，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p>
<p>一位地方国税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调整国地税征管职能，在“营改增”之后就显得很必要。国地税职能划分不清，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也比较明显。国地税共同征管企业税，因为职责不清，现实中有争抢税源的现象。</p>
<p>国税总局随后召开的党组扩大会议上还指出，切实抓好《方案》实施工作，确保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改革任务，2017年年底前努力把各项改革举措做实。国税总局为此还成立了《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p>
<p>厘清国地税职能</p>
<p>改革方案已定，维持国、地税机构分设，但外界对国地税合并仍有期望。有地方国税官员直言，从长期趋势来看，国地税应该是要合并的。</p>
<p>一家大型超商税务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们总公司总共需要应对200多家不同的税务部门，有国税有地税，不同地方的税务部门对同一个成本计提的政策解读往往还不一致，应对不同的税务部门并不轻松。</p>
<p>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根据税种划分分设国、地税，企业要跟两个不同的税务部门打交道，相同的资料要递交两份，应对两套系统的监管；相应地，政府征管、监督成本也比较高。国地税合并能提高效率，维持两套班子是出于现实的考虑。</p>
<p>改革方案中，除了理清国地税等政府部门职能，还重点强调了要“便民办税”。国税总局会议也指出，要对现行体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别是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p>
<p>上述地方国税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国税、地税部门正在加强合作，国税总局有出台国地税合作的规范，未来是希望国、地税部门提供一样的税务服务。</p>
<p>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国地税全面深化合作，乃至最终融合是大势所趋。国地税分设增加了税收征管和遵从成本，与构建有效率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存在差距。未来，国地税全面合作需要进一步加快。</p>
<p>国地税若合并，机构、人员等合并调整是个大工程。此外还有积极性的问题。一地税官员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地税部门属于地方政府的机构，有单独的地税部门，地方政府掌握更多主动权，这是地方政府乐于见到的。</p>
<p>积极性背后的弹性空间，并不为一些学者所认可。胡怡建表示，税收或收费若是依法征收，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部门征收，效果都是一样的。地方税收其实也可以委托国税部门来征管。</p>
<p>相关延续阅读</p>
<blockquote><p><strong>国税</strong><br />
国税又称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来源，归中央所有。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p>
<p>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p>
<p>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p>
<p>国税局收以下税种：<br />
1、增值税；<br />
2、消费税；<br />
3、燃油税；<br />
4、车辆购置税；<br />
5、出口产品退税；<br />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br />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br />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br />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br />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br />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br />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br />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br />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br />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br />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p>
<p>&nbsp;</p>
<p><strong>地税</strong><br />
地税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地方政府用于监督和征收本地区内应缴纳地方税的部门。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p>
<p>地税系统征收的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包括下列税种：<br />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br />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br />
3、个人所得税，<br />
4、城镇土地使用税，<br />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br />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br />
7、房产税，<br />
8、车船使用税，<br />
9、印花税，<br />
10、屠宰费，<br />
11、农牧业税，<br />
12、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br />
13、耕地占用税，<br />
14、契税，<br />
15、遗产或赠予税，<br />
16、土地增值税。</p></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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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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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6 Oct 2015 01:38:0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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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境外所得]]></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category><![CDATA[饶让抵免]]></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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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5/10/tax1.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thumbnail wp-image-2135" alt="tax1" src="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5/10/tax1.jpg" /></a></p>
<p><strong>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strong></p>
<p>一、公告出台背景</p>
<p>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其中明确，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得核准予以取消。为做好取消该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制订发布本公告。</p>
<p>二、关于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规定</p>
<p>（一）对于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为简化管理程序，将原税务审批规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即，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照现行政策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办法或饶让抵免条件，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有关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p>
<p>（二）原税务审批规定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相应废止。（完）</p>
<p>相关延续阅读</p>
<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strong><br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p>
<p style="text-align: left;">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为加强后续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p>
<p style="text-align: left;">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gt;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p>
<p style="text-align: left;">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同时废止。</p>
<p style="text-align: left;">特此公告。</p>
<p style="text-align: right;">国家税务总局<br />
2015年10月10日</p>
</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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