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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企业所得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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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关于英国公司所得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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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0 Apr 2016 07:56:4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hirley]]></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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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英国公司所得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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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公司所得税 1．英国采用的是管理及控制中心标准，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被称为是居民公司。通常依照董事会的开&#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trong>公司所得税</strong></p>
<p>1．英国采用的是管理及控制中心标准，公司的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被称为是<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011">居民公司</a>。通常依照董事会的开会地点，而不考虑主要的经营中心所在地。</p>
<p>2．1994年4月1日至1995年3月31日这一财政年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当公司全部利润不超过30万英镑时，适用25％的“小公司税率”；当全部利润处于30万至150万英镑之间时，有边际减除措施，以保证超过这一限额的利润统一按33％的税率纳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UK9FW">英国公司</a>同样纳税，资本利得作为普通所得纳税(英国的公司税1994年进行了调整，此前的税率与上述税率不同)。</p>
<p>最低所得税是按公司资产调整价值的2％确定的。当确定所得税时，公司必须将运用一般制度(即净利润的30％)所确定的税额与最低所得税(即资产的2％)相比较，两者的较高额为公司的应纳所得税。新机器和设备在头两年不承受最低所得税；就出口公司而言，应收账款和存货也不承受最低所得税。</p>
<p>3．外国来源股息。从持有外国股份中收取的股息，要作为应缴的公司税的所得来处理。借助于外国税收抵免机制，或是通过单边减除，或是根据英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来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不仅适用于在支付股息时承受的任何预提税(直接税收抵免)，而且只要在非英国公司中持有10％的选举权股份，也适用于由子公司承担的和由第二层、第三层等子公司承担的外国公司税(间接税收抵免)。抵免以与有关股息相关的英国公司税税额为限，它是参照各项所得来源计算的，既不采用全球综合限额为基础，也不采用分国限额为基础。任何抵免或没有使用的部分抵免，不可以向以后结转或转回以前的会计期间。</p>
<p>4．支付给国外关联企业的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公司在向海外关联企业付股息时，必须按正常方式支付预提所得税。支付给国外关联企业的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版权费(但商标及其他专利权除外)，在扣除25％后再计征所得税。许多协定对此类付款提供较低的预提税税率，或者规定免征预提税；但只有在款项的支付不超过正常交易水平时，才可获得上述税收抵扣。</p>
<p>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适用较低<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1583">预提税</a>税率时，应对付款方的债务与自有资产的比例进行检查，如果比例超过1：1，税务机关将不同意对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或债务人能够证明与关联方的交易同与非关联企业的同类条件相同时，那些在某些工业领域更高的负债率也是允许的。</p>
<p>如果税收协定取消，则利息不可扣除，或虽可扣除，但适用25％的非税收协定预提税率。被拥有75％股份的英国子公司支付给国外母公司，或另一国外的被同一母公司拥有75％股份的兄弟公司的利息，不适用有关税前扣除的规定。</p>
<p>5．<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485">集团公司</a>。英国没有税务上的合并制度，但对公司集团的课税给予某些优待。</p>
<p>英国的集团减除规定允许纳税损失可以在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之间转移。可以转移用以冲抵利润的损失，包括营业损失、超额折旧或资本备抵、超额利息等。为了有资格获得此规定的优惠，公司必须有75％的成员关系来构成为此目的的集团。假定在公司问存在必要关系，损失通常可以转移给集团中的任何公司。对此规定的要求，必须在亏损公司会计期间结束之后的2年之内提出。</p>
<p>当母公司拥有子公司50％以上的普通股股份时，子公司可以在不用考虑缴纳预提公司税的情况下，支付股息。此外，当母公司缴纳了不能冲抵其公司税纳税义务的预提公司税时，它可以把这类预提公司税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移给50％以上经济利益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然后，子公司可以用那一项预提公司税冲抵自己的公司税纳税义务。</p>
<p>6．资本弱化。虽然有人认为英国对资本弱化方面并没有特殊规定，但是英国公司在支付给外国母公司股息时有确定的条件，这些是在1992年7月16日英国议会通过的税收法案中规定的。税收法案为能分配的股息制定了特别条件：(1)借款者是英国公司；(2)贷款者是非英国公司；(3)贷款者拥有借款者75％的股份，或者一家非英国公司同时拥有借款者和贷款者75％的股份。</p>
<p><strong>英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strong></p>
<p>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br />
（1）所得税中适用于公司税的一部分表和类的所得。<br />
主要包括：<br />
①D表第1类—经营利润。指居民公司从事任何事业所取得的利润，以及非居民公司在英国境内从事任何事业取得的利润。公司是以本会计期（最长为12个月）的利润为估税依据。如果公司的会计期大于12个月，则必须将该经营利润在两个会计期内进行合理分配。<br />
②D表第3类—利息。在会计期发生的利息应纳公司税。“发生”一词意谓着该利息已经实现并应记入公司账户上。银行支付给公司账户上的利息属于D表第3类所得，是应税毛收入。<br />
③其他表类收入。除E表和F表外，适用于公司税的其他表类和与所得税完全相同，只需要用“<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8455">会计期</a>”代替所得税中的“纳税年度”。例如，在任一会计期内A表的应税数额为该会计期“应取得的租金减去已支付的费用”。如果会计期大于12个月，D表第6类所得必须根据时间在两个会计期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D表第4类和第5类计算的外国所得总额，也属于公司税的课税对象，但该所得在多个会计期间的分配方法将依据所得的不同来源而定。<br />
（2）非免税投资收入（Un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br />
这主要包括公司来自于英国其他公司的债券和贷款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由于在计算公司税的应税利润中，这类收入已经从支付公司的总利润中被扣减掉了。因此，对接受公司来说，它是一种税前利润，因而是“非免税的”。英国法律条文中并未使用“非免税投资收入”这一术语，只是实际中为了方便区分“免税投资收入”（见下面（5））之需要。<br />
（3）房屋建筑协会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9961">利息</a><br />
按规定，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被认为是已按所得税基本税率课税后的净收入（不包含在非免税投资收入之中）。在计算公司税时，应将取利的利息“返计还原”为房屋建筑协会的利息总额，但该认为已扣除的所得税额可用来抵免公司在本纳税年度的主体公司税义务。<br />
（4）应税利得（Chargeable Gains）<br />
按照规定，应税利得应当<a href="http://tools.liankuaiche.com/HKProfitsTax/">计算</a>交纳<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627">资本利得税</a>（Capital Gains Tax），但是公司在本纳税年度实现的利得并不交纳资本<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4DyHFZ">利得税</a>，而是交纳公司税。公司应税利得的计算方法与资本利得税的方法基本相同，即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br />
（5）免税投资收入（Franked Investment Income）<br />
