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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个人所得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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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离岸快车</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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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股权投资收益后如何纳税及合理避税?</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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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3 Jul 2016 08:34:45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个人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息红利]]></category>
		<category><![CDATA[股权投资]]></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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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是&#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是否还要纳税?如何纳税?下面笔者结合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分析。</p>
<p>例如，A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2010年股息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100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p>
<p>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后如何纳税和避税?</p>
<p>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p>
<p>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p>
<p>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822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221;应税项目<a href="https://tools.liankuaiche.com/HKProfitsTax/">计算</a>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822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221;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p>
<p>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p>
<p>《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应按照&#822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221;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p>
<p>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p>
<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8221;资本公积金&#8221;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p>
<p>例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假设核定金额为10万元;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假设核定金额为15万元。根据规定，个人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15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3万元(15万元×20%)。</p>
<p>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822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221;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p>
<p>股权投资避税方法</p>
<p>利用股权投资进行巧妙避税，是股权投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话题。通过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合理避税，不但可使投资者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且也能使其方法符合游戏规则。就股权投资收益避税而言，虽已有很多成功先例，但其中也不乏失败案例。</p>
<p>比如，因缺乏流动资金，深圳市某网络公司大股东李歌于2000 年将其持有的该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4家风险投资机构，并取得股权转让净收益9505.28万元。李歌的股权转让金一直没有从公司提取出来，而是以公积金形式留存于公司账上进行再投资，还是用于公司发展。但经稽查，税务机关认为李歌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由于李歌坚持认为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再投资，并没有拿到钱，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拒绝缴纳税款。2003年8月4日，深圳市地税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曝光了25家欠税大户，其中女老总李歌因欠下个人所得税1901.06万元成为曝光名单中唯一的、也是深圳市首次曝光的个人欠税户而引起全国的注意。</p>
<p>这个案例告诉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 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该案的稽查及处理均完全符合税法规定。但作为投资人，李歌为了增加公司的流动资金，吸引风险投资，只有这种方法吗?答案是否定的，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李歌在对自己的股权投资收益处置时没有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那么，股权投资收益有哪些筹划方法呢?</p>
<p>保留被投资企业利润不作分配</p>
<p>就股权投资而言，有个人股权和企业股权投资。个人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撮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p>
<p>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包括被投资企业从该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因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造成企业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不相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p>
<p>从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是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投资人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p>
<p>所以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做利润分配，投资人无须为其投资收益缴纳任何税款。如果投资人是个人，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随着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增加，股票价值也会增加，而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在我国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p>
<p>先分配后转让</p>
<p>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回的方式不同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而收回的称为股息性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而收回的称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因为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只有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才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因税率差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要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p>
<p>例如：兴达公司投资100万，占三江商贸有限公司40%的股份，四年来，三江商贸从未分配过利润，帐面有未分配利润400万。现在兴达公司欲转让该投资，有以下两个方案：</p>
<p>方案一：先将三江商贸的利润进行分配，兴达公司分得160元，兴达公司的股份按120万元的价格转让;</p>
