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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离岸资讯 &#187; 上海自贸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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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普华永道成立的中国首家外商独资职业培训机构在上海自贸区开业</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7/01/pwc91lls4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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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Jan 2017 04:44: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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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12日宣布其设立在上海自贸区的独资公司——普华永道商务技能培训（上海）有限公司&#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12日宣布其设立在上海自贸区的独资公司——普华永道商务技能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这是普华永道在全球首次推出的创新业务，也是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p>
<p>据介绍，普华永道开办的这家职业培训机构，主要面向有0到5年工作经验的年轻人群，提供商务技能、实战应用和职业发展方面的培训，全日制为期12个月，其中融合了6个月的实践培训。对于刚步入职场的新人，实战经验无疑是最大的挑战。</p>
<p>从2016年10月完成工商登记到今年1月正式开业，普华永道商务技能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成为上海自贸区和浦东新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典型案例。</p>
<p>其中，“放”是指自贸区将“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向外资开放。根据浦东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外资职业培训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只要签署告知承诺书，当场就可以拿到人社部门同意筹建的行政许可。</p>
<p>“管”是指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浦东新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陈大可表示，虽然改革取消了对企业办学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但更加注重对学杂费存款专用账户的监管，要求按注册资金10%的比例计提存入专用账户。</p>
<p>“服”是指从培训机构注册、筹建到开业，人社部门、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为申请人提供全程政策咨询和辅导，确保试点的顺利落地。</p>
<p>陈大可介绍，普华永道率先“尝鲜”在市场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目前自贸区人社部门已接到20多家培训机构的咨询，其中3家进行了申请。这些外资培训机构的设立，将给中国市场带来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管理经验和服务模式。</p>
<p>来源：新华社、普华永道中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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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十亮点</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7/92kxs9j221j1j9x/</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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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Jul 2014 05:22:3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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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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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第14号</strong></p>
<blockquote><p>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p></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right;">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4年7月25日</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strong></p>
<p>　　一、关于立法背景及制定过程</p>
<p>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为了给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十届市委五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全市大局谋划立法工作，将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今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p>
<p>市政府十分重视做好自贸试验区条例的起草工作，去年11月就开始启动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4月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此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在4月22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6月17日，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7月25日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于8月1日起施行。在这个过程中，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以强烈的责任感投身到《条例》的立法过程，加强学习、调查和研究，始终把上海的改革发展放在全国的大局中思考谋划，努力将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体现在法规条文之中。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认识到，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改革试验必须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积极投身自贸试验区建设。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积极凝聚各方改革共识。一是听取市、区（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意见；二是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是召开六个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四是赴市政协听取了部分市政协委员意见；五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并首次委托有关高校提出专家建议稿；六是在自贸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举办“立法开放日”活动；七是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专题调研。</p>
<p>二、主要内容</p>
<p>《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 “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可谓亮点频出。</p>
<p>亮点一：自主改革</p>
<p>自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遵循。怎样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试？只有不等不靠，勇于担当，“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自贸试验区建设才有希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p>
<p>亮点二：法无禁止皆可为</p>
<p>自贸试验区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切实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因此，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p>
<p>亮点三：负面清单管理模式</p>
<p>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以及开放型经济体系发展的需要，增强市场准入的透明度，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p>
<p>亮点四：企业注册便利化</p>
<p>《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一门式的办理。《条例》还明确注册资本可依法实行认缴登记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p>
<p>亮点五：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p>
<p>为了推动贸易发展，《条例》明确规定，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等方面制度的创新。具体的条文规定，不仅涵盖了海关和检验检疫已经推出的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还通过对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监管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p>
<p>亮点六：国际贸易单一窗口</p>
<p>为推动贸易发展，《条例》规定在试验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从事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这对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能，降低贸易和运输企业的综合物流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p>
<p>亮点七：五大金融创新</p>
<p>《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其一，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其二，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其三，人民币跨境使用；其四，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其五，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为此，《条例》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p>
<p>亮点八：六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p>