它是指公司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入。称这部分收入“免税”，是因为它是来自于英国其他居民公司已纳公司税的那部分利润。接受股息公司与个人不一样，它不能享受免税投资收入的税收抵免，因为该公司并没有支付所得税。但是，接受公司却可以用它们的免税投资收入来减少分配股息时应交纳的预付公司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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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海口国税追缴一笔税款为4.55亿元非居民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4/ny66i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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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6 Apr 2016 07:29:2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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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日，海口国税成功追缴一笔非居民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合计入库税款4.55亿元。继2014年8月结案入库2.02&#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近日，海口国税成功追缴一笔非居民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合计入库税款4.55亿元。继2014年8月结案入库2.02亿元税款的中信医药案后，再创该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缴纳企业所得税新高。</p>
<p>2015年8月，海口国税获悉一境外股东转让海口一家企业股权的信息后，立即组成业务团队多方收集资料，与被转让标的企业和境外转让方取得联系。该案股权转让方为一家注册于百慕大的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为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某非居民企业，转让标的为海口一企业，转让价格为45.63亿元。</p>
<p>海口国税有关负责人表示，境外股东此次股权转让形成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高达4亿多元，是迄今为止海南省最大的单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由于此次股权转让外方股东组织结构复杂，被转让企业的股权变动次数多且存在股权纠纷，为了争取该笔税款及时入库，海口国税密切跟踪关注该项交易的新闻媒体报道，在境外转让方尚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便已通过互联网收集资料，详细掌握股权转让的细节，提前介入转让交易，掌握案件主动权。</p>
<p>由于案情复杂，涉及税款巨大，省市两级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业务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境外转让方发函咨询的相关涉税问题并及时作出回应，海口市局主要负责人亲自跟踪案件进程。在该项业务中，由于税务机关与企业在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上有很大的分歧，税企双方计算的应纳税款差异很大。针对企业提出一系列成本扣除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海口国税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基础，以相关证据为佐证，将事先已经收集的大量资料与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比对分析，与企业进行多轮约谈，耐心细致地为企业讲解税法，悉心解答企业提出的相关政策问题，有效促进了企业的纳税遵从，接受了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金额，成本确认金额从最初企业提出的31亿元减少至税务机关认可的1000万元，有效确保了该笔非居民税收的堵漏增收。</p>
<p>得知境外企业计划采取从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后，海口国税主动与中国银行、国家金库协调沟通，告知企业汇款账户信息，指导企业正确填写汇款凭证，并在收到税款入库通知后，第一时间受理、开具税收缴款书，使企业方便快捷地完成了缴税义务，该局全程细心周到、人性化的跟踪服务赢得了企业的称赞，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税款的顺利入库。</p>
<p>海口国税局局长王辉若表示，该笔税款的成功追缴得益于省市两级领导高度重视、业务团队协作和第三方信息采集利用。由于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活动日益频繁，带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长，并且单笔税款金额急速攀升，这些都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争取更多非居民税源，海口国税今后将继续加大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境外关联交易信息和“走出去”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强化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和财产类所得的税源监控，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更好地服务海口地方经济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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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d2ff77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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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Nov 2015 02:04:4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税收政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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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和变更备案。正常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和变更备案。正常备案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有效期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再备案。</p></blockquote>
<p>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p>
<p>据介绍，经过1年多清理工作，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和《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p>
<p>那么，备案的具体操作要点有哪些？</p>
<p>备案定义</p>
<p>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p>
<p>备案时间</p>
<p>《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p>
<p>备案资料</p>
<p>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目录》要求提供。大部分优惠事项企业仅填写《备案表》即可完成备案。据初步统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24项需要附报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资质、证书、文件等，28项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3项优惠以“申报代替备案”。</p>
<p>备案频率</p>
<p>《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程序。</p>
<p>备案分类</p>
<p>《办法》规定，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变更备案二种情况。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p>
<p>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如果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p>
<p>留存备查资料</p>
<p>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在税务机关对优惠事项后续管理中，企业有义务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办法》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差异结束后10年。</p>
<p>哪些优惠政策事项实行“以表代备”方式？</p>
<p>《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p>
<p>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p>
<p>一是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p>
<p>二是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p>
<p>三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p>
<p>公告指出，《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p>