<p>方案二：三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兴达公司的股份按280万元的价格转让。</p>
<p>按第一个方案操作，因为这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兴达公司分得的160万元的税后利润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兴达公司转让股份的所得：120-100=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p>
<p>如果按方案二操作，兴达公司转让股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280-100=18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0×33%=59.4(万元)。如果按方案一操作，比方案二要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4-6.6=53.8(万元)少纳税的原因就是在转让股份前的利润分配，有效避免了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中的双重征税。</p>
<p>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先分配后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法就没有意义了。</p>
<p>吸收投资减少每股投资收益</p>
<p>当企业多年不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结余较多时，可以吸收新的投资，因为新资本投入时，其购买股份时的溢价应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企业用资本公积增加股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p>
<p>例如：张先生、李先生各投资200万，成立某公司。该公司经过二年的经营，有未分配利润300万元，现该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张先生无意投入，欲转让股份。如果张先生直接按350万元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00)×20%=30(万元)。</p>
<p>如果用第二种方案的话，张先生可以巧妙避税。先让王先生对公司进行投资350 万元，公司总股本增加到600万元，因为公司原有股本的价值除了原始的投资，还要包含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王先生的投资中只能有200万元作为股本，占公司股份的33.33%。余款150万元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之后再将这15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根据规定，以企业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本共750万元，张先生、李先生、王先生各占250万元，此时，张先生拥有该公司股权2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如果此时再按3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那么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350-250)×20%=20(万元)。显然，选用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不过，使用该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设计方案时必须认真仔细，而且操作比较复杂。</p>
<p>除此之外，利用股权投资收益避税的还有几种方法：</p>
<p>一、将股权转至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p>
<p>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但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无须补税。所以在被投资企业要进行利润分配前，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低价转让给某享受国家定期减、免税的关联公司，再分回到原投资公司即可不需补税。</p>
<p>二、外国投资者以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p>
<p>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p>
<p>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在中国再投资其他项目，应首先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这样可以让投资的实际收益最大化。据媒体公布的资料，德国大众公司与一汽集团合资在长春设立的新工厂，预计将于2007 年建成。德方则需要投资13.6亿元人民币。有一种说法是，一汽大众公司新厂的德方新增资本，全部为该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的转增，且该部分未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这部分利润是一汽大众公司销售现有车型(如奥迪、捷达和宝来)赚来的，从中可以看到在国内轿车生产厂商纷纷降价的时候，一汽大众为何坚持不降价的原因，那就是利用该部分利润形成再投资的资本金。由此，德国大众将获得我国的再投资退税约一亿元人民币。</p>
<p>三、以<a title="国税总局严查离岸公司避税 防止外企转移亏损" href="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08/y7dd3wg/">离岸公司</a>的方式，利用避税地筹划</p>
<p>国际上的很多避税地均不征收直接税，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只对来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税，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不征收任何税收。所以可以在避税地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或者利用股权转让，将股权低价转至避免地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到的利润就不会被双重征税，也可以使投资收益达到最大化。</p>
<p>上面谈到的均是在投资企业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或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的几种方法，要做到投资收益最大化，应该是在投资时、经营时就要考虑的，不仅要做到被投资企业利润最大化，还要考虑到投资股权及投资收益的收回方式，使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最终实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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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提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6/04/hhyguut5k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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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1 Apr 2016 04:04:3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个人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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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我局收集整理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及&#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我局收集整理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20个风险点，纳税人可以对照查看，避免产生纳税风险。</p>
<p>一、工薪所得一般规定<br />
1.按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取得境内、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已经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它所得是否已经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3.外籍人员境内居住时间、工作时间计算是否准确，税收协定（安排）、计税公式适用是否正确；</p>
<p>4.境外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援、经营管理支持等劳务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已经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5.外籍人员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是否已经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6.不含税收入额（包括雇主全部负担税款、定额负担、比例负担、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是否已经换算成含税收入额申报纳税；</p>
<p>二、奖金、补贴、实物福利</p>
<p>7.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纳税，当月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已经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8.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不满一个月或没有纳税义务当月，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已经单独作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9.外籍人员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双薪、年终劳动分红等所得是否已经按规定正确计算申报纳税；</p>