<p>在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条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其一，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二，反垄断工作机制；其三，加强信用管理；其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五，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其六，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p>
<p>亮点九：一公平四保护</p>
<p>根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多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和区域投资协定的通行规则，结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国际通行的“一公平四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p>
<p>亮点十：进一步增强透明度</p>
<p>透明度原则是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重要内容。为此，《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一，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明确了管委会和驻区机构应当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其二，抽象行为接受公众评论。要求在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有关方面必须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公布和实施之间，还要预留合理期限。其三，建立行政异议制度。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其四，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要公布国家和本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以便利社会各方面的查询。</p>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p>
<p>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p>
<p>第三条 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p>
<p>第四条 本市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p>
<p>第五条 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p>
<p>第二章 管理体制</p>
<p>第六条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p>
<p>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根据《总体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制定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管理有关的规章和政策措施。</p>
<p>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p>
<p>第八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p>
<p>（一）负责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p>
<p>（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p>
<p>（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p>
<p>（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p>
<p>（五）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p>
<p>（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p>
<p>（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p>
<p>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p>
<p>第九条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p>
<p>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p>
<p>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p>
<p>第十一条 管委会、驻区机构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及运行流程。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p>
<p>第三章 投资开放</p>
<p>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一般制造业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p>
<p>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负面清单予以列明，并根据发展实际适时调整。</p>
<p>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p>
<p>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p>
<p>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p>
<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备案）等行政事务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
<p>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p>
<p>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p>
<p>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p>
<p>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由管委会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统一送达有关文书。</p>
<p>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p>
<p>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解散、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p>
<p>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区内企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
<p>第四章 贸易便利</p>
<p>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p>
<p>第十九条 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促进新型贸易业态发展。</p>
<p>海关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p>
<p>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p>
<p>对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p>
<p>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p>
<p>第二十条 按照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p>
<p>检验检疫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无纸化申报、签证、放行，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p>
<p>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于检验。</p>
<p>区内货物出区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于检验。</p>
<p>区内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于检验检疫。</p>
<p>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p>
<p>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p>
<p>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p>
<p>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优势。</p>
<p>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p>
<p>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p>
<p>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海港、空港枢纽的联动，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协同发展，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p>
<p>自贸试验区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分拨业务以及集装箱转运业务和航空货邮国际中转业务发展。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在国内沿海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从事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p>
<p>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在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和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集聚航运服务功能性机构。</p>
<p>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中国洋山港”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p>
<p>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提供入境、出境和居留的便利。</p>
<p>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p>
<p>对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多次出国、出境的中国籍员工，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p>
<p>第五章 金融服务</p>
<p>第二十五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p>
<p>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本市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和便利。</p>
<p>本市建立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沪机构、市金融服务部门和管委会参加的自贸试验区金融工作协调机制。</p>
<p>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区内居民可以按照规定开立居民自由贸易账户；非居民可以在区内银行开立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p>
<p>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自由贸易账户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资金划转。</p>
<p>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按照金融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简化自贸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汇兑手续，自贸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汇兑业务。各类区内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的跨境投融资汇兑业务。</p>
