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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中国税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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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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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1/d2k0lj7x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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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0 Nov 2015 01:08:1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中国税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企业所得税政策]]></category>
		<category><![CDATA[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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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内容提要 根据国&#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p>
<p><strong>内容提要</strong></p>
<p>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116号文（以下简称“116号文”），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下列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p>
<p><strong>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strong></p>
<ul>
<li>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li>
<li>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li>
</ul>
<p><strong>关于技术<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784" title="转让">转让</a>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strong></p>
<p>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011" title="居民企业">居民企业</a>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范围由116号文规定），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604">企业所得税</a>。</p>
<p><strong>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strong></p>
<ul>
<li>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股东获得被投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li>
<li>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分期缴税计划中尚未缴清的税款。</li>
<li>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li>
<li>然而，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财税[2015]101号文（以下简称“101号文”），即《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适用上述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有关101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5037期。）</li>
</ul>
<p><strong>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strong></p>
<ul>
<li>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3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li>
<li>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以下简称“35号文”，即《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li>
<li>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li>
<li>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li>
</ul>
<p><strong>我们的观察</strong></p>
<p>116号文将上述原在苏州工业园区、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等地区实施并证实在各方面卓有成效的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上述税收优惠可鼓励投资者向从事创新业务但面临财务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并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优秀的技术人员和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p>
<p>在全国范围实施这四项税收试点政策将进一步带动科技和创新领域的投资和蓬勃发展。此外，116号文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无须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而是适用主管税务机关的事后备案管理。</p>
<p>投资者及企业应仔细研读116号文并了解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各项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以便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并确保税收合规。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p>
<p>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p>
<ul>
<li>注册在中国境内</li>
<li>实行查账征收</li>
<li>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li>
<li>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li>
<li>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li>
</ul>
<p>此外，116号文中所指的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均为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p>
<p>116号文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上述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执行。</p>
<p>116号文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人员：</p>
<ul>
<li>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li>
<li>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li>
</ul>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16号文全文：</p>
<p>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10/t20151028_1528346.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01号文全文：</p>
<p>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9/t20150907_1452683.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35号文全文：</p>
<p>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b/ssflfg/xggzjwj/200906/t20090623_108082.html</p>
<p><strong>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strong></p>
<p><strong>内容提要</strong></p>
<p>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118号文（以下简称“118号文”），决定对部分出口服务实施增值税零税率政策。</p>
<p><strong>118号文的主要内容</strong></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服务范围</span></p>
<p>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p>
<ul>
<li>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li>
<li>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li>
<li><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nK71Ljx">离岸服务外包业务</a>。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即《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8341">增值税</a>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有关106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3047期。）</li>
</ul>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出口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适用的退（免）税办法</span></p>
<ul>
<li>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进项税不可抵扣）。</li>
</ul>
<ul>
<li>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适用下列退（免）税办法：
<ul>
<li>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li>
<li>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li>
<li>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li>
</ul>
</li>
</ul>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增值税退税率</span></p>
<p>上述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为106号文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出口退税申请</span></p>
<p>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供有效出口凭证和收款凭证。</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118号文的生效日期</span></p>
<p>118号文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并同时废止106号文中与118号文冲突的内容：</p>
<ul>
<li>《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1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六）项，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li>
<li>《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16号文附件4）第七条第（六）项中的部分内容，即“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免征增值税”。</li>
<li>《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116号文附件4）第七条第（九）项中的部分内容，即“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外”。</li>
</ul>
<p><strong>我们的观察适</strong></p>
<p>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服务均免于征收增值税销项税。但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下，企业出口应税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应缴增值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还予以退还。118号文发布前，在现行的“营改增”试点下，仅明确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18号文的发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三种出口服务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这将使相关中国服务提供者的税负经由进项税的抵扣、退还而有所降低，进而提升其竞争力。这将无疑为中国服务提供者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公司的竞争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p>
<p>然而，118号文并没有明确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例如，出口企业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审批程序或备案管理，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退税的具体流程等。我们预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发布新法规补充或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即《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有关11号公告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4008期。）</p>
<p>我们将持续关注并为您带来最新消息。</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18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xinwen/2015-10/31/content_2957354.htm</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06号文全文：</p>
<p>http://cz.gxgs.gov.cn/art/2013/12/27/art_100251_243006.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11号公告全文：</p>
<p>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41/n812272/c1079429/content.html</p>
<p><strong>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申报工作紧急通知</strong></p>
<p>内容提要</p>
<p>根据财关税[2014]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即《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的制造企业应按照规定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分别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提交申请文件。（有关2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4009期。）</p>
<p>由于2015年重大技术装备相关目录调整实行三年动态规划，目前目录清单调整工作还在进行中，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10月28日发布了一则紧急通知（以下简称“《工信部通知》”），宣布2016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的新申请工作顺延一个月。</p>
<p>从事开发、生产重大技术装备的纳税人应留意申请2016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期限顺延。</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工信部通知》全文：</p>
<p>http://wap.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6886555.html</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2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gzdt/2014-02/28/content_2625354.htm</p>
<p><strong>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60号）</strong></p>
<p>内容提要</p>
<p>根据国函[2015]81号文（以下简称“81号文”，即《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务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发布了国发[2015]60号文（以下简称“60号文”），决定自60号文发布之日至2018年5月5日期间，在北京市对下列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做出如下暂时调整（有关81号文的详情，请参阅《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第2015021期）：</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span></p>
<p>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北京市市域范围内提供服务。</p>
<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span></p>
<p>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项目中方控股的限制。</p>
<p>60号文规定，允许在北京市设立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务。</p>
<p>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60号文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p>
<p>有关投资者应考虑60号文带来的影响，并留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调整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相应调整。</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60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27/content_10260.htm</p>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81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21/content_9794.htm</p>
<p><strong>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strong></p>
<p>内容提要</p>
<p>2015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61号文（以下简称“61号文”），就促进快递业发展提出了若干意见。其中有关快递业商务和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包括：</p>
<ul>
<li>深化快递行业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对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li>
<li>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精简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li>
<li>发挥电子口岸、国际陆港等“一站式”通关平台优势，扩大电子商务出口快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模式的适用地域范围，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li>
<li>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快递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li>
</ul>
<p>您可以通过以下链接阅读61号文全文：</p>
<p>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0/26/content_10256.htm</p>
<p><strong>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strong>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10/20151000479297.shtml</p>
<p><strong>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strong></p>
<p>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38/128109/2966462/index.html</p>
<p>来源：《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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