<p>10.外籍人员取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合理标准除外）、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是否已经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其他形式补贴、津贴如通信费（实报实销及标准内除外）、交通费、用车补贴等是否已经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11.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是否已经折算价值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三、保险、股权激励、退职费</p>
<p>12.公司为外籍人员及家属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以及社会保险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已经按规定与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13.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取得企业年金缴费所得是否已经按规定正确计算申报纳税；</p>
<p>14.外籍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等激励奖励所得是否已经按规定正确计算申报纳税；</p>
<p>15.外籍人员取得的退职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以及安家费等所得是否已经按规定正确计算申报纳税；</p>
<p>四、其他</p>
<p>16.外籍人员仅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会费是否已经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17.企业对履约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是否已经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p>
<p>18.非外商投资企业向参股外籍人员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已经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p>
<p>19.非外商投资企业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外籍人员股本是否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p>20.外籍人员个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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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合伙形式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与个人所得税的筹划</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5/12/fk48dl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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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8 Dec 2015 02:05:19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MCC]]></dc:creator>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个人所得税]]></category>
		<category><![CDATA[私募基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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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就相关事项已经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履行了提前&#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就相关事项已经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义务后，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并非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受让方。可以看出，只要合伙协议就相关事项没有做出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原有限合伙人的退出以及新有限合伙人的加入都不存在法律障碍，这在上市公司中已有先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中即有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年3月20日发生了合伙人的变更。</p>
<p>去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自然人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所得额的税收情况修订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30008">股权转让</a>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修订版)，此办法明确规定了这里的“股权”并不包括自然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投资额。专门针对股权转让所得额所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排除了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适用，表明了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基本没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p>
<p>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转让可以不需要按照最低净资产，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年3月20日发生了合伙人的变更已经证明可以用这种方式去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p>
<p>笔者针对从事二级市场或者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合伙形式私募基金甚至有如下大胆设想：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所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已至，但全体合伙人并未就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制定新的协议或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合伙协议中提前约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已经成就;第三，合伙协议并未约定解散事项、约定了解散条件但并未成就、合伙协议的经营期限也没有届满时，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也应该解散;第四，合伙企业中由于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等方式实现退出后，合伙人只有一人，此时，由于无法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企业只能解散;第五，合伙企业由于违法违规等原因被工商吊销了营业执照。</p>
<p>当上述五中情况出现任何一种时，合伙企业即应当解散，<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9951">解散</a>后，合伙企业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58604">清算</a>，应按照下述顺序进行清偿：首先，要支付就该合伙企业清算事项相关费用;第二，要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等;第三，要补缴所拖欠的税收款项;第四，要偿还合伙企业对外承担的其他债务;最后，若合伙企业财产还有剩余，则应分配给合伙人。</p>
<p>可以看出，当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并且合伙企业已经支付了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60111">税款</a>、其他债务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需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若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上市公司，是其股东，那么当投资主体资格丧失后，合伙人对于该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就借由解散后的财产分配，变成了直接持股，根据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203">免征收个人所得税</a>。”（易知投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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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争议香港税制</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2/02/f43m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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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3 Feb 2012 04:01:15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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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按香港相关法律及税务条例规定，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收入</p>