<p>附：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p>
<p>（只需填写1张《备案表》的事项已用蓝色标出，“以表代备”的事项用红色标出，其余事项需要提供部分相关资料）</p>
<p>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p>
<p>4、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p>
<p>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8、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9、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10、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p>
<p>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p>
<p>1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p>
<p>13、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p>
<p>1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p>
<p>1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p>
<p>16、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17、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1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p>
<p>20、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1、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2、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
<p>2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p>
<p>2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2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p>
<p>27、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2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p>
<p>29、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0、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1、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p>
<p>32、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3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3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35、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p>
<p>3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p>
<p>3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p>
<p>38、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3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3、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4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8、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4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50、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p>
<p>51、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
<p>5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p>
<p>53、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p>
<p>5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p>
<p>55、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p>
<p>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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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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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Oct 2015 01:07: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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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离岸快车（www.liankuaiche.com）10月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离岸快车（www.liankuaiche.com）10月23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p>
<p>“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p>
<p>（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p>
<p>（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p>
<p>（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p>
<p>（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p>
<p>（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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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国家税务总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无需再审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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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0 Apr 2014 02:27:38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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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减半]]></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微企业]]></category>
		<category><![CDATA[小微企业减半征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征税政策]]></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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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18日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18日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4/0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jpg"><img class="size-thumbnail wp-image-1481 aligncenter" alt="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 src="http://www.liankuaiche.com/journal/wp-content/uploads/2014/0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jpg" /></a></p>
<p>公告两个最突出亮点：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p>
<p>公告同时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均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按规定补缴税款。</p>
<p>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p>
<p>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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