<p>区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跨境投资。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p>
<p>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及衍生品投资业务。</p>
<p>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在区内或者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p>
<p>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于自贸试验区。</p>
<p>简化自贸试验区经常项下以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结算服务。</p>
<p>第二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放开区内外币存款利率上限。</p>
<p>第三十条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简化经常项目单证审核、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手续。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以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p>
<p>第三十一条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支持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区内金融业；支持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支持在区内建立完善信托登记平台，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p>
<p>第三十二条 本市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p>
<p>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p>
<p>第六章 税收管理</p>
<p>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其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p>
<p>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积极研究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税基侵蚀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p>
<p>第三十四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审批后核查、核查审批分离的工作方式；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p>
<p>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提高税收效率，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p>
<p>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p>
<p>第七章 综合监管</p>
<p>第三十六条 在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参与度，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p>
<p>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p>
<p>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p>
<p>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p>
<p>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p>
<p>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p>
<p>自贸试验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p>
<p>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p>
<p>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年度报告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p>
<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p>
<p>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等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查询便利。</p>
<p>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p>
<p>第四十一条 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p>
<p>监管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办法，由管委会组织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p>
<p>第四十二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区内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p>
<p>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等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p>
<p>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p>
<p>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p>
<p>第四十四条 在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管理领域推广电子签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文，实行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综合性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管制度创新、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为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议。下转7版（上接第6版）</p>
<p>第八章 法治环境</p>
<p>第四十六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p>
<p>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p>
<p>本市地方性法规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规章不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p>
<p>第四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p>
<p>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p>
<p>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p>
<p>在自贸试验区推行企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双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p>
<p>在自贸试验区健全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p>
<p>第五十条 加强自贸试验区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p>
<p>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p>
<p>第五十一条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p>
<p>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实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和境内保护的协同管理和执法配合，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p>
<p>完善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作用。</p>
<p>第五十二条 本市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通过并公布后，应当对社会各方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在公布和实施之间，应当预留合理期限，作为实施准备期。但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除外。</p>
<p>本市制定的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后及时公开，并予以解读和说明。</p>
<p>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查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p>
<p>第五十四条 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p>
<p>管委会应当收集国家和本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上公布，方便各方面查询。</p>
<p>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驻区机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p>
<p>第五十六条 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司法机构，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p>
<p>本市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并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p>
<p>本市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可以参与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发挥争议解决作用。</p>
<p>第九章 附则</p>
<p>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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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自贸区FTA账户细则落地</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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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3 Jun 2014 00:08:14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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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账户（FTA）启动，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流动性一度骤紧。而由于人民币交易区间扩大，离岸&#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账户（<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ree_Trade_Account">FTA</a>）启动，香港离岸市场人民币流动性一度骤紧。而由于人民币交易区间扩大，离岸人民币市场交易量大升。同时因此前人民币出现贬值，离岸人民币存款增速亦出现放缓。</p>
<p>离岸人民币流动性收紧</p>
<p>5月22日，央行发布<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ree_Trade_Account">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a>（FTA）细则，细化了FTA账户资金兑换的政策安排，其中包括对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业务可兑换的，FTA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p>
<p>星展银行近日发表研究报告称，上述细则本质上即是在上海自贸区开放了本国的资本账户。简单来说，新规允许资金在FTA和海外账户间自由划转。同时，FTA账户可以和其他同名境内结算账户之间划转，以偿还自身名下用于公司自身发展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的由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此外，外管局在自贸区FTA细则宣布一周前简化了内保外贷流程。</p>
<p>汇丰银行研究报告称，按照细则，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交易、人民币直接投资和跨境贷款都将在短期内获批。汇丰称，这些监管变化鼓励离岸市场银行为可能出现的离岸人民币贷款作出准备，引致短期成本上升。</p>
<p>5月底，离岸人民币市场一度出现流动性紧张情况，银行间人民币隔夜拆借利率一度抽升至7%。汇丰银行固定收益研究分析师赵鸣然在研究报告中称，5月21日发行国债后出现的流动性收紧，主要是银行在上海自贸区FTA、内保外贷等政策宣布后，在为离岸人民币贷款即将出现增长作准备。</p>
<p>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分析师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市场慌忙应对政策变化重新布局，部分银行准备将离岸人民币债券发行转移到上海自贸区。尽管目前隔夜拆借利率已经回落至2%，但依然高于此前水平，从短期看银行间拆借利率只会上行，离岸人民币银行间市场将更为波动。</p>
<p>目前，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息在香港为4%左右，内地则为6%。离岸人民币贷款业务未来有望增长6~8倍，目前人民币贷款总余额为1230亿元人民币，远落后于其他离岸市场业务如点心债。</p>
<p>离岸人民币交易量上升</p>
<p>同时，离岸人民币市场交易量也稳步上升。央行3月17日宣布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由1%扩大至2%，加上出现明显的双向波动，渣打香港区利率交易主管刘纪正近日预计，离岸人民币市场即期及远期外汇交易量今年将增加三成。</p>
<p>刘纪正称，从交易区间扩大以来，离岸人民币市场日交易量已提高5%~10%，扩大至目前每日超过200亿美元。美银美林则预计日均成交量将从150亿美元提高至250亿美元。</p>
<p>汇丰银行高级外汇策略师王菊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离岸人民币市场交易量一直是稳中有升，尤其是美国市场使用人民币结算明显增加后。今年4月、5月离岸人民币日均交易量已达到256亿美元和262亿美元。</p>
<p>恒生银行执行董事兼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部业务主管冯孝忠近日称，在经历人民币贬值压力时，离岸人民币市场即期成交量一度从每日的50亿~60亿美元放大至100亿~150亿美元。汇丰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即期成交量已经回稳，4月和5月日均成交量分别为67亿和68亿美元。</p>
<p>另外，由于人民币3月出现贬值，在岸和离岸即期汇率价差消失，离岸人民币存款增长出现放缓。香港金融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为9.598万亿元，比3月底的9.449亿元增长1.5%，低于1月至3月间2.7%~3.8%的增速。</p>
<p>作者：郭兴艳</p>
<p>续读：</p>
<p><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ree_Trade_Account"><strong>什么是FTA账户</strong></a><br />
自由贸易区内设立的账户称为自贸账户（FTA账户），但单纯用自贸账户（FTA）是一种笼统称法，目前已知道上海自贸区有多种类别自贸账户：</p>
<p>１、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区内机构和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账号前缀标识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E%E8%B4%A6%E6%88%B7">FTE</a>”。<br />
２、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境外机构，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N%E8%B4%A6%E6%88%B7">FTN</a>”。<br />
３、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适用对象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和境外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U%E8%B4%A6%E6%88%B7">FTU</a>”。<br />
４、区内<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I%E8%B4%A6%E6%88%B7">个人自由贸易账户</a>。账号前缀标识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I%E8%B4%A6%E6%88%B7">FTI</a>”。<br />
５、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只能开立在区内金融机构。账号前缀标识为“<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FTF%E8%B4%A6%E6%88%B7">FTF</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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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sk9k9ei3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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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6 Apr 2014 20:13:3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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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海自由贸易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条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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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在2014年&#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在2014年4月23日至5月8日公开征求各界意见。</p>
<p>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全文如下：</p>
<p>第一章总则</p>
<p>第一条</p>
<p>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为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制定本条例。</p>
<p>第二条</p>
<p>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p>
<p>第三条</p>
<p>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作用。</p>
<p>第二章管理体制</p>
<p>第四条</p>
<p>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指导、支持下，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扩大开放、推动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p>
<p>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p>
<p>第五条</p>
<p>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p>
<p>负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p>
<p>负责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绿化市容、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房屋、民防、水务、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p>
<p>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在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p>
<p>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综合执法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有关职责。</p>
<p>统筹指导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p>
<p>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p>
<p>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p>
<p>第六条</p>
<p>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职责。</p>
<p>第七条</p>
<p>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p>
<p>第八条</p>
<p>市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p>
<p>第九条</p>
<p>管委会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p>
<p>第十条</p>
<p>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代表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行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试点政策评估。</p>
<p>第三章投资开放</p>
<p>第十一条</p>
<p>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和一般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者放宽投资者资质要求、外资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p>
<p>第十二条</p>
<p>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列明国家规定的对外商投资采取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p>
<p>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国务院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p>
<p>负面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p>
<p>第十三条</p>
<p>自贸试验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p>
<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等行政事务的“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p>
<p>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约定经营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
<p>区内企业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p>
<p>第十四条</p>
<p>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p>
<p>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p>
<p>第十五条</p>
<p>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p>
<p>管委会组织建立境外投资备案的“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p>
<p>第十六条</p>
<p>区内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p>
<p>区内企业解散时，注册资本尚未全额缴纳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
<p>第四章贸易便利</p>
<p>第十七条</p>
<p>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p>
<p>第十八条</p>
<p>自贸试验区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p>
<p>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可以凭进口舱单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口岸出口货物实行先报关、后进港。</p>
<p>对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p>
<p>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p>
<p>第十九条</p>
<p>在自贸试验区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疫病疫情风险管理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通报和运用，提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信息查询服务。</p>
<p>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重点敏感货物外，其他货物免于检验。</p>
<p>区内货物出区依企业申请，实行预检验制度，一次集中检验，分批核销放行。进出自贸试验区的保税展示商品免于检验。</p>
<p>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仓储物流货物，免于检验检疫。</p>
<p>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p>
<p>第二十条</p>
<p>自贸试验区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p>
<p>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p>
<p>第二十一条</p>
<p>鼓励跨国公司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p>
<p>第二十二条</p>
<p>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鼓励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p>
<p>支持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和服务贸易发展。鼓励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研发、软件和信息服务、数据处理等外包业务发展。</p>
<p>第二十三条</p>
<p>发挥自贸试验区与海港、空港枢纽的联动作用，加强与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协同发展。</p>
<p>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分拨业务以及集装箱转运业务和航空货邮国际中转业务发展。</p>
<p>完善航运服务发展环境，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和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集聚航运服务功能性机构。</p>
<p>第二十四条</p>
<p>在自贸试验区实行以“中国洋山港”为船籍港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记流程。</p>
<p>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可以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从事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p>
<p>第二十五条</p>
<p>简化区内企业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p>
<p>对接受区内企业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符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条件的，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p>
<p>对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中国籍员工，提供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便利。</p>
<p>第五章金融</p>
<p>第二十六条</p>
<p>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先行先试。</p>
<p>鼓励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自贸试验区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p>
<p>第二十七条</p>
<p>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区内居民可以开立本外币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非居民可以在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分账核算单元，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p>
<p>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之间的资金，可以自由划转。自由贸易账户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资金划转。</p>
<p>第二十八条</p>
<p>自贸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汇兑业务。</p>
<p>区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跨境投资。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p>
<p>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入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及衍生品投资业务。</p>
<p>区内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在区内或者境外开展风险对冲管理。</p>
<p>第二十九条</p>
<p>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国家出台的各项鼓励和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措施，均适用于自贸试验区。</p>
<p>简化自贸试验区经常项下以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的人民币结算服务。</p>
<p>第三十条</p>
<p>在自贸试验区推进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完善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放开区内外币存款利率上限。</p>
<p>第三十一条</p>
<p>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手续。放宽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改进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外币资金池以及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完善结售汇管理，便利开展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p>
<p>第三十二条</p>
<p>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区内金融业。支持自贸试验区互联网金融发展。允许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p>
<p>第三十三条</p>
<p>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p>
<p>本市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p>
<p>第六章税收</p>
<p>第三十四条</p>
<p>自贸试验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享受减税、免税或者退税待遇。</p>
<p>第三十五条</p>
<p>自贸试验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其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相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p>
<p>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建立支持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制度。</p>
<p>第三十六条</p>
<p>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批后核、核批分离的工作方式。</p>
<p>自贸试验区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p>
<p>第三十七条</p>
<p>自贸试验区开展税收征管现代化试点，提高税收效率，提升税法遵从度，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p>
<p>税务部门应当运用税收信息系统和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税收风险监测，提高税收管理水平。</p>
<p>第七章综合监管</p>
<p>第三十八条</p>
<p>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同业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可以提出国家安全审查建议。</p>
<p>当事人应当配合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询问。</p>
<p>第三十九条</p>
<p>自贸试验区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涉及区内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p>
<p>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p>
<p>第四十条</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录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约束。</p>
<p>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p>
<p>第四十一条</p>
<p>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p>
<p>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p>
<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等情况的，应当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p>
<p>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p>
<p>第四十二条</p>
<p>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为区内行政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p>
<p>监管信息归集范围以及交换、共享的基本规则，由管委会会同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p>
<p>第四十三条</p>
<p>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区内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p>
<p>第四十四条</p>
<p>本市在自贸试验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在行政管理领域推广电子签名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公文，实行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
<p>第四十五条</p>
<p>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p>
<p>第四十六条</p>
<p>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受法律保护。</p>
<p>第四十七条</p>
<p>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受法律保护。</p>
<p>在区内推行企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解决工资、劳动条件、争议纠纷等有关事项。</p>
<p>健全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p>
<p>第四十八条</p>
<p>加强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禁止在自贸试验区引入环境污染超标、能耗严重、列入淘汰目录的行业和工艺。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p>
<p>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鼓励区内企业与管委会签订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p>
<p>第四十九条</p>
<p>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p>
<p>实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和境内保护的协同管理和执法配合，建立区内知识产权统一管理和执法的体制、机制。</p>
<p>完善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p>
<p>第五十条</p>
<p>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综合性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政策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评估，为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改革试点任务和制度创新措施提供政策建议。</p>
<p>第八章法治环境</p>
<p>第五十一条</p>
<p>本市根据试点政策实施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领域和改革试点措施。</p>
<p>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p>
<p>第五十二条</p>
<p>除因紧急情况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外，本市制定的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草案内容，接受公众评论，征求相关行业组织、企业意见。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对社会各方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说明。</p>
<p>第五十三条</p>
<p>除因紧急情况或者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外，本市制定的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和实施之间预留合理期限，作为实施准备期。</p>
<p>本市制定的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开，并予以解读和说明。</p>
<p>第五十四条</p>
<p>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审查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p>
<p>第五十五条</p>
<p>本市建立自贸试验区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形式，及时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信息。</p>
<p>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等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方便查询。</p>
<p>第五十六条</p>
<p>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p>
<p>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驻区机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受理；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受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p>
<p>第五十七条</p>
<p>本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自贸试验区特点完善仲裁规则，提高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并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p>
<p>第五十八条</p>
<p>本市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参与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发挥争议解决作用。</p>
<p>第五十九条</p>
<p>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司法机构，平等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p>
<p>第九章附则</p>
<p>第六十条</p>
<p>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同时废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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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外资企业可在上海自贸区生产销售游戏游艺设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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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2 Apr 2014 00:08:5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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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外资企业]]></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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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外资企业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 近日，&#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外资企业可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和娱乐场所。</p>
<p>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文化市场开放项目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这意味着被禁14年之久的内地游戏机市场最终解禁。</p>
<p>根据细则，上海市文广影视局作为审批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确认单》，并报文化部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p>
<p>多年来，全球游戏主机三大厂商微软、索尼及任天堂一直在寻求将旗下游戏机引入中国市场的机会。此次开放后，除了三大游戏主机厂商受益，上海本地公司受益明显。</p>
<p>同时，细则明确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杨丽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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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自贸区首批6项&#8221;可复制&#8221;制度创新有望变成现实</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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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1 Apr 2014 00:03:42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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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贸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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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进入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行半年，最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连续敲定6项创新制度，计划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进入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行半年，最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连续敲定6项创新制度，计划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后，在全国复制与推广。这也是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有望变现的“可复制”制度创新实践。</p>
<p>着眼“用户体验”</p>
<p>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到自贸区调研。检验检疫窗口工作人员介绍，为让大家更便捷了解各项政策，他们专门开设微信公众号，“扫一扫”随时在线问答、了解政策。“我有微信，回去就搜索一下。”汪洋副总理回答得十分爽快。</p>
<p>在微信中键入“自贸区”，跳出第一条就是“自贸区检验检疫政策解读”。这个背后以全局技术骨干为支撑的公共微信号，短短数月已成为区内最受欢迎的政府服务类自媒体，“粉丝”近2000，基本都是区内企业。</p>
<p>新技术是手段，更重要的，是意识。“评价政府在自贸区的各项改革，企业真正满意是唯一标准。用户体验好，复制、推广才有意义。”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筹建办事处主任杨海军说。</p>
<p>自贸区成立之初，上海局曾推出23项新政，最终摘选出的首批拟上报6条，首要标准正是“用户体验”。</p>
<p>比如，创新之一的“采信第三方”。原来进出口货物的法定检查，只能由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如今，对特定进出口商品，逐步实行凭国家认可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验证放行，自今年1月实施，一个半月中仅进口机动车已有5.98万辆享受便利，为企业节约物流成本102.2万美元。</p>
<p>即将推广的“预检验”制度，当货物在保税仓储状态时即可预先检验，将刚性的检验时间提前，货物实际出区时，只需凭预检证明即可分批核放，为货物进口节省7—12天的物流时间。</p>
<p>还有全球维修产业监管。政策推出后，新注册企业猛增200多家，物流、保险公司纷纷加入。检验检疫部门迅速跟进，完善落地细则，列入6条之一顺理成章。</p>
<p>落脚“服务”</p>
<p>自贸区改革真正的核心与难点之一，是政府职能将如何转变。</p>
<p>上文提到的“采信第三方”创新，企业获利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原本“管检一体”的检验检疫部门，开始“管检分离”，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p>
<p>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这一思路，在上海局拟定的6项创新制度中贯穿始终。</p>
<p>——进境生物制度风险管理。管理部门在全面评估与诚信评价基础上，对控制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采取“年审批”制，并根据产品生物风险和企业诚信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许多研究用生物试剂更快速到达企业手中。</p>
<p>——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负面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批权力下放，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其余均授权上海局实施检疫审批。新制度实施仅1个月，上海就已完成相关审批273项，极大提升生物、医药、医疗等行业联通世界的能力。</p>
<p>——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借鉴香港模式，方便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国际分拨配送，让分拨货物享受国外相应的关税减免和通关便利。短短几月，园区内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6000多份，金额3.12亿美元，同比增长16.92%，远高于同期上海市外贸进出口额增幅。</p>
<p>“转变政府职能，探索管理新模式，最终的落脚点就在服务。”上海局局长徐金记说。为政府职能由内到外全面转型，该局将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与“服务”相结合，先后制定128条整改措施、17项专项整治。“通报通放”等服务外贸新举措不断涌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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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粤港澳自贸区特定开放对象是港澳</title>
		<link>https://www.liankuaiche.com/journal/2014/04/d2fk32d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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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7 Apr 2014 00:13:2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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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粤港澳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贸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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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上海自贸区建设让广东及港澳地区均感受到不少压力。广东省长朱小丹日前会见广交会香港代表团时指，粤港澳自贸区已得到&#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上海自贸区建设让广东及港澳地区均感受到不少压力。广东省长朱小丹日前会见<a href="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E5%B9%BF%E4%BA%A4%E4%BC%9A">广交会</a>香港代表团时指，粤港澳自贸区已得到总书记和总理的支持，未来粤港澳自贸区将比上海自贸区有优势，其中投资的负面清单将较上海大幅缩减，企业的投资领域将更广阔，开放度也将更大。</p>
<p>朱小丹透露，粤港澳自贸区已从中央传来好消息，“总书记、总理都支持这件事情”。同时主体方案也“改了无数遍”，且已征求28个国家部委的意见，目前主体方案仍在研究中。朱小丹称，将寻找合适机会向国务院正式申请。</p>
<p>他说，粤港澳自贸区和上海不一样，特定的开放对象是港澳。“要拿出来的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将更充分、更短的清单，肯定比上海的要短。”他说，粤港澳自贸区何时获批未有时间表，但广东将为港澳企业的发展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粤港澳自贸区发展可期。</p>
<p>朱小丹谈到，广东今年一季度进出口处在比较困难时期，首当其冲是贸易按年下滑20%，而广东今年至少需要完成2.5%的增长任务。广东对港澳去年进出口额逾2000亿美元，接近全省贸易总额的25%，故朱小丹指“稳住港澳就稳住了一大块。”</p>
<p>此外，上海自贸区建设稳步推进。工信部昨公布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讯业务的试点管理办法。申请经营增值电讯业务的外资企业必须具有开展有关业务的资金及专业人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服务设施须设在自贸区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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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自贸区终极目标：成为离岸中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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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Mar 2014 01:21:1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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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自贸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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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3月29日，上海自贸区即将迎来挂牌半周年，自贸区在过去的半年如何支持金融开放，未来又将有何创新举措值得关注。3&#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3月29日，上海自贸区即将迎来挂牌半周年，自贸区在过去的半年如何支持金融开放，未来又将有何创新举措值得关注。3月26日，由长宁区政协主办，上海快鹿投资集团、解放日报“自贸直通车”协办的“建设中国上海自贸区，以更大的开发促进更深入的改革”论坛在沪召开，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解读了自贸区对金融开放的重要作用。</p>
<p>金融服务领域的开发是自贸区服务业扩大开发的六大领域之首。周汉民认为，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四大开放措施之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开办离岸业务。</p>
<p>首先是“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机构办银行”意味着上海自贸区金融混业经营是可能的。第二是“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 ”，在上海自贸区的全力推动之下，目前五家民营银行已经呼之欲出，上海两家企业均瑶和复星参与其中，下一步我们会看到民资与外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是“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有限牌照”意味着非常独立的经营范围和非常独立服务对象，这一次我们成立的五家民营银行全部是有限牌照。第四是“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而上海自贸区的终极目标就是成为离岸中心。</p>
<p>周汉民表示，上海自贸区金融体制改革、服务贸易、贸易、文化领域开放等4个领域的功能已经凸显。其中，金融行业在自贸区受益面最广，一方面，金融体制改革已经展开，包括四个“化”：即利率市场化、汇率国际化、人民币境外使用的扩大化、管理的宽松化；而另一方面，金融行业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在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过程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要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制度”，周汉民认为，未来自贸区还要加快再走五步：</p>
<p>第一是货物贸易转型升级。28.78平方公里不可能做更多的转口贸易，“强化国际贸易集成功能”是核心。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应定位为有限离岸公司，它们应当在在外汇和其他政策上享受优惠。海关对上海自贸区的监管目标是“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到现在为止，上海自贸区最具竞争力的行业是融资租赁业。</p>
<p>第二步是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上海自贸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发十分必要，要提升服务贸易的能及和规模，包括以下领域：工程承包、设计咨询、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教育医疗、文化创意，此外还应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转移，包括：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物流等。</p>
<p>第三步是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网上行政审批管理的服务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公开。要探索利用外资的新途径，今后外资直接投资会增长，但更大的投资是外资的间接投资，开放债券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和黄金市场已经刻不容缓，未来这些领域的国家级交易所在自贸区将有实体存在。</p>
<p>第四步是完善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服务。中国是对外投资的大国，最大的问题是建立并发展海外投贷基金的作用，对企业走向世界不仅是鼓励还要帮助。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应当行使代理行的职责。</p>
<p>第五步是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保险、证券、基金、信托、货币、同业拆借、黄金和衍生品市场应当一应俱全。离岸金融中心的管理核心是地区总部的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和避险保值的管理需要国际通行的做法。要建立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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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自贸区的贸易公司进化论</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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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9 Feb 2014 17:30:41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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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category><![CDATA[贸易公司]]></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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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目前在自贸区注册的贸易公司，借助于自贸区新的改革举措，今后可以注入其他新的功能，如维修、供应链管理、教育培训，&#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目前在自贸区注册的贸易公司，借助于自贸区新的改革举措，今后可以注入其他新的功能，如维修、供应链管理、教育培训，结算、融资功能等</p></blockquote>
<p>自贸区有啥成效？最直观的表现是贸易量显著增长了。</p>
<p>来自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出口总值595.6亿元，环比增长2.4%。其中出口150.5亿元，环比增长5.2%；进口445.1亿元，环比增长1.5%。</p>
<p>与2013年10月上海自贸区挂牌的第一个月相比，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了18%、17.9%以及18.1%。</p>
<p>另外一组可对比的数据是，2013年上海自贸区全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430亿美元。比2008 ~2012年上海综合保税区的进出口总额大幅增长了，后者分别为626亿美元、530亿美元、800亿美元、980亿美元、1130.52亿美元。</p>
<p>不过，单纯进出口总额数字增长，显然不是自贸区的最终追求。上海自贸区更希望推动区内功能提升，其载体则是自贸区内大量的贸易公司。“原来是1.0版，现在是2.0。”2月18日在上海美国商会举行的一场活动上，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简大年说。</p>
<p>数据显示，自贸区成立2个月中新设立的1434家企业中，贸易类企业占比达69%。有报道称，目前在自贸区已经落户的企业中，80%都是贸易公司。</p>
<p>全功能贸易服务</p>
<p>简大年称，上海自贸区现在强调功能拓展，“这个功能拓展的核心是贸易以及和贸易相关的服务业、金融业。”简大年表示，这并不是为了金融而金融，为了服务而服务，而是要围绕实体经济发展，围绕贸易。特别是具有丰富内涵的广义的贸易便利，是这次自贸区的重点。</p>
<p>具体来说，就是目前在自贸区注册的贸易公司，借助于自贸区新的改革举措，今后可以注入其他新的功能，比如维修功能、供应链管理功能、教育培训功能，比如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等金融功能。</p>
<p>借助这种功能的提升，自贸区内企业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就会增强，其在全球产业链上的位置也会更加重要。</p>
<p>举例来说，借助于自贸区推出的“亚太营运商计划”，今年1月份，位于上海自贸区的施坦威钢琴（上海）有限公司被总部授予具有贸易营运和管理功能的施坦威亚太区总部，将负责集团亚太区资源的统筹管理和优化配置，整合并实现亚太区范围的钢琴订单、物流运作、资金结算、人员培训等营运功能和管理职能。</p>
<p>同样的，比利时化工企业苏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苏威（上海）有限公司，原本在自贸区内专注做贸易，今年1月，苏威（上海）也被总部授权为特种聚合物事业部亚太区总部，承担整个亚太区的管理职能，并负责特种聚合物事业部在中国及东南亚区域的产品分销、技术支持、资金结算、进出口和相关配套业务。</p>
<p>此外，去年以来，自贸区还在外高桥试点运行了10家混合型全球维修检测中心，上海波音整机维修项目在机场综保区启动运作，此前的说法是2013年年内将推出涵盖飞机、船舶、设备维修等混合型全球维修基地，三区全面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p>
<p>“我们现在和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反复磋商，就是为了区内企业功能能叠加，效益能够放大。”简大年说。</p>
<p>海关、金融公共平台</p>
<p>在上海自贸区打造的贸易便利化架构中，海关监管方法的创新、外汇管理的放宽、产业领域的更加开放、商业登记制度的改革等，都是题中应有之义。</p>
<p>据报道称，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海关将进一步借鉴国际海关先进做法，在海关申报、税收征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核销、简化通关单证和流程、口岸“大通关”等方面力求突破，利用大数据技术探索单一窗口建设，把建立各部门共享的信息化平台作为今后推进自贸区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让企业通过一次申报就能解决与贸易相关的所有部门的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设计。</p>
<p>在单一窗口之外，目前正在逐步推出的“央行30条”细则，也将成为推动贸易便利化以及自贸区内贸易公司升级的重要推手。</p>
<p>简大年说，搭建贸易功能，并在贸易功能中注入新的政策工具，就是为了使自贸区真正形成商品和资金的国际流转交易平台，打造和国际接轨的平台经济。</p>
<p>“现在已经有一批企业进来，正在构思、构造他们的平台，包括能源、期货、黄金、产权交易、大宗商品、融资租赁、文化产业、离岸业务等方面。”简大年说。制图/张逸俊</p>
<p>作者：胥会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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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上海自贸区的挑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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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Dec 2013 00:50:33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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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资讯]]></category>
		<category><![CDATA[上海自贸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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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金融时报》中文网12月24日报道 上海自贸区是2013年关于中国的热门词汇之一。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金融时报》中文网12月24日报道 上海自贸区是2013年关于中国的热门词汇之一。在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后，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以及细则被认为是观察中国未来走向的最好窗口，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旨文件中，对上海自贸区也作出了具体的描述，这也成为上海自贸区成为当仁不让的全球焦点。</p>
<p>上海自贸区的成形代表了中国发展的这样一个趋势：在国际分工合作中，中国对外需要更加开放的窗口，并且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尽管目前来看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形态仍然值得探讨，但中国需要一个平台与世界对接，上海自贸区依托于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大都市，成为中国领导层最好以及最实际的选择。对内来看，面对着改革的藩篱，中国也需要一个对内展示的窗口，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身处中国最为市场化的区域，上海自贸区也成为最为明智的选择。</p>
<p>如今的上海自贸区，大量的企业开始选择在此落户，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举措，但却不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真正的难点。</p>
<p>真正的难点在于金融开放的举措，在漫长的等待后，央行出台了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的三十条意见，尽管在金融实务操作上作了大量的有益尝试，但在资本账户开放、利率市场化以及汇率形成机制上，央行却仍然惜字如金，这也明显表达了央行的谨慎态度。</p>
<p>时不我待，中国的开放必然将伴随着金融市场开放，这其中资本账户开放将是题中应有之意，那为什么中国不愿意过快开放资本账户呢？</p>
<p>简单来看，一旦开放资本账户，将对国内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同时一旦开放将不可逆转，这将使中国金融体系面临更大的挑战，中国政策决策者真正的问题是，中国准备好了么？</p>
<p>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开放资本账户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在控制之中了，记得今年年初大量的出口虚增，大量企业在背后通过出口项下的操作，将大量热钱输入境内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企业在利用经常账户进行资本账户项下的操作，从另一个方面也表明， 不断发展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行为，对金融开放造成了倒逼效应。</p>
<p>从利率市场化来说也是如此，如今普通居民已经在紧盯理财产品而非银行存款的收益率，这也表明利率市场化已经深入人心。</p>
<p>中国的政策决策者并非没有认识到这样的问题，反而这也是他们希望推进的，但真正制约其决策的，是以下的几个问题：首先，大规模资本流入造成人民币升值，这造成出口竞争力的下滑；同时，由于资本单边流入，中国面临资产价格尤其是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压力；第三，金融机构和企业过度参与跨境套利，已经对金融健康造成侵蚀。</p>
<p>这些问题却也不是一朝形成，从2003年到2008年，中国已经面临严峻的资本流入的压力，而现在的问题则更加严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央行的货币政策框架和汇率政策值得深思。面临着国内外形势变化的日新月异，央行维持“谨慎”货币政策数年之久，这反映了一种政策也应与时俱进并有前瞻性。<br />
上海自贸区在此刻的操作却反映了央行仍然在考虑未来的政策选择，比如在资金的划拨上，上海自贸区的账户几乎完全视同于离岸账户。即使如此，未来如何真正避免自贸区账户被用于监管套利，却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台湾为例，其也通过严格的隔离将离岸账户(OBU, offshore business unit)与境内金融体系（DBU）分开，某种程度上也表明即使在境内外利差很小（台币的利率与美元十分接近）的状况下，其也仍然面临着相当对于监管套利的担忧。</p>
<p>综合这些问题，适当的政策选择和次序将显得十分重要，比如说中国应该以我为主，加快利率市场化，以抵御资本账户开放带来的外部冲击。此外应该鼓励资本双边流动，中国大量的民间资本亟待流出，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逐步找到回归货币政策独立性的“锚”。</p>
<p>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内经济的相对减速也有利于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经济体制改革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也有利于避免房地产泡沫的进一步扩大。从目前的经济工作定调来说，中国官方似乎仍然有一定的犹豫。但市场已经充分考虑并消化了中国经济增速下滑至7%左右的可能性，而对于中国来说，7%的增速也仍然是一个相当可观的发展速度，由于中国经济基数变得越来越大，与10年前相比，7%的增速将创造比过去10%以上经济增速近三倍的新增财富效应，这对于一个逐渐复苏的欧美经济和中国来说，都是一个更为理想的结合。</p>
<p>（作者：刘利刚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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