<p>| 文 • 本刊记者 齐林</p>
<p>729港元，这是一名年入17.8万港元的香港人所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p>
<p>当然，这个水准在香港只是中低收入者。有消息称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税负非常高，基本是香港的7.23倍。内地从1980年要求公民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到1993年，需要纳税人口占总人口不到1%，但到2004年，需要纳税人数已经占到总人口的24%。</p>
<p>2011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曾经发布消息称，在相关指标中，中国内地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方，这一报告未必权威，却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p>
<p>相较而言，香港的个人所得税制，究竟有着怎样的探究价值？</p>
<p>不同的管理模式</p>
<p>香港税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按香港相关法律及税务条例规定，除非条例另有规定，任何自然人在每个课税年度产生或得自因为香港的雇佣所得，均须报及支付薪俸税。其中雇佣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香港由于提供雇佣服务所得的一切收入。</p>
<p>也就是说，上述条目在一定意义上即相当于内地公民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p>
<p>作为一家商务公司的总经理，王女士经常来往于京港两地，对于香港当地的薪俸税颇有所感。</p>
<p>在王女士的观察中，香港的<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question/361">薪俸税</a>只针对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收入征税，而中国内地规定公民在税务范畴的境内外工作所得都要计入纳税范围，也就是说，如果王女士在香港同时拥有一份收入，那么香港税管局仅要求其缴纳在港收入的相关个税，而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则需要王缴纳其在两地收入的累计个税。</p>
<p>目前香港已建立了一套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每位香港居民都以其身份证号作为税局电脑个人档案号码，公司及股东以其商业登记证号作为电脑档案号码，便于资料的集中管理，便于税务稽征。</p>
<p>根据香港税管局的相关资料可以得出：特区政府税管局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了固定的档案号。政府对个人报税和雇主统一报税集中进行核实，从而得出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一旦雇佣双方的申报材料不一致，即意味着有意逃避的一方将面临严厉惩罚。</p>
<p>当初王女士在香港注册了离岸公司，并将主要业务放在北京。2011年初，王的公司在港业务部门亦正式投入运营，如此，根据香港政府规定，王女士为香港员工支付的工资包括王在港的个人收入最终都将通过支票结算的形式予以体现，而香港税务人员将根据员工在银行的收入账户进行相关核算。也就是说，香港主要采取个人自行缴纳方式纳税，并依靠有效的银行终端监控系统对此进行管理。</p>
<p>相比之下，内地主要采取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为员工缴税，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代扣代缴制度并未能得到严格执行，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亦不够健全，面对日趋复杂的个人收入来源，税务管控的渠道愈来愈狭窄。</p>
<p>令人惊讶的税额</p>
<p>按照香港薪俸税规定：香港薪俸税没有起征点，应税所得就是收入减掉课税项目即可。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与生存费用后，即计入纳税体系。这与内地大为不同。内地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计税后，还要根据七级累进税率征收。</p>
<p>王女士的表弟张先生五年前移居香港并取得合法身份，未婚，无子女，目前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需要供养二老。</p>
<p>根据香港税管局相关规定，在收税名目中，可以将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申报为免税额度，免税额从15，000元直至108，000元，期间被分为个人免税额、已婚人员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等多项免税优惠标准。</p>
<p>张先生在港并不享受已婚人员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的优惠政策。不过从这一点来看，对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缴纳的税收越少。</p>
<p>按照香港的四级累进税率，可征税收入的首个4万港元，税率2%；接下来的两笔4万港元可征税收入，税率分别为7%和12%；剩余的可征税收入，以17%计算。</p>
<p>在此前提下，张先生在香港年收入二十万港币，在没有扣除8900港元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前提下，扣除供养父母免税额 30，000港元，应税所得为170，000港元。按四级累进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为：首次应税所得35，000港元，税率为2% ，应课税700元。二次应税所得35，000港元，税率为 7%，应课税 2450元。三次应税所得35，000港元 ，税率为12%，应课税 4200元。其余应税所得65000港元 ，税率为17%，应课税1105元。</p>
<p>也就是说，张先生在香港每年应该缴税8455港元。</p>
<p>这个额度在内地相关的数据面前，当然令人惊讶。</p>
<p>不过年入二十万（港币）的单身人士，在香港只能算是刚刚脱贫。</p>
<p>若在内地，年收入二十万元，每个月税前收入为1.6万元，扣掉相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每月收入约为1.3万元，减去个税起征点3500元，每月可征税收入为9500元，根据相关规定，最后每月实际交税人民币约为1370元。</p>
<p>数字背后的思考</p>
<p>根据专业律师牛宝辉对记者的解释，与香港相比，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制较为复杂。内地实行分类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等十余类，每一类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均有不同。况且在牛宝辉的观察中，内地与香港的纳税申报方式亦有不同：内地个人所得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人在月初申报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且内地税收法律依据层次较多，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尚有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部门颁布的税收规章和名目繁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近百件。</p>
<p>香港税制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负轻便的原则。就个人所得税来说，香港纳税人可以就个人所得的实际入息，在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的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之间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而内地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并有税款流失的风险。</p>
<p>此外，香港对个人收益征收的各个税项中，除了个人免税额费用可以扣除外，为取得入息而支付的若干费用、折旧免税额、认可慈善捐款和亏损等都可以在扣除之列，如此一来，港人在应纳税额相较内地而言，显得少之又少。</p>
<p>相比之下，内地一直坚持个人所得税费用实行对个人的定额扣除方法，难以体现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有一刀切的嫌疑，且不利于进一步改革的空间腾挪。相比香港，内地税率设计就少了许多量能负担的考虑，同时税率档次多、边际税率高，亦造成了工薪阶层的持续压力。</p>
<p>2011年6月，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相关草案，纳税人将获退75%的薪俸税，以6000元（港币）为上限。此外，条例草案建议提高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下有关养育子女和供养父母及老人的免税额和扣除上限。当时，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可减轻纳税人的赡养负担。据称这项建议将使政府税收减少约53亿港元。</p>
<p>其如特区税务部门发言人此前的解释一样：在香港，高收入人士负担了大部分薪俸税税额。从两地生活水平来看，在香港月收入两万港元，相当于内地月入五千左右。而内地起征点为3500元，香港基本免税额为每月9000港元，起征点要高于内地同比。在通胀高企的背景下，港人生活成本并不客观。</p>
<p>或许，人们更关注的是内地与香港在税率体制、交税人士比重以及税收使用透明度方面的